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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1980[1].pdf

1、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 (80)电技字第26号 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已建的发电厂

2、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 第一篇 总 的 部 分 第一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 第1.1.1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 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 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 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 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

3、 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 第1.2.1条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 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 第1.2.2条 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

4、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 第1.2.3条 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 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 第1.2.4条 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

5、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 第1.2.5条 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 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

6、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 第1.2.6条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 第1.2.7条 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 第1.2.8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1.2.9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

7、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 第1.2.10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1.2.11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 第三章 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 第1.3.1条 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 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8、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 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 第1.3.3条 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 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第1.3.4条 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

9、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 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 第1.3.5条 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 第1.3.6条 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 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

10、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 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 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 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 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 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 第1.4.1条 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 第1.4.2条 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

11、各项规程 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个月)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 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 第1.4.3条 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 第1.4.4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 1.业务学

12、习 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 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 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 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 第1.4.5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 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 第1.4.6条 值

13、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 第五章 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 第1.5.1条 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 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 2.设备技术登记簿 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 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 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 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 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 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9.建筑物的竣工

14、图 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 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 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 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准 第1.5.2条 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 第1.5.3条 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

15、下列各项 1.工作人员的职责 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 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 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 6.有关试验的规定 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 第1.5.4条 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 第1.5.5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 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的顺序编号 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 第六章 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 第1.6.1条 电力系统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 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 2.电力系统的供电(热

16、)成本 3.发电厂的供电(热)成本 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 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 6.厂用电率 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 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 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第1.6.2条 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 第1.6.3条 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 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 第1.6.4条 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的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的技术定额则由该厂的上级机关会同

17、电管局(电力局)的总工程师协商一致后批准 技术定额的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的可能变化范围编制 第1.6.5条 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 第1.6.6条 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的供出电能的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的最大利用 第1.6.7条 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的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 每个

18、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 第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1.7.1条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试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工程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试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1.7.2条 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 第1.7.3条 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试验和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的部分

19、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7.4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 第1.7.5条 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的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的事故教训和上级的事故通

20、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 第1.7.6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的救护方法 第1.7.7条 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7.8条 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 第1.7.9条 工作现场的处于压力状态下的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第1.7.10条 工作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

21、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 第八章 检修和备品 第1.8.1条 主要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 第1.8.2条 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的改进工程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 2.做好检修的组织工作 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的设备和运行的设备隔离开 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的材料和备品 5.检查必需的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 主要设备安装后的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的代表参加 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试验 第

22、1.8.3条 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的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 第1.8.4条 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的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 第1.8.5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大修前后的热力试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 第1.8.6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的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的备品 对新运行的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的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 第1.8.7条 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修配场

23、修配场的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需要 第九章 环 境 保 护 第1.9.1条 电力工业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 电力工业的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试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1.9.2条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 第1.9.3条 在设计中

24、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1.9.4条 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1.9.5条 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试验研究单位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和地下水的污染 第1.9.6条 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的影响 第1.9.7条 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1.9.8条 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

25、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1.9.9条 燃煤电厂的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 烧煤电厂的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第1.9.10条 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的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 第1.9.11条 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的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的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1.9.12条 电厂和变电所的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1.9.13条 新建的

26、水电工程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 第二篇 电 力 系 统 部 分 第一章 规 划 设 计 第2.1.1条 电力建设的基础是合理的电力系统规划 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的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 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 电力系统规划的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 第2.1.2条 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各种能源资源的分布 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 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的分期和最终容量 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 5.无功功率平衡 6.能源消费发电及

27、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 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 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 9.发送变的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 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 第2.1.3条 电力系统设计应从系统运行安全经济性和灵活性保证电能质量节约投资和减少材料消耗等出发对系统内各项发送变电工程中有关技术原则和生产运行中有关系统问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网络结构主要电气设备型式主要参数以及有关继电保护通信和系统调度自动化等的设备型式及设置方案 第2.1.4条 在电力系统规划和设计中应对多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选取最佳方案 第2.1.5条 在作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容量系统备用容量

28、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通过可靠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系统最高负荷的20% 第2.1.6条 电力系统应有足够容量的适宜于调峰的机组如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可以调峰运行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燃气轮机等 第2.1.7条 在主干网络中宜少设置沿线接入的地区受电变电所不应有T接的变电所不得设置由用户管辖的变电所 第2.1.8条 电力系统高一级电压的选择应能满足今后10 15年的需要当两级电压的技术经济指标差异不大时尽可能采用高一级电压 电压等级应简化和合理配合同一电力系统中相邻电压的级差不宜小于2 第2.1.9条 发电厂与系统连接的最高电压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1.发电厂的最终规模单机容量送电容量和

29、送电距离 2.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3.断路器的断流容量 4.对各种变化因素的适应性 第2.1.10条 发送变电之间以及有功与无功补偿设备之间应相互适应主干线的输电容量应有必要的备用 第2.1.11条 在市政建设规划通信干扰和环境保护允许 的条件下枢纽变电所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其电压等级不宜多于三级 第2.1.12条 电力线路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的静稳定储备系数不应低于15%事故运行方式下(如一条线路跳闸后)的储备系数不应低于8% 第2.1.13条 电力线路的暂态和动态稳定的输送功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220kV及以上电压的单回线发生单相瞬时接地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单相重合闸成功系统应

30、保持稳定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或相间故障两侧断路器跳闸后线路两端系统各自保持稳定运行 2.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的双回线和环网当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且重合闸不成功或相间瞬时接地故障而重合闸成功应保持系统稳定 3.对两级电压的电磁环网在低压侧发生各种类型永久性故障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重合闸不成功高压系统应保持稳定高压侧发生单相永久性接地故障时稳定不应破坏 第2.1.14条 低一级电压系统中的相间故障不应破坏高一级电压系统的稳定运行高压输电线送受端及中间变电所其他出线(如同电压相邻线路或低压侧出线)或低压母线故障切除后应保持高压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2.1.15条 系统中切除大容量机组切除和自动重合重载

31、线路均不应影响系统主要部分的稳定运行 第2.1.16条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下列额定电压的百分数 1.10 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5% 2.低压照明用户为+5% -10% 第2.1.17条 电力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措施包括同期调相机有载调压变压器可投切的电容器组等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就地补偿分区分电压级进行配置每区每级电压的无功补偿设备在该处受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保持一定(一般在0.95以上)的情况下应保持低压侧母线电压在限额以内 第2.1.18条 对220kV及以上的长距离输电线应确定在输送几种典型的有功功率时线路两端电压的数值并设

32、置必要的调压设施 第2.1.19条 电力系统自动化必须与一次系统发展相适应是电力系统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系统自动化设计应对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提出适当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 调 度 管 理 第2.2.1条 电力系统应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全系统的运行操作以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本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保证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热) 3.使系统内各处供电(热)的质量(频率电压热力网的蒸汽压力温度以及热水温度)符合规定标准 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第2.2.2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

33、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系统接线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条件分别采用下列形式 1.一级制设立调度所 2.两级制设立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 3.三级制设立总调度所(调度局)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 一般情况下小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一级制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向几个地区供电时可采用两级制系统规模遍布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大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三级制 若小容量电力系统中只有1 2个发电厂由直配线供给当地负荷时则可由其中一个较大容量发电厂的值长执行系统调度管理任务不成立系统调度管理机构 第2.2.3条 调度所是电力系统的运行指挥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因此应直属与其调度范围相应的电管局(电力局)领导调度所既是生产单位又

34、是电管局(电力局)的职能机构在其管辖的专业方面对各发电厂与供电单位起业务指导作用 第2.4.4条 调度所内应装有模拟图板调度台与其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联系的电话和远动装置录音机标准钟数字式频率表记录式频率表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逐步设置在线电子计算机屏幕显示等新型调度设备 调度所应有备用电源并逐步建成不停电电源系统 第2.2.5条 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全系统运行操作上的指挥人所有保证发供电(热)能的主要设备均属值班调度员管辖在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管辖下的任何设备未经其许可不得从运行或备用中停下来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电力系统调度员管辖下的设备明细表应由管理该系统的总工

35、程师批准 第2.2.6条 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直接对其所管辖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变电所值班人员和下一级调度所的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发电厂变电所和下一级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执行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如不执行或迟延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2.2.7条 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变电所和地区系统的运行方式应以整个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来决定但同时应考虑各厂所和地区系统技术上的特点 第2.

36、2.8条 电力系统调度所编制的系统运行方式应包括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负荷预测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以及设备检修进度表编制分季(月)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表 2.设备检修进度表 3.发电设备可调最大最小出力表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的变化 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5.系统最高负荷时的电压水平 6.短路容量表 7.按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 8.电力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 9.各发电厂间的经济负荷分配表 通过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和对系统潮流短路容量以及稳定的计算与分析调度所应向主管局领导提出电力系统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2.2.9条 系统的电气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应保证 1.

37、能迅速消除正常运行的突然破坏以保证系统的动态稳定 2.当系统内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被切断时能保证事故后系统运行的静态稳定和不使负荷超过设备的允许能力如果某一联络线过负荷会引起静态稳定的破坏则在必要时应采用自动卸减联络线负荷的装置 3.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所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 第2.2.10条 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的日负荷曲线应根据下列原则编制 1.在火电厂之间分配系统负荷时与供热机组的热力负荷相适应的电力负荷应担任系统的基本负荷热电厂其余部分的电力负荷应根据系统内火电厂总的运行经济性决定 2.应在保证整个电力系统最佳运行方式的条件下确定水电厂的负荷曲线并应遵守下列条件 1)耗用

38、规定水量(根据径流和水库利用条件而定) 2)根据各部门间达成的协议满足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各项要求(防洪航运灌溉等) 3)承担系统的尖峰负荷 第2.2.11条 发电厂必须执行规定的调度负荷曲线和保持规定的运转备用和机炉开停频率调整厂应遵守规定的调整范围当发电厂无法使其负荷与调度负荷曲线符合时应立即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当系统运行方式与原计划有出入时系统值班调度员为了保证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有权变更发电厂的负荷曲线和命令发电厂开停机炉 第2.2.12条 发电厂应按照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增长负荷至其最大可能出力或减低负荷到设备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最低出力 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增长或减低负荷的速度机组起动所需

39、时间和设备所允许的最低负荷应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核准 第2.2.13条 电力系统的频率应经常保持50Hz其偏差在300万kW及以上的系统不得超过0.2Hz在不足300kW的系统不得超过0.5Hz还应保证电钟所表示的时间的正确性300万kW及以上系统电钟在任何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30s不足300万kW的系统不应大于1min 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2.2.14条 系统正常频率的控制由系统值班调度员按照调度所的频率表进行系统内其他频率表应定期与调度所的频率表核对 第2.2.15条 频率调整厂由系统调度所安排一般由一个厂担任也可由几个厂分别主次分担在设有频率和有功功率自动调整装置的情况下系统可

40、由几个电厂分担调整任务 第2.2.16条 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于第2.1.13条规定的限度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命令将备用容量投入运行如频率继续下降且所有备用容量均已投入运行则应根据现场规程的规定立即调整或限制负荷以保证频率恢复正常 第2.2.17条 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频率正常与系统调度员有同等责任供电局或地区调度所对及时减负荷与系统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 第2.2.18条 为了防止由于失去功率而引起的频率突然下降事故的扩大电力系统的调度所应规定 1.系统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的数量及其整定方案要根据各地区功率的平衡确定在系统各部分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 2.确定在频率降低时水轮机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使

41、水轮机组由调相运行转为发电运行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加速水轮机组调速器动作装置的配置及其整 定 无论在系统中是否装有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仍应编制事故时限制和切除负荷的顺序表 第2.2.19条 为了使用户获得正常电压调度所应选择地区负荷集中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作为电压监视的中枢点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变动应经常保持在5%范围内 在确定中枢点的电压水平和编制日电压曲线及允许的电压偏移时应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全部调压能力 如电压偏移超过曲线所规定的范围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即设法使电压恢复至正常水平对于由系统值班调度员监视的各中枢点发电厂以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必须根据系统静态稳定的要求规定事

42、故电压的最低极限值 如中枢点电压下降至所规定的极限值时为避免系统电压崩溃发电厂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维持电压而系统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切除负荷 第2.2.20条 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虽已有批准的计划仍需按本系统的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批答并通知发电厂变电所或下一级调度所 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或进行设备试验不论有无已经许可的申请书均应根据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计划外的或事故性的临时检修可向系统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系统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检修时间不超过其值班时间的检修项目 第2

43、.2.21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运行人员非经系统调度员的许可不得对调度员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切断投入试验或改变定值这些操作必须经调度部门批准定值的改变应经继电保护自动或远动部门共同批准 第2.2.22条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领导由系统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间的职责划分应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明确规定 第三篇 热 机 部 分 第一章 燃 料 管 理 第3.1.1条 发电厂的燃料管理包括 1.验收燃料 2.燃料的卸车或卸船 3.及时地向锅炉房输送所需的燃料 4.贮存燃料并尽量减少其损耗 第3.1.2条 发电厂锅炉应根据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确选型设计燃料应

44、实现定点供应其质量应符合锅炉设计燃料的要求 在燃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燃料的质量其中包括名称种类全水分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含矸率粒度等级块度在合同中应规定各项指标允许波动的范围或极限值以及越限处理的办法还应明确不应含有杂物要均衡发运等要求 发电厂使用新的燃料品种时除明确上述质量要求外还应进行灰成分灰熔点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态排渣炉)的测定必要时通过试烧确定能否采用 第3.1.3条 到达发电厂的固体燃料应按电力部煤炭部铁道部颁发的煤炭统一送货办法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工作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水路运来的燃料一般用测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来确定到达的数量 燃油可用整车称量法或量尺法来测定重量量尺时

45、需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测定温度和比重管道输油的重量经供需双方同意可采用供货单位或电厂的经过国家专门机构标定的贮油罐来测定容积再进行换算采用仪表测量时仪表应经供需双方定期校验 燃气的数量用装在发电厂里的仪表测出体积(单位m3)并折算为20760mmHg(1mmHg=1.33 102Pa以下同)压力下的体积 第3.1.4条 计量用的一切设备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调整轨道衡等重要设备还应得到国家专门机关定期校验所发给的合格证书 第3.1.5条 发电厂卸煤工作应实现机械化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和煤炭部门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冬季运输计划尽量减少湿煤冻煤的到达这些电厂应有足够的解冻煤设施以确保冬季的顺利卸煤 第3

46、.1.6条 贮煤场的容量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在设计任务书中特别规定一般情况采用下列数值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为7 15天的耗煤量 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而由煤矿直接来煤的发电厂为5天以下的耗煤量 对靠近煤矿的发电厂当来煤可靠时一般不设贮煤场 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根据水路可能停止运输的时间考虑贮煤量 第3.1.7条 依据地区降雨量煤种制粉系统和煤场机械型式考虑干煤棚的容量 第3.1.8条 贮煤场的场地应有合适的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应基本平坦应合理布置排水沟道和排水设备保证场地不积水贮煤场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装置对容易自燃的煤种应考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排水沟 第3.1.

47、9条 燃料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煤宜分别堆放煤场堆取作业中应考虑混匀措施新建的燃用多种煤(煤质差异较大)的电厂应有混煤设施在多雨季节露天煤场的表面坡度应向有排水措施的方向倾斜 第3.1.10条 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存放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要经常检查煤堆边坡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3.1.11条 装卸桥桥抓履带或轮胎式起重机推煤机铲运机轮斗机等煤场机械的安全设施如制动器防爬装置终点开关倾斜限制器和闭锁装置等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第3.1.12条 运煤机械应有联锁装置传动部分应有密封装置或防护装置 第3.1.13条 运煤机械的工作现场应有事故停机按钮 运煤系统的各工

48、作地点应设有互相联系的信号和通讯设备 第3.1.14条 设有制动器的燃料运输设备当制动器失灵时禁止使用 第3.1.15条 运往锅炉房的燃料应计量和取样分析试样的采取和缩分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第3.1.16条 装有二路运煤机械时应规定次序分别使用除检修时间外每路备用停歇时间不超过一星期 第3.1.17条 新建的大型电厂应有输煤集中控制室并预留实现自动控制的条件 第3.1.18条 在国家规定的冬季采暖地区运煤皮带的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和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上 在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为0以下的地区卸煤设施的地上部分应保持在0以上 最冷月平均气温为-5以下的地区去贮煤场的露天皮

49、带应采用耐寒皮带当采用普通皮带时应加装采暖装置 第3.1.19条 在碎煤机前后均应装磁铁分离器 运煤系统还应装设木块分离器和消除大块煤的设备 从燃料中清除出来的杂物应有专用设施及时排至室外 第3.1.20条 碎煤机械(包括破碎机筛子等)应有可靠的密封运煤机械的转运站应有防止煤粉飞扬的除尘设施室内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10mg/m3经过滤器排出的空气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3-73的规定标准应定期检测燃料运输间空气的含尘量 打扫燃料运输间的工作应考虑采用机械化或采用水冲洗 第3.1.21条 运煤系统的各建筑物内均应有消防设备消防设备与冲洗厂房用的设备不可公用 第3.1.22条 运煤机械应定期检修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并按规定的运行小时进行小修 第3.1.23条 送入锅炉房的燃料不应含有杂物块度大小应根据煤质和磨煤机型式决定一般块度不大于30mm 第3.1.24条 原煤斗进煤口上面应装设篦子以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篦孔尺寸不得大于100mm 100mm 第3.1.25条 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内壁应光滑坚硬新建电厂的原煤斗以不产生堵管起拱能使燃料整体流动全部落下为原则 第3.1.26条 在煤斗工作处应设置专用的工具箱用以存放工作人员进入煤斗时使用的全套绳子和腰带捅煤用的通条应附有编号 第3.1.27条 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防火防爆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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