1、汽车起重机检验检测项目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B2 作业 环境 和外 观检 查 (1)额定起重量标志、检验合格标志(首检时不查验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汽车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额定起重量标志,且标注 的额定起重量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相符;起重机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且固定在操作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 (2) 起重机上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定期检验时),且标志清晰。 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标注 “ 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 ;吊钩滑轮组侧 板、回转尾部、平衡重、臂架头部和外伸支 腿有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 (2)红色
2、障碍灯 外观检查,动作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最大工作高度大于 30m 的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 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顶部设置了红色障碍灯; 人为断开起重机总电源,障碍灯不断电。 B3 司机 室检 查 (1)灭火器、标志 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司机室配有灭火器; (2) 各操作装置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2)司机室连接、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 分的连接牢固,无缺件,无明显缺陷; (2) 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有有效的防护; 有防风
3、、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 结构 检查 (1)主要受力结构件 外观检查,目测裂纹、变形情况。 主副吊臂无明显裂纹、无明显塑性变形则判定为合格。 (2)金属结构的连接 外观检查,用力矩板手测试高强度螺栓的预紧力矩 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符合: (1) 主副吊臂、支腿、回转机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2) 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 高强度螺栓连接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B6 主要 零部 件的 检查 B6.1 总要求 (磨损、变形、缺损情况) 外观检查,目测裂纹、磨损、变形、缺损情况;认为磨损和变形可能超标时, 测量相关数据,对照标准中的相应要求进行判断。
4、 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卷筒的磨损、变形、缺损情况未达到相应 报废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B6.2 吊具 (2)吊钩的防脱钩 装置 外观检查。 吊钩设置了防脱钩装置,且无破损、缺件,能有效工作,判定为合格。 (3)吊钩焊补情况 外观检查。 吊钩未进行焊补则判定为合格。 B6.3 钢丝绳 B6.3.1(l) 钢丝绳匹配 使用宽钳口 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直径 ,并对照出厂技术文件进行计算和判断。 钢丝绳匹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B6.3 钢丝绳 B6.3.2 钢丝绳固定 吊具处于最低工作位置,目测钢丝绳的绳端固定和保留圈数。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 为合格: (1) 钢丝绳绳端采用楔块固定或者
5、其它自紧的固定方式,固定牢固、可靠; 采用压板固定的,固定螺栓有弹簧垫圈或其它防松装置,无缺件,压板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 个 ); (2) 吊具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有 2 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 3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3) 绳端 固定如果采用金属压制接头,接头无明显裂纹; (4) 绳端固定如果采用楔块,楔套无明显裂纹,楔块无松动; (5) 绳端固定如果采用绳夹,符合标准的要求 B8 液压 系统 (1)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连接 外观检查。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刚性连接则判定为合格 (2)液压回路漏油现象 外观检查。 液压回路无漏油现象
6、则判定为合格 (3)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止阀 ) 外观检查,结合性能试验综合判断。 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止阀)无损坏则判定为合格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1制动器设置 外观检查, 符合下列要求侧判定合格 。 (1)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设置了制动器 (液压缸驱动的机构除外 ): (2)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为常闭式。 B9.1.2 制动器的零部件缺陷 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外观检查裂纹、塑性变形情况,目测摩擦片磨损量。对于采用制动电机的, 该项目结合空载试验进行检查。符
7、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制动臂和制动轮无裂纹和塑性变形; (2) 制动轮与联轴器连接可靠; (3) 摩擦片磨损未达到原厚度的 50%,未露出铆 钉; (4) 对于制动电机,空载试验时无制动轮与摩擦片的异常摩擦声。 B9.1.2 制动轮与摩擦片摩擦、缺陷和油污情况 电动机带有制动器时按照 “/” 处理。 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 (2) 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良好; (3)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无影响制动性能的杂物或者油污。 B9.1.2(3) 制动器调整、制动情况 电动机带有制动器时按照 “/” 处理
8、。 外观检查,结合性能试验综合判断。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则判定为合格。 B9.1.2(4) 制动器推动器漏油现 电动机带有制动器时按照 “/” 处理 。 制动器的液压推进器工作数个循环之后进行外观检查。 无明显可见的漏油则判定为合格。 B9.3 起升高度(下 降深 度)限 (1)起升高度限位 器 外观检查,结合空载试验进行动作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起重机设置了起升高度限位器; (2) 起升高度限位器无缺件; (3) 起升高度限位器各机构配合良好,开关在吊具到达上限位置前动作, 切断起升机构起升(包括慢速起升)方向的电流。 (3)下降深度限位器 当卷筒上的钢丝绳圈数
9、达到最低安全圈要求时 ,如果吊具仍能继续下放的起 重机应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无需设置的起重机按照处理。符合下列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 (1) 设置了下降深度限位器; (2) 下降深度限位器无缺件; (3) 下降深度限位器各机构配合良好,开关在吊具到达下限位置前动作, 切断起升机构下降方向的动力源,并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规定的圈 数。 B9 安全 保护 和防 护装 置检 查 B9.7 力矩限制器 B9.7.1首检设备 外观检查,并进行载荷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大于等于 16t 的起重机装设了力矩限制器; (2) 起重力矩达到 1. 05 倍的额定值时,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
10、方向的动力源, 并且机构可以进行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2在用设备 外观检查是否设置力矩限制器,检查其是否能动作。 大于等于 16t 的起重机设置了力矩限制器,鱼其能动作则判定为合格。 B9.15 风速仪 外观检查;核查风速仪的调定记录以及产品出厂文件。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 为合格: (1) 高度大于 50m 的起重机安装了风速仪: (2) 风速仪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3) 风速仪完好,调定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B9.16 水平仪 外观检查。 额定起重量 大于或者等于 16t 的起重机装设了水平仪,且完好,判定为合格。 B9.17 防护罩 外观检查。符合下列
11、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设置了防护罩 ; (2) 电气设备设置了防雨罩; (3) 防护罩和防雨罩无缺件。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B10 空载 试验 B10.1 空载 试验 (1)运转、制动情况 使支腿处于规定的工作位置,以基本臂和最小额定工作幅度在作业范围内进 行回转、起升;以最长主臂和相应工作幅度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回转、起升、伸 缩和变幅 。试验以低速和较高速度各进行 3 次。吊钩和起重臂在起升、下降、变 幅到设计规定的极限和中间位置时各制动一次;回转机构向左、右回转 180 和中间位 置时各制动一次。试验时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
12、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各机构工作未见异常,无异响,各指示装置指示准确,安全装置功能可靠; (2) 回转、起升、伸缩和变幅时,运动平稳,制动可靠。 (2)操纵系统、电气 控制系统工作情况 检验方法同 B10.1(1). 回转、起升、伸缩和变幅机构能按照相应指令正确完成相应动作则判定为合格。 (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情况 B9.l-B9.17 无不合格项目则判定为合格。 B10.4 液压系统 密封性能 把百分表固定在变幅油缸和垂直支腿油缸活塞杆上,指针与缸筒端面接触, 数据调整到零。以基本臂和最长主臂分别在相应的额定工作幅度下,起吊相应 的额定起重量,起升到某一高度后,回转到某一支腿压力最大的位
13、置,试验载 荷在空中停稳后,发动机熄火。持续 15min后,用百分表测量各油缸的回缩量 , 用钢直尺测量重物或吊臂端部的下降量。如果一次试验活塞杆回缩量超过规定 值时,可再进行两次重复性试验,取三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油缸活塞杆的回缩 量。符合 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变幅油缸和垂直支腿油缸的回缩量不大于 2.0mm(在用起重机不大于 6.0mm);重物下沉量不大于 15mm。 (2) 在用起重机只测试油缸回缩量 B11 首检 附加 检验 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1)起重机械设计文 件 核查设计文件。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设计文件齐全,包括了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
14、图和电气、液压 系统原理图。 (2)产品技术文件和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 验合格证明 核查产品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 护说明书,以及 起重力矩限制器、制动器、起升高度限制器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明。 资料齐全、有效则判定为合格。 B10.2 额定载荷试验 (1)机构运转情况 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运行试验, 试验次数不少于三次,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回转、起升、伸缩和变幅机构运转正常; (2) 液压系统工作稳定,无异常噪声; (3) 制动器工作可靠,制动平稳。 (2)主要受力结构件情况 B10.2 (
15、1)试验结束后进行外观检查。 主副吊臂、支腿、回转机构无明显可见的裂纹,铆接、螺栓连接无松动、 无 损坏则判定为合格 B11.3 性能 试验 (1)静载荷试验 外伸支腿处于规定的作业位置,臂架分别位于正后方、正侧方及支腿压力最 大的位置,基本臂在最小额定幅度时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的 1. 25 倍。(注:额 定起重量大于 801 的起重机,允许在最大起重力矩的工况下进行试验。) 重物起吊到离地面 100 mm 200 mm 高度处(垂直支腿处除外),重物在空 中停留至少 10 min 后再下降到地面。试验时,允许调整液压系统中溢流阀的压 力。试验后,把溢流阀的压力调回到规定的数值,并恢复起軍暈力矩限制器的功 能。符合下列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1) 主副吊臂、支腿、回转机构无明显裂纹、无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 (2) 各机构连接处无松动、无损坏。 (2)动载荷试验 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 1.1 倍的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制动、变幅、 回转运动及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组合动作。试验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动作停稳后再进 行下次启动。卸载后,恢复起軍暈力矩限制器的功能,并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 (1) 回转、起升、伸缩和变幅机构动作灵活、制动可靠、无损坏; (2) 主副吊臂无明显裂纹、无明显变形; (3) 各机构的连接无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