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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股东协议模板.doc

1、张家港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_股东协议_二 O一二年十月1本股东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2 年 10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签订:杨凤志先生身份证号:住所:鉴于:1、公司、投资方和原股东(定义见后)于 2012 年【】月【】日签署了关于张家港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 ) 。2、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公司、投资方和原股东需要签署本协议,以规范各股东方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定义和解释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公司

2、 指张家港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子公司 指 北京华菱卡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指沈晓明先生。原股东 指沈晓明先生、潘瑞娟女士、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张家港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投资方 指股东的合称。本次增资方 指杨凤志先生。投资方 指原投资方与杨凤志先生的合称。增资协议 指公司、原股东投资方于 2012 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张家港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本次增资 指本次增资方根据增资协议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交易。2投资款 指投资方在本次增资交易下的交易价格。杨凤志先生的投资款为 1350 万元人民币。关联方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被公司直接或间

3、接控制或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被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人或其他实体。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应被视为该自然人的关联方。就本协议而言,控制系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来主导该实体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法律 指中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格首次公开发行 指公司申请在投资方同意的证券交易市场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申请 指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改制 指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目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完成 指公司取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 指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股东 指任何时间持有股权的所有或任一股东。各方 指本协议各方。一方 指本协议任一方。履约方 指非违约方的其它所有签约方。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净利润 公司各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以经投资方认可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予以审计、且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投资方认可的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指根据本协议第 4.1.2 条聘请的公司的审计机构第一条 公司的基本情况1.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1.1 公司名称:张家港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5、31.1.2 公司法定住所:1.2 适用中国法律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及合法权利都应遵守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相关法规、条例的保护和约束。1.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方应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协议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各股东方应按本协议和公司章程所载明的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亏损和股东权益。本协议中各股东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应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1.4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炼油、化工设备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华菱化工现在的主营业务是专业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包括换热器、塔器、储罐、搅

6、拌反应釜、大型结构件等常规压力容器,行业分类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第二条 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2.1 注册资本增资协议项下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人民币。2.2 出资2.2.1 原股东出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共计 6500 万元人民币。2.2.2 投资方出资。增资方以总计 1350 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00万元,2.2.3 出资比例。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方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其比例(“出资比例” )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沈晓明潘瑞娟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4张家港金茂创业

7、投资有限公司杨凤志2.3 验资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应指定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条 股东的权利与限制3.1 一般性规定3.1.1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投资方的权利应优先于、并至少相当于所有其他股东(包括任何其他在本协议签署后成为公司股东的第三方)的权利。3.1.2 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若投资方在本第三条项下的任何权利由于中国法律规制的原因无法得以实现,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寻求替代解决方案以使得在符合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实现该等权利。各方确认,本协议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8 条、第 3

8、.11 条约定的特别权利将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中止,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失效或否决时自动恢复。3.2 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包括为收购另一家公司而发行增加注册资本) ,投资方有权根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优先认缴相应的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且认缴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潜在增资方相同。投资方的优先认购权为第一序位的优先认购权,第一序位的优先认购权全部行使或放弃后,公司其他股东方有权行使第二序位的优先认购权认缴可供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具体来讲,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时,需遵守以下规定:3.2.1 除非公司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在增

9、加其注册资本时按持股比例给予投资方第一序位的以同样的价格、条件和条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公司不得增加注册资本。3.2.2 公司应在增资涉及的公司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五(15)日向投资方发送一份关于潜在增资的书面通知(“增资通知” ) ,增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拟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增资后潜在增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潜在增资方的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增资的其它主要条款;与潜在增资方有关的所有交易文件之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协议及意向书。3.2.3 若决定行使优先认购权,投资方应于收到增资通知后十(10)日内(“增资通知期限” )书面告知公司其拟认缴的增资额。3.2.4 公司可以在增资通

10、知期限届满后三十(30)日内接受其他投资人认缴其增资,但增资条件不得优惠于增资通知中载明的条件。若公司未能在该三十(30)日期间内完成增资,则除非根据本条的规定再次授予投资方以优先认购权,公司不得增资。3.2.5 如有任何投资方选择不行使其优先认购权,则其他投资方有权依据其相对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认缴前述投资方放弃认缴的公司增资份额。在投资方充分行使优先认购权后,投资方外的其他股东方有权认缴被前述投资方放弃认缴的公司增资的剩余部分(如有) 。3.3 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3.3.1 本次增资后,原股东及杨凤志先生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则原股东、杨凤志及公司应首先书面通知投

11、资方(“转让通知” ),转让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转让股权的数量;(2)原股东于转让通知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计算应包括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相关任何权利所对应的股权比例) ;(3)拟受让人的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4)拟转让股权的对价和转让的其它主要条款;(5)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交易文件之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协议及意向书。3.3.2 投资方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日内,决定行使或不行使如下权利:(1)投资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按照转让通知中记载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原股东拟转让的股权。如多名投资方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要求购买的股权总额超出原股东

12、拟转让股权数量的,则在该等投资方之间依照其相对持股比例与原股东拟转让股权数量之乘积确定各自可购买的股权数量;(2)对于原股东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情况,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可行使共同售股权,即按照转让通知中记载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条件,向拟议中的受让方出售其所持的公司的股权,其可出售的公司股权为:原股东拟转让的公司股权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该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拟转让股权6的原股东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该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3.3.3 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日内,若投资方未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原股东可以在此十(10)日期限届满后三十(30)日内按照转让

13、通知内说明的转让条件向转让通知中的拟受让方出售股权,原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相关书面协议后,原股东应将转让协议的复印件提供给投资方。若原股东无法在此三十(30)日期限内与拟受让方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投资方有权重新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3.3.4 本第 3.3 条不适用于原股东向其各自关联方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形,但该等转让不得导致就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目的,公司的业绩无法连续计算的情形。为本第 3.3.4 条之目的,有关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将导致公司业绩无法连续计算应依据投资方的意见决定。3.4 转让限制3.4.1 不得质押。原股东及杨凤志先生承诺,在公司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原股东及杨凤志未经投

14、资方书面同意,不得就其股权做出质押或设置权利限制。3.4.2 对转让方的限制。原股东及杨凤志先生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五周年或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两者孰早)之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及杨凤志不得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任何出资、股权、股份或股东权益。3.5 估值调整机制3.5.1 各方确认,本次增资的公司估值是基于假设经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 2012 年税后净利润为 2500 万元人民币(“2012 年目标净利润” ) ,且公司 2013 年税后净利润为 3500 万元人民币(“2013 年目标净利润” ) 。3.5.2 如公司 2012 年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审计的实际

15、净利润(“2012 年实际净利润” )低于 2012 年目标净利润,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经补偿后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应按如下公式计算:2012 年投资方获得的补偿款= XXX 万元(1-2012 年实际净利润 /2012 年目标净利润) 。各投资方应取得的现金补偿款应根据投资方的相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为避免疑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支付前述现金补偿负有连带责任。3.5.3 如公司 2013 年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2013 年实际净利润” )低于 2013 年目标净利润,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向投资方提供现7金补偿,投资方所获得的现金补偿款应按如下公式

16、计算:2013 年投资方获得的补偿款= XXX 万元(1-2013 年实际净利润 /2013 年目标净利润) 。各投资方应获得的现金补偿款应根据投资方的相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为避免疑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支付前述现金补偿负有连带责任。3.5.4 出现本协议第 3.5.2 条及第 3.5.3 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审计报告发布后的三十(30)日内向投资方提供根据第第 3.5.2 条及第 3.5.3 条公式计算的现金补偿,以保证投资方取得2012 年投资方获得的现金补偿款及 2013 年投资方获得的现金补偿款。若在公司 2012 年度或 2013

17、 年度的审计报告发布后的三十(30)日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向投资方提供足额现金补偿,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就应付未付的现金补偿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3.5.5 为本第 3.5 条之目的,公司 2012 年实际利润和 2013 年实际利润均应由投资方认可的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确定。公司 2012 年实际利润和 2013 年实际利润可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所发生的审计和法律费用,但任何政府补贴和资助均不得包含在该等审计收入/利润中。3.6 赎回权3.6.1 当出现下列情况下,各投资方均可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赎回义务人” )部分或者全部回购投资方届时持有

18、的公司股权(“赎回” ):(1)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后三年之内未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2)原股东或公司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或本协议,且未能及时补救。3.6.2 出现本协议第 3.6.1 条规定的赎回情形时,投资方可以在出现该等情形后的任何时间行使赎回请求权。任一赎回义务人均有义务购买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权,赎回价款需在投资方行使赎回请求权之日起六十(60)天内支付至该投资方届时指定的账户。3.6.3 任一赎回义务人回购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权的赎回价款应按照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该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权份额所占比例计算)与以下公式计算结果间的孰高值确定:该投资方应得赎

19、回价款=该投资方投资款(1+10%) 投资款交割后月数/12 +被回购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8为避免疑问,本第 3.6.3 条的“公平市场价格”是指经各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投资方提出赎回要求时公司股权的价值;投资款交割后月数按股权转让或本次增资交割日(以该投资方是否属于本次增资方确定)至赎回价款支付日所经过的日历月数计算,余数对应的月数应以实际天数除以 30 计算;被回购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应以公司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到赎回价款支付之日公司全部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根据被要求回购股权所占公司股权比例计算。3.6.4 赎回义务人向投资方承诺,将配合投资方上述赎回的完成

20、,协助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使上述赎回所需的相关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顺利完成。3.6.5 在投资方行使赎回请求权后,赎回义务人为筹集赎回价款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投资方同意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赎回义务人为筹集赎回价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得的收入应存入赎回义务人与投资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用于向投资方支付赎回价款,赎回义务人在向投资方支付了全部赎回价款后才可将上述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其它用途。3.6.6 在公司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如果赎回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方式完成赎回或者无法在投资方行使赎回请求权之日起七十五(75)天内实现前述赎回的,投资方有权要求赎回义务人按照投资方与其指定的第三方

21、谈定的条件和价格共同出售公司的股权。如果投资方出售公司股权所得的收益少于赎回价款,赎回义务人出售公司股权的所得应优先用于向投资方支付赎回价款与投资方出售公司股权的价格差,赎回义务人在向投资方支付了全部价格差后才可将上述出售股权所得用于其它用途。3.7 股份出售权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后,投资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8 反稀释条款在公司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且其发行价格(“新低价格” )低于投资方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按各投资方的投资款除以其持有的经摊薄后公司股权比例计算) ,则投资方有权

22、以零对价或届时法律要求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以下简称“额外股权”),以使得发行该等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后,投资方对其所持的公司所有股权权益(包括本次股权转让和本次增资中投资方取得的股权和以零对价或法律要求的最低价格进一步获得的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出资额或9新发行的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新低价格。为本第 3.8 条之目的,公司或原股东有义务以零对价或届时法律要求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发行或转让额外股权。公司为股权激励的目的向员工发行股权或股份或经投资方提名的董事批准的其他出于激励目的的

23、员工持股安排下发行的股权或股份不受本条约定限制。3.9 权利延续为上市目的,公司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各方将继续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3.10 不竞争杨凤志先生外的原股东应全职及全力从事公司业务并尽最大努力发展公司业务,保护公司利益。未取得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从事、经营、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实体或向该等实体提供咨询或服务。3.11 知情权3.11.1 只要任何投资方在公司中持有任何股权,公司应向该投资方交付(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下列文件:(1

2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提交经由投资方认可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2)每个会计月份结束后的二十一(21)天内,提交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月度财务报表;(3)公司送交任何股东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以及(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30)天内,提交下一年度的公司年度预算。3.11.2 投资方应享有对公司及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设施的检查权,投资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视察并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任何资产,调查公司、财务、经营记录并做出复印或摘要,投资方可不时地就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询问或提出问题,公司应予及时回复和提供相关的材料、说明。该等知情权和检查权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之时终止。3.12 权利转让当投资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与该部分股权一并转让,即受让方(公司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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