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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1999)[1].pdf

1、 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1999 年第一版) 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 周可荣 刘雯 万彩芸 王健译 说明:因时间较紧,本译稿未经仔细校对, 仅供培训班使用。 请勿复印传播。请勿正式引用。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现于 1999 年出版下 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z 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

2、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z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 于电 力和 /或 机械 设备的 提供 ,以及 房屋 建筑或 工程 的设计 和实 施。在 这种 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 /或其它工程 (可能包 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 z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3、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 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 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 (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 (ii)承包商 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 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 采购和建造工作: 即在 “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z 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 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 特

4、别是较简单的、 或重复性的、 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 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 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 /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 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 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 是按照以 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 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 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 因此, 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 (并非全部 )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

5、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 对于 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 i) 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 ii) 如果通用条 件中的某些 词语需要用 进一步的数 据来说明, 那么(除非 其描述性很强, 因 而 必须在 规范 中详细 说明 外)要 参照 此数据 的 条 款 应编 入投 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 iii) 如果通用 条 件中的某 条 款涉及 某一 事件, 而

6、对 此事件 不 同 的 合同 可能 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 a) 要 使 用 户感到 , 简 单地删 去 或 不引用 某 些 他们不 希 望 采用的 规 定 ,比 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 文更为方便; ( b) 而在原则 (a)不适用的情况下, 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 将第 14.2 款 预付款 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 而不是因为 FIDIC 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 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 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 (即使未被删除 )。 因此, 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 通用条件中的某

7、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 其它编 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 在引 用任何范例措辞前, 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 如果不是, 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 修改范例措辞时, 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任何情况下, 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 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 至关重 要的一点是, 所有这些 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 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 (包括合同、 技术和采购方面 )的专家来完成。 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 投标文件附录 (给出了一个要

8、参照它的条款列表 )、合 同协议书的格式, 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 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 承包商 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 (唯一 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 )之间的协 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 (以引用的形式 )。 FIDIC 计划 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 FIDIC 出版的另 一份名为 “招标程序” 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 (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 )。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 1.

9、1.3.1 及 13.7 基准日 期 1.1.3.2 及 8.1 开工日 期 1.1.6.6 及 4.2 履约保 证 1.1.4.7 及 14.3 期中支 付证书 1.1.3.3 及 8.2 竣工时 间 (包括按第 8.4 款延期的 情况 ) 1.1.3.4 及 9.1 竣工检 验 1.1.3.5 及 10.1 接收证 书 1.1.3.7 及 11.1 缺陷通 知期 (包括按第 11.3 款延 期的情况 ) 1.1.3.8 及 11.9 履约证 书 1.1.4.4 及 14.13 最终支 付证书目 录 1 一般规定 .1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 联络 1.4 法律 和语言 1

10、.5 文件 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 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 的保管和提供 1.9 拖延 的图纸或指示 1.10 雇主 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 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 事项 1.13 遵守 法律 1.14 共同 的与各自的责任 2 雇主 .6 2.1 进入 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 、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 的人员 2.4 雇主 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 的索赔 3 工程师 .7 3.1 工程 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 师的授权 3.3 工程 师的指示 3.4 工程 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9 4.1 承包 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 保证

11、4.3 承包 商的代表 4.4 分包 商 4.5 分包 合同利益的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 措施 4.9 质量 保证 4.10 现场 数据 4.11 接受 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 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 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 干扰 4.15 进场 路线 4.16 货物 的运输 4.17 承包 商的设备 4.18 环境 保护 4.19 电、 水、气 4.20 雇主 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 报告 4.22 现场 保安 4.23 承包 商的现场工作 4.24 化石 5 指定分包商 .15 5.1 指定 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 定的

12、反对 5.3 对指 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支付 的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16 6.1 职员 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 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他 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 法 6.5 工作 时间 6.6 为职 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 和安全 6.8 承包 商的监督 6.9 承包 商的人员 6.10 承包 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 治安的行为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17 7.1 实施 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 工作 7.7 对永 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8 矿区 使用费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19 8

13、.1 工程 的开工 8.2 竣工 时间 8.3 进度 计划 8.4 竣工 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 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 速度 8.7 误期 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 暂停 8.9 暂停 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 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 的暂停 8.12 复工 9 竣工检验 .22 9.1 承包 商的义务 9.2 延误 的检验 9.3 重新 检验 9.4 未能 通过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23 10.1 对工 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 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 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 需要恢复原状 11 缺陷责任 24 11.1 完成 扫尾工

14、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 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 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 补救缺陷 11.5 清除 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 步的检验 11.7 进入 权 11.8 承包 商的检查 11.9 履约 证书 11.10 未 履行的义务 11.11 现 场的清理 12 测量和估价 .26 12.1 需测 量的工程 12.2 测量 方法 12.3 估价 12.4 省略 13 变更和调整 .27 13.1 有权 变更 13.2 价值 工程 13.3 变更 程序 13.4 以适 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 金额 13.6 计日 工 13.7 法规 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 变

15、化引起的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30 14 1 合 同价格 14 2 预付 款 14 3 期 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 4 支付 表 14 5 用 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 6 期 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 7 支付 14 8 延 误的支付 14 9 保 留金的支付 14 10 竣 工报表 14 11 申 请最终支付证书 14 12 结清 单 14 13 最 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 14 雇 主责任的终止 14 15 支 付的货币 15 雇主提出终止 .35 15 1 通 知改正 15 2 雇 主提出终止 15 3 终 止日期时的估价 15 4 终 止后的支付 15 5 雇 主终止合

16、同的权力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36 16 1 承 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 2 承 包商提出终止 16 3 停 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 4 终 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和责任 .37 17 1 保障 17 2 承 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 3 雇 主的风险 17 4 雇 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 5 知 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 6 责 任限度 18 保险 .39 18 1 有 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 2 工 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 3 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 4 承 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9 不可抗力 .42 19 1 不 可抗力的定义 19 2 不 可抗力的通知

17、19 3 减 少延误的责任 19 4 不 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 5 不 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 6 可 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 7 根 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43 20 1 承 包商的索赔 20 2 争 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 3 未 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 4 获 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 5 友 好解决 20 6 仲裁 20 7 未 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 8 争 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 .48 专用条件 .54 附件 保证格式 .69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76 通用条件 1 一

18、 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 ( “本 合同条件” ) 中 , 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 (Contract)”指合同 协议书、中 标函、投标 函、本合同 条件、规范 、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 (如有时 )。 1.1.1.2 “合同协议书 (Contract Agreement)”指第 1.6 款【 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 (如有时 )。 1.1.1.3 “中标函 (Letter of Acceptan

19、ce)” 指雇主 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 包括其后所附的 备忘录 (由合 同各方达成 并签定的协 议构成 )。在 没有此中标 函的情况下, “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 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 (Letter of Tender)” 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由承包商填写, 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 (Specification)” 指 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 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 “图纸 (Drawings)”指 合 同中规定的 工 程图纸, 及由

20、雇主 (或代 表 )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 “资料表 (Schedules)” 指 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 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 /或单价表。 1.1.1.8 “投标 文件 (Tender)” 指 投标函 和合 同中规 定的 承包商 应随 投标函 提交 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 “投标函附录 (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10 “工程量表 (Bill of Quantities)” 和 “计日工计划 (D

21、aywork Schedule)” 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 (如有时 )。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一方 (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 (根据上下文而定 )。 1.1.2.2 “雇主 (Employer)”指 在 投标函 附录 中指定 为雇 主的当 事人 或此当 事人 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 商 (Contractor)” 指 在雇主 收到 的投标 函中 指明为 承包 商的当 事 人 (一个或多个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 师 (Engineer)” 指 雇主为 合同 之目的 指定 作为工 程 师 工 作并 在投 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

22、员, 或由雇主按照第 3.4 款 【 工 程师的撤换】 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的代表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指 承 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 4.3 款【承 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1 1.1.2.6 “雇主的人员” 指工程师, 第 3.2 款 【工程师的授权】 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 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 “承包商的人员” 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 包括职员、 劳工和承包

23、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 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 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 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 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 或按照第 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 20.3 款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 (一个或多个 )。 1.1.2.10 “ FIDIC”指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 28 天的 当日。 1.1.3.2 “开工日期”指

24、按照第 8.1 款【工程 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 ,按照第 8.2 款【竣工 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 (视情况而定 )完工的日期 (包括按照第 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 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 (视情况而定 )前按照第 9 款【竣工检验】 进行的检验, 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 或由双方协商决定、 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 1.1.3.5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 10 条【雇主的 接收】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

25、(视情况而定 )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如有时 )。 1.1.3.7 “缺陷通知期 ”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 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 10.1 款【 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 11.1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通知工程或该区段 (视情况而定 )中的缺陷的期限 (包括按照第11.3 款 【 缺 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 1.1.3.8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 11.9 款【履约 证书】颁发的证书。 1.1.3.9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 365 天。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 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

26、、 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1.1.4.2 “合同价格”指第 14.1 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 “费用”指 承包商在现 场内或现场 外正当发生 (或将要发生 )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支付证书” 指按照第 14.13 款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5 “最终报表”指第 14.11 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1.1.4.6 “外币” 指可用来支付部分 (或全部 )合 同价格的某种货币, 但不指当地货币。 1.1.4.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 14 条

27、【 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1.1.4.8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2 1.1.4.9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 14 条【合同价 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10 “暂定金额” 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 (如有时 ), 用于按照第 13.5款 【暂定金额】 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 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 (如有时 )。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 14.3 款【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 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 14 条【合 同价格和支付】申

28、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 和其它设备 。其中不包 括临时工程 、雇主的设 备 (如有时 )、永 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货物” 指承包商的设备、 材料、 永 久设备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 “材料”指 将构成或构 成部分永久 工程的各类 物品 (永久设 备除外 ),包 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如有时 )。 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29、。 1.1.5.5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1.1.5.6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 (如有时 )。 1.1.5.7 “临时工程” 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 (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 1.1.5.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 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 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 (如有时 )。 1.1.6.2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 (或大部分现场 )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

30、在此实施。 1.1.6.3 “雇主的设备” 指规范中说明的, 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 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如有时 ); 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1.1.6.4 “不可抗力”如第 19 条 【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1.1.6.5 “法律”指 所有国家 (或州 )的立法、 法令、法规 和其它法律 、任何合法 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 “履约保证”指第 4.2 款 【履约保证】中的保证 (可能有多份 )。 1.1.6.7 “现场” 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 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 1.1.6.8 “不可预见”指

3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 见的。 1.1.6.9 “变更”指按照第 13 条 【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 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 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 c) 包括 “同意” 、 “批准” 或 “协议” 这 些字眼的规定, 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 3 ( d) “书面的” 或 “书面地” 指手写、 打字、 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 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

32、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 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 证书、 同意、 决定、 通知和要求, 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 a) 为书面的, 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 或者邮寄, 或由信使送达, 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 ( b) 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 ( 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 ( ii) 如果收件人 在要求批准 或同意时没 有另做说明 ,此批准或 同意可送达 发 出要求的地址。 批准、 证书、 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向一方颁发证书时, 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 当另一方

33、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 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 (视情况而定 )。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 (或其它管辖区域 )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 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 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 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 (或大部分合同 )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 a) 合同协议书 (如有时 ), ( b) 中标函, ( c) 投标函, ( d) 专用条

34、件, ( e) 本通用条件 ( f) 规范 ( g) 图纸,和 ( h) 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 28 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 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 (如有时 )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 ( a) 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 b) 可将其按照 合

35、同对任何 到期或将到 期的金额所 享有的权利 ,以银行或 金融机构4 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 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 但费用自理。 在移交给雇主之前, 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 6 份承包 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 (如有时 )、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

36、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 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 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 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 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 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 且已在 (附有详细证据的 )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 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 (/或 )招致费用增加时,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 2

37、0.1 款 【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 a) 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 ( b)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 工程师应按照第 3.5 款 【决定】 对这 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 (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 )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 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 (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 )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

38、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 使用及传输 (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 )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 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 可转让且非专用的。 此许可证应: ( 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 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 操作、 维护 、 改变、 调整 、 修 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 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 (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 )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 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

39、第三方复印、 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 (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 )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 雇主应对规范、 图纸和其它由雇主 (或雇主授权的人员 )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 自费复印、 使用、 及 传输上述文件。 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 否则不经雇主同意, 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 使用、 或传输上述文件。 5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 承 包 商 是否 遵守 合同, 他应 按照工 程师 的合理 要求 透露其 要求 的保密 事项 和其它 情况。 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

40、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 a) 雇主应 已经 (或将要 )获 得 永久工 程的 规划、 分区 和其它 类似 许可, 及规 范中说明已经 (或将要 )由 雇 主 取 得的其 它许 可;雇 主应 保障承 包商 不受其 未得 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 b)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 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 应 由承包商发出通知、 支付税款、 关税和费用, 并获得所有的许可、 许可证和批准;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 a) 应认为上述当

41、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 b) 上述当事人 应向雇主通 知他们的负 责人,此负 责人有权管 理承包商及 其中每位成员;且 ( c)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 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 (或各时间段) 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 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 (承包商 )对基础、 结构 、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 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

42、间, 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 8.3 款 【进度计划】 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 并依据第 20.1 款 【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 8.4 款【竣 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 ;以 及 (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 3.5 款【决定 】对此事作出商定或

43、决定。 然而, 如果雇主的过失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 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 包 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 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 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 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 ,以帮助承包商: (a) 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 6 (i) 依据第 1.13 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 (ii) 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 (iii)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 2

44、.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依照第 4.6 款 【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 4.8 款 【 安 全措施】 (a)、 (b)和 (c)段和第 4.18 款 【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 28 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按照当时的估算值) 的款额。 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 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45、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 (或)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 但对于按照第 4.19 款 【电、水、 气】 、第 4.20 款 【 雇 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 的规定, 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 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 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 3.5 款【 决定】

46、作出商定或决定: (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 (如有时 ),以及 /或 (ii) 依据 第 11.3 款【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 。 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 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3 工 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 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 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 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

47、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 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 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 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当履行职 责 或行使合 同 中明确规 定 的或必然 隐 含的权力 时 ,均认为 工 程师为雇主工作。 (b)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7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 审查、 证书、 同意、 审核、 检查、 指 示 、 通知、 建议、 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 , 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

48、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 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 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 (或) 指定的对设备和 (或) 材料进行检查和 (或) 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 此类委托、 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 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 3.5 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 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 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 1.4 款【法 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 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 未对任何工 作、永久设 备及材料提 出否定意见 并不构成批 准,也不影 响工程 师 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b) 如果承包商 对助理的任 何决定或指 示提出质疑 ,承包商可 将此情况提 交工程 师 ,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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