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告 修正 列管毒性化学 物质 及其运作 管理 事项公告 总说明 毒性化学 物质管 理 法于九十 六年一 月 三日修正 公布, 依 第七条及 於 第十一条 第一项规 定 , 毒 性化学 物质 之运作, 除 法律另 有规定外, 应依 中央主管 机关公 告 或审定之 方法行 之。 并于同条 第二项 授权中央 主管机 关得依管 理需要 , 公告毒性 化学物 质 之管制浓 度及大 量 运作基准 。本草 案前身九 十五年 十 二月二十 九日环 署 毒字第 九五 一 三六三 六号公 告修正 公告 列管 毒性化学 物质及 其 运作管理 事项 , 因 母法 律 授权 及 用 名词变更 ,故 須修正 重新
2、公 告列管 毒 性化学物 质及相 关 规定,并 将现行 原相關 公 告同时 废止 停止適用 。 此外,因 壬基酚 、 壬基酚聚 乙氧基 醇 具有干扰 内分泌 系 统特性, 广 流布于环 境,符 合 毒性化学 物质管 理 法第一类 毒性化 学 物质特性 ,故增 加列管壬 基酚、 壬 基酚聚乙 氧基醇 两 种物质, 及其相 关 限制禁止 事项, 爰拟具 修正 列 管 毒性化学 物质及其 运作管理 事项 草 案,订定 要点如 下: 一、 一、 明定 公告毒 性 化学物质 及其管 制 浓度及大 量运作 基 准。 并新增 含壬基酚 、 壬基 酚 聚乙氧基 醇等 列管 化学物质 含量達 管 制濃度以 上
3、者 为毒性 化学物 质 。(公告事 项第一 点) 一、二、 明定部分 制成品 、 或 其 他 法令 已 管制者 , 不 受本 法 之管制 。 , 但部分製 成品 、或 其他法令 已管制 者 , 不在此 限。 ( 公 告事项第 二 一 点) 三 二 、危 害性较 大 或民众可 能接触 到 之公告列 管毒性 化 学物质禁 止运作 事项,增 列壬基 酚 及壬基酚 聚乙氧 基 醇禁止使 用于制 造 家庭 家用 清 洁剂。(公告 事 项第 三 二 点) 四 三 、第一 类 至第三 类 之公 告列管 毒 性化学物 质之得使用 用 途 , 增列壬 基酚及壬 基酚聚 乙 氧基醇之 得 使 用用途 。另因四 氯
4、化碳 为本署 蒙 特娄议定 书列管 化 学物质管 理办法 公 告禁止制 造之化 学 物质,亦为 蒙特娄议 定书列管之 化 学 物质 ,故 删 除二硫化 碳之 四 氯化碳的 制 造得使 用用途 。 (公告事项 第三 第 四 二 点) 格 式 化: 項目符 號及 編號 2 五、 毒性 化学物 质 运作人, 应妥善 管 理毒性化 学物质 。 (公 告 事项 第五点 ) 四、 貯存場所不 得 位於都市 計畫住 宅 區或商業 區。( 公告 事項第 四 三點) 六 五 、贮 存毒性 化 学物质之 一般规 定 。(公告事 项 第五 第 六 四 点) 七、石绵之贮存场 所须为密闭场所, 以降低石绵危害之 风险
5、。(公告事项 第七点) 八、医疗院所使用 环氧乙烷或甲醛作 为特定用途者, 得 贮存于运作场所 内。(公告 事项第 八 点) 九、多氯联苯等十一 种危害性较大之 毒性化学物质,不 得 贮存于住宅区 或商业区 。(公 告事项 第 九点) 六 、 事務所 、 營業 所貯存毒 性化學 物 質 , 應低於大量 運 作基準 。 ( 公告事 項第六五 點) 七 、 毒性 化學物 質 運作人 , 應依規 定 妥善管理 毒性化 學 物質 , 不得 短 少、 流失於環 境 。 (公告 事項第 七 六點) 八、 毒性 化學物 質 同時為農 藥管理 法 所稱農藥 者 , 逕 依 其相關 規定 管 理。 ( 公告事項
6、 第八點) 九十 八 、 含多氯 联 苯之电容 器或变 压 器,停止 使用者 应 声明 立即廢棄 废 弃并依规 定处理, 以确实掌 握流向, 降低危害 风险。(公 告事项第 九 十 七 点) 十九 、 石綿之貯存 場所須為密閉場所 ,以降低石綿危害 之風險。( 公告事 項第十點 八點) 十 一 、 醫療院所使用環氧 乙烷或甲醛作為特 定用途者,不受貯 存場所不 得位於住 宅區或 商 業區之限 制。( 公告 事項第十一 九點) 十二十一、 使用 含 4,4-亚 甲双(2-氯苯 胺) 供特定用 途之运 作 场所, 得以 核 章后之毒性 化 学物质 运送联 单取代 登 记备查文 件或核 可 文件。(
7、公告 事项第十 一 二 点) 十三 二 、 多氯 聯 苯等 11 種危害性較 大 之毒性化 學物質 , 不 得於住 宅區或 商業區貯 存 、 置放 展示 貯存 於事務 所 或營業所 。( 公告事 項第十 三 一 點) 十四、各 物質公 告 為毒性化 學物質 之 日期。( 公告事項 第 十四點) 3 十 五 二 三 、 已运作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壬基酚及壬基酚 聚乙氧基醇者之 改善期限 。(公告 事 项第十 五 二点) 十三、本署中华民 国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环署毒字 第九五一 三六三六 号公告 , 自本公告 实施日起 废止 停止適用 。(公告 事 项 第十 三点) 十四、本公 告 自公告
8、 日 起实施 。(公 告 事项第十 四点) 十六、原 相關公 告 同時停止 適用。( 公 告事項第 十六點) 4 公告 修正 列管毒性化学 物质 及其运作 管理 事项公 告 公告对照表 公 告 事 项 说 明 主旨: 订定修正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 管理事项 。 明定公告主旨。 依据: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七条及 、 第十一 条。 明定本公告之法源依据。 公告事项: 一、 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学物质及與其管制浓度 与 及 大量运作基准如附表一指含附表一 所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 物 質, 列管編號- 序號為 001-01 至 019-01 、 022-01 至 126-01 及 12
9、8-01 至 165-02 者, 其大量運作基準及毒性分類如附表一。 一、 明定公告毒性化学物质及其管制浓 度与及 大量运作基准。 含附表一所 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 上者為毒性化學物質 , 但部分製成 品 、 或其他法令已管制者 , 不在此 限。 二、 管制浓度即原本 修正前毒性化学物 质管理法所称法之管制浓度标 准; 大量运作基准即修正前毒性化学 物质管理法所称之最低管制限量。 三、 本草案所列管毒性化学物质除与草 案前身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环署毒字第九五一三六三 六号修正公告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 及其运作管理事项 附表一所列管 化学物质相同外, 另因壬基酚及壬 基酚聚乙氧基醇具有
10、干扰内分泌 系统特性, 广流 布于环境, 符合毒 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一类毒性化 学物质特性, 爰增加列管壬基酚及 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列管编号- 序号 165-01 及 165-02)两种物质。 5 二、 但下列物质或物品,不 受本法之管制屬毒 性化學物質: (一) 含列管铬化物, 因添加胶着剂, 呈现胶 结、胶状、乳悬状之制成品。 (二)制造医药之灵丹。 (三) 含汞之日光灯、 荧光灯、 电器开关、 温 度计、 压力计、 液体比重计及其他制成 品。 (四)含镉之电视显像管、镉蒸气灯之电极、 镉电池之极板、 整流器、 半导体及其他 制成品。 (五) 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作为可塑剂, 且经 固化在
11、正常使用状况下不会造成环境 危害者。 (六) 农药管理法所称农药、 饲料 管理法所称 饲料及饲料添加物、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所称动物用药品、 药事法所称药物、 管 制药品管理条例所称管制药品、 化妝品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所称化妆妝品 、食 品卫生管理法所称食品、 烟害防制法所 称烟品、 原子能法及游离辐射防护法所 称放射性物质、 空气污染防制法所称蒙 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蒙特婁議定 書所列管化學物質、 环境用药管理法所 称环境用药、 商品检验法所称商品及经 登记废弃之列管物质。 明定部分制成品、或其他法令已管制 者,不受本法之管制。 準 ; 大量運作基準即原本修正前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法
12、之最低管制 限量。 三、本草案 所列管化學物質除與草案前 身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環署 毒字第九五一三六三六號 修正公告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 運作管理事項 附表一所列管化學 物質相同外 , 另因壬基酚及壬基酚 聚乙氧基醇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 特性 , 廣流布於環境 , 符合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第一類毒性化學物 質特性 , 爰增加列管壬基酚及壬基 酚聚乙氧基醇(列管編號- 序號 165-01 及 165-02 )兩種物質。 三二、 前條公告列管化學物質中 , 附表一列管 编号- 序号为 001-01 至 017-01、019-01、 022-01 至 036-08、 037-04 、 047-
13、01、 052-01 、 054-01、055-03、055-25 、056-02 、057-01 至 059-01、063-01 至 065-01 、068-02、 103-01 、 148-01 、 158-01 、 165-01 及 165-02, 且 達附表 一所定 管制濃 度以上 之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 其禁止运作事项如附 表二。 除附表二所列禁止運作事項外 , 限 制使用於附表三所列得使用用途 , 附表三 未列之 用途,不得使用。 一、 明定多氯联苯等危害性较大或民众 可能接触到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学 物质禁止运作事项。 二、 本草案所列禁止运作事项, 与草案 前身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14、日环 署毒字第九五一三六三六 号修正公告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 其运作管理事项 附表二所列相同 外, 配合附表一增加列管化学物质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增列 其禁止使用于制造家庭家用清洁 剂。 6 三 、 明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之得使用用途。 四三、 運作附表一所列第一类至 、第 二 類、 第 三类之公告列管 毒性化学物质, 除附表二 所列禁止运作事项外, 限制使用于附表三 所列得使用用途; , 附表三未列之用途, 不得使用。 一、 明定第一类至第三类之公告列管毒 性化学物质之得使用用途。 二、 本草案所列得使用用途, 与草案前 身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环署 毒字第九五一三六三
15、六号 修正公告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 运作管理事项 附表三所列许可用 途相同外, 配合附表一增加列管化 学物质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 醇, 增列其得使用用途。 另因四氯 化碳为本署 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 学物质管理办法 (96 年 5 月 4 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 0960032919 号令订定发布) 公告禁 止制造之化学物质, 亦为蒙特娄议 定书列管之化学物质, 故删除二硫 化碳(列管编号 089 )之四氯化 碳的制造得使用用途。 五、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 应妥善管理毒性化 学物质,不得短少。 明定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应妥善管 理,不得短少、流失于环境,以降低 危害风险。 五六四、
16、 贮存毒性化学物质应采用不排放、 不 泄漏之密闭式坚固容器、 包装, 并置于阴 凉干燥处所, 贮存场所应應加鎖且有专人 妥善管理。 明定贮存毒性化学物质之一般规定。 七、 石绵之贮存场所须为密闭场所, 贮存时应 采用足以防止飞散及流失之容器盛装。 明定石绵之贮存场所须为密闭场所, 且应采用足以防止飞散及流失之容器 盛装,以降低石绵危害之风险。 八、 医疗院所使用环氧乙烷作为医疗器材消毒 用途或甲醛作为固定防腐、消毒用途者, 得贮存于运作场所内。 不受毒性化学物质 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 规定之 限制。 明定医疗院所使用环氧乙烷或甲醛作 为特定用途者, 得贮存于运作场所内 。 九 、多氯
17、 联苯、 光气、异 氰酸甲 酯、氯 、1,3- 丁二烯、 氯乙烯、 氰化氢、 氯乙烷、 溴乙 明定多氯联苯等 11 种危害性较大之毒 性化学物质,不得 贮存 于 住宅区或 商 7 烯、 氟及磷化氢等毒性化学物质, 不得贮 存于住宅区或商业区。 业区。 九十七、 含多氯联苯之电容器或变压器, 停止 使用者应立即声明废弃,并依规定处理 。 明定含多氯联苯之电容器或变压器, 停止使用者应立即声明废弃并依规定 处理,以确实掌握流向,降低危害风 险。 十一十二、使用含 4,4- 亚甲双(2- 氯苯胺)1 w/w 以上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学物质供防水 及铺面施工用之运作场所, 应于運送完成 该毒性化学物质至施
18、工場所之毒性化學 物質运送联单第五联送交或傳真當地主 管機關或完成運送聯單網路申报后, 該場 所始得施工。 该场所之使用、 贮存免取得 使 用、貯 存 登记备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并 免设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施工场所该毒 性化学物质登记号码统一定为 067-00-00001。 明定使用含 4,4- 亚甲双(2- 氯苯胺) 1 w/w 以上之公 告列管 毒性 化学 物质 供防水及铺面施工用之运作场所,因 运作场所不固定,得以核章后之毒性 化学物质运送联单取代使用、贮存登 记文件或核可文件。 十二、 运作人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毒性化学 物质前已用户 , 应依附表四之规定, 于改 善期限内完成改善。 运作人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毒性化 学物质前已用户,应依规定于改善期 限内完成改善。本次明定已运作邻苯 二甲酸二辛酯、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 氧基醇者之改善期限。 十三、 本署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环署毒字第九五一三六三六号 公 告,自本公告实施日起废止停止適用 。 十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