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证 券代 码:600252 证券 简称:中恒 集团 编号:临 2019-7 广 西 梧 州 中 恒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涉 及 诉 讼 的 公 告 本 公司 董事会 及全 体董事 保证 本公告 内容 不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63,802,835.00 元。是 否会 对上 市公 司 损益 产 生负 面影 响:截 至目 前 案件 尚未 正式 开 庭审 理,目前暂无
2、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本 次诉讼 的基 本情况 广西梧 州中 恒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中恒集 团”)于 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黑02 民初17 号】。黑龙江 鼎恒升 药业 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鼎恒 升药业”)因 建设 工程 施工合 同纠纷 将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 市公 司中 恒集团 无关)、中 恒集 团 作为 被告 向 黑龙 江省 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一)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
3、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92 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二)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 46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淑清(三)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号第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 2 二、原 告单方 面提 出的事 实与 理由 原告称“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收购原 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原告成为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许淑清。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成立,在 2013 年 5 月至2016 年7 月间,原告及
4、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许淑清。2011 年由 第一 被告 申 请立项 在齐 齐哈 尔高 新 技术开 发区 建设 中恒 生 物制 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在实际开发建设中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500 万元 转入 原告的 账户中,由 于第二 被告 与原告 的母 子 公司 关系,故而 由第二被告将上述所有资金全部用于 齐 齐 哈 尔 中 恒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基 地 的 投 资 建设及购买设备,共花去工程款及设备款 63,802,835.00 元(其中用于建设第一被告的工程款 10,991,163.00 元,机 电 装 修 工 程 款 28,430,147.00 元,设备款2
5、4,381,525.00 元)。在此过程中,原告对上述款项没有任何实际控制和使用。2018 年第 二被 告广 西 梧州中 恒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以 诉讼 的方 式将 其 出资 全部在原告处索回,但是根据事实,原告即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物,上述 钱款均用于为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项 目基地的投资与建设,故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该款,并且第二被告对该款负有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所花的费用应当 由 所有权者承担,并且由实际控制及使用者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本 次诉讼 的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 63,802,83
6、5.00 元。(二)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四、本 次诉讼 对公 司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等的影 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备 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黑 02 民初17 号】;3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黑02 民初17 号】。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4(此页 无正文,为 广西 梧州 中恒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涉 及诉讼 的公 告 盖 章页)广 西梧 州中恒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