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瑞泰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22 年 第 三 次 临时 股 东大 会 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 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 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一、会议召开和 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 年第 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通知于2022 年 5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
2、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3、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6 月 1 日(星期 三)13: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9:15-9:25,9:30 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宋作宝 先生。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3、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9、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96,840,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41.92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93,002,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9 人,代表股份 3,83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6613%。10、中小
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 次股东 大会 的中小 股东 及股东 授权 委托代 表共计 10 人,代 表股份4,14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79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3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83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6613%。11、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二、提案审议表 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5、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担保额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6,840,065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签 订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 联 股 东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科 学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持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量92,697,465 股,已回避表决。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表决结果:同意 4,123,400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99.536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7、的 0.46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三、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张文亮 律师和张霞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