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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9拓邦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31.PDF

1、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 京 市中 伦(深圳)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深圳 拓 邦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0 年 年度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 书 二二一 年 三 月 -1-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中 心 A 栋 9-10

2、层 邮 政编 码:518026 10/F,Tower A,Rongchao Tower,6003 Yi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 6666 传真/Fax:(86755)3320 6888/6889 网址:北 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深 圳拓 邦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0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深 圳拓邦 股份 有限公 司(贵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 及 深 圳拓邦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 简 称“公司章 程”)的有 关规定,北京 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 股东大 会”),对本次 股东大 会 召集 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二)

4、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三)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四)深圳拓 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法律意见书-2-充通知的公告;(五)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 的 议 案内

5、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程序 本次 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 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指定的媒体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指定的媒体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深圳拓 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 时提案 暨股东大 会补充 通知的 公告,贵公司 董事会

6、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 前规定期限 内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 集人、召开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 召开方 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 事项、参加现场会议 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予以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科技二路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 票 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7、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及会议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法律意见书-3-综上所述,本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召开 的方式 符合公 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人资 格与出 席会 议人员 的资 格 本次 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 股 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7 人,代表股份 299,651,3

8、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 份专户中已回购股 份后的总股本 的 26.487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 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17 人,代表股份 264,572,49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的 23.3864%。根据贵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取得的拓邦股份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 网络 投票结 果统计 表,贵 公司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东共 10 名,所持有的表决 股 份 总 数 为35,

9、078,853 股,占公司扣 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 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3.1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认证。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39,558,9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3.4967%。贵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 或列 席了现场会议。经核查,上述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 续齐全,代表 股份有效,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10、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三、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 表决 结果 本次 股东大会以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法律意见书-4-(一)关于及摘 要的议 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11、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二)关于 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

12、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所代表有

13、 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5-权 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三)关于 的议 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356,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5%;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9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26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40%;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

14、会议中小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6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四)关于 的 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15、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法律意见书-6-此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五)关于 的 议案 此项 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

16、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1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 表决结 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六)关于 公司董 事 2020 年 薪酬 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

18、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7-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七)关于 公司监 事 2020 年 薪酬 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

19、表决权 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0、。此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八)关于 公司及 子公 司 2021 年 度向 银行 申请综合 授信 额度的 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87,087,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071%;反对 12,564,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9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 26,994,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8-份的 68.2394%;反对 12,564,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76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九)关于 续聘 2021 年度审 计机 构的议 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8,915,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

22、.7544%;反对 73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 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8,82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397%;反对 7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同意

2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十)关于 增加公 司注 册资本 的议 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 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法律意见书-9-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24、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十一)关于 拟变更 公司 经营范 围 的 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32,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270%;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25、权股份的 0.0577%;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3%。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34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46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26、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十二)关于 修订 的 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32,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270%;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77%;弃 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3%。法律意见书-10-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34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469%;反对

27、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4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十三)关 于 补选公 司独 立董事 的议 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9,478,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57

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下:同意 39,38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5629%;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 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除审议

29、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听取了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的情形。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法律意见书-11-清 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综上所述,本次 股东大 会 的表决 程序和 表决方 式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以 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赖继 红 崔宏 川 经办律师:戴 余芳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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