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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6华电重工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1027.PDF

1、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32 公司代 码:601226 公 司简称:华电 重工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2/32 目录 一、重要提示.3 二、公司主 要财 务数 据和 股东 变化.3 三、重要事 项.7 四、附录.20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3/32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 事会、监 事会 及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 保证季 度报 告内 容的 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承 担个别 和连 带的 法律 责任。1.2 公司全 体董 事出 席 董 事会 审议季 度报 告。1

2、.3 公司负 责人 孙青 松、主管 会计工 作负 责人 赵江 及会 计机构 负责 人(会计 主管 人员)高萍 保证季度报 告中 财务 报 表 的真 实、准 确、完整。1.4 本公司 第三 季度 报告 未经 审计。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 股东 变化 2.1 主要财 务数 据 单位:元 币种:人 民币 本报告 期末 上年度 末 本报告 期末 比上 年度 末增减(%)总资产 8,346,523,490.22 8,356,171,252.51-0.12 归属于 上市 公司股东的 净资 产 3,587,734,635.71 3,688,053,428.60-2.72 年初至 报告 期末(1-9 月)上年

3、初 至上 年报 告期 末(1-9 月)比上年 同期 增减(%)经营活 动产 生的现金流 量净 额 75,868,156.92-539,904,378.52 114.05 年初至 报告 期末(1-9 月)上年初 至上 年报 告期 末(1-9 月)比上年 同期 增减(%)营业收 入 2,954,162,594.57 3,827,520,452.65-22.82 归属于 上市 公司股东的 净利 润 16,209,833.69 215,540,460.66-92.48 归属于 上市 公司股东的 扣除 非经常性损 益的 净利-767,010.14 184,189,069.25-100.42 2016 年

4、第三季 度报告 4/32 润 加权平 均净 资产收益率(%)0.44 5.97 减少 5.53 个百 分点 基本每 股收 益(元/股)0.0140 0.1866-92.50 稀释每 股收 益(元/股)0.0140 0.1866-92.50 非经常 性损 益项 目和 金额 适用 不适 用 单位:元 币种:人 民币 项目 本期金 额(79 月)年初至 报告 期末 金额(1-9 月)说明 非流动 资产 处置 损益-18,995.10 287,882.99 越权审 批,或无 正式 批准文件,或 偶发 性的 税收返还、减 免 计入当 期损 益的 政府补助,但与 公司 正常 经营业务 密切 相关,符 合国

5、家政 策规 定、按照 一定标准 定额 或定 量持续享受 的政 府补 助除外 3,428,494.52 6,979,593.56 计入当 期损 益的 对非金融企 业收 取的 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 得子 公司、联 营企业及 合营 企业 的投资成本 小于 取得 投资时应享 有被 投资 单位可辨认 净资 产公 允价值产生 的收 益 非货币 性资 产交 换损益 委托他 人投 资或 管理资产的 损益 3,074,205.21 10,475,328.50 主要为 使用 闲置 募集 资金购买 保本 理财 产品 收益。因不可 抗力 因素,如 遭受自然 灾害 而计 提的各项资 产减 值准 备 债务重 组损 益 企业

6、重 组费 用,如安 置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5/32 职工的 支出、整 合费 用等 交易价 格显 失公 允的交易产 生的 超过 公允价值部 分的 损益 同一控 制下 企业 合并产生的 子公 司期 初至合并日 的当 期净 损益 与公司 正常 经营 业务无关的 或有 事项 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 司正 常经 营业务相关 的有 效套 期保值业务 外,持有 交易 性金融资 产、交易 性金 融负债产 生的 公允 价值变动损 益,以及 处置 交易性金 融资 产、交易 性金融负 债和 可供 出售金融资 产取 得的 投资收益 单独进 行减 值测 试的应收款 项减 值准 备转回 对外委 托贷 款取 得的损益

7、 采用公 允价 值模 式进行后续 计量 的投 资性房地产 公允 价值 变动产生的 损益 根据税 收、会计 等法律、法 规的 要求 对当 期损益进 行一 次性 调整对当期 损益 的影 响 受托经 营取 得的 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 各项 之外 的其他营业 外收 入和 支出 18,653.21 35,203.21 其他符 合非 经常 性损益定义 的损 益项 目 所得税 影响 额 928,329.78-763,017.79 少数股 东权 益影 响额(税后)-34,000.00-38,146.64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6/32 合计 7,396,687.62 16,976,843.83 2.2 截

8、止报 告期 末的 股东 总数、前十 名股 东、前十 名流 通股东(或 无限 售条 件股 东)持 股情 况表 单 位:股 股东总 数(户)47,870 前十名 股东 持股 情况 股东名 称(全称)期末持 股数量 比例(%)持有有 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 质押或 冻结情况 股东性 质 股份状态 数量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29,120,356 63.13 728,070,716 无/国有法 人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 伙)37,500,000 3.25 37,500,000 无/境 内 非 国有法人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2,654,762 2.83 0 无/国有法 人 全

9、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 二户 22,119,882 1.92 21,929,824 无/国有法 人 王天森 19,000,000 1.65 0 无/境 内 自 然人 安信乾 宏投 资有 限公 司 11,800,000 1.02 0 无/国有法 人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9,997,800 0.87 0 无/国有法 人 北京舍 尔投 资有 限公 司 7,500,000 0.65 0 无/境 内 非 国有法人 茂名市鑫兴顺贸易有限公司 7,500,000 0.65 0 无/境 内 非 国有法人 陈伟杰 7,158,400 0.62 0 无/境 内 自 然人 前十名 无限 售条 件股 东

10、持 股情况 股东名 称 持有无 限售 条件流通 股的 数量 股份种 类 及 数量 种类 数量 中国证 券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32,654,762 人民币 普通 股 32,654,762 王天森 19,000,000 人民币 普通 股 19,000,000 安信乾 宏投 资有 限公 司 11,800,000 人民币 普通 股 11,800,000 中央汇 金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9,997,800 人民币 普通 股 9,997,800 北京舍 尔投 资有 限公 司 7,500,000 人民币 普通 股 7,500,000 茂名市 鑫兴 顺贸 易有 限公 司 7,500,000 人民

11、币 普通 股 7,500,000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7/32 陈伟杰 7,158,400 人民币 普通 股 7,158,400 李金阳 2,500,000 人民币 普通 股 2,500,000 香港中 央结 算有 限公 司 1,719,798 人民币 普通 股 1,719,798 中信建 投基 金 广发 银行 中信 建投 添财 富2 号 资产 管理 计划 1,577,519 人民币 普通 股 1,577,519 上述股 东关 联关 系或 一致 行动的 说明 1、公 司未 知前10 名 股东 之间是 否存 在关 联关 系或 属于上 市公 司收 购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一致 行动 人的

12、情况。2、公 司未 知前10 名 无限售 流通 股股 东之 间是 否存在关 联关 系或 属于 上 市公司 收购 管理 办法 规 定的一致 行动 人的 情况。3、公司未 知 前 10 名无 限售 流通股股 东与 前10 名 股东 之 间是否 存在 关联 关系 或属 于上市 公司 收购 管理 办法 规定 的一 致行 动人 的情 况。表决权 恢复 的优 先股 股东 及持股 数量 的说明 不适用。2.3 截止报 告期 末的 优先 股 股 东总数、前 十名 优先 股 股 东、前 十名 优先 股 无 限售 条件股 东持 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 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 要会 计报 表项 目、财务指

13、标重大 变 动的 情况 及原因 适用 不适 用 3.1.1 资 产负 债表 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 民币 项目 期末余 额 年初余 额 变动比 例(%)说明 应收票 据 223,120,138.92 596,100,277.39-62.57 主要原 因系 公司 应收票据背 书转 付及 到期托收所 致。应收利 息 3,098,630.14 5,863,232.88-47.15 主要原 因系 期初 跨期理财产 品计 提收 益收回所致。长期待 摊费 用 137,421.82 363,937.55-62.24 主要原 因系 摊销 所致。短期借 款 294,000,000.00 164,000,000

14、.00 79.27 主要原 因系 公司 用低息短期 借款 置换 高息长期借 款所 致。应付票 据 310,738,584.28 462,097,596.71-32.75 主要原 因系 开出 银行票据减 少及 本期 票据解付所 致。应交税 费 7,839,007.45 45,160,022.15-82.64 主要原 因系 本期 缴纳年初应 交税 费所 致。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8/32 一年内 到期 的非流动 负债 5,000,000.00 54,000,000.00-90.74 主要原 因系 偿 还 1 年内到期 的长 期借 款所致。3.1.2 利 润表 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 民币

15、项目 本期金 额 上期金 额 变动比 例(%)说明 投资收 益 10,475,328.50 16,091,695.89-34.90 主要原因系本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额度较上期减 少所 致。营业外 收入 7,368,291.32 20,843,013.10-64.65 主要原因系本期政府补助减少所 致。财务费 用 13,696,461.87 39,903,232.17-65.68 主要原因系带息负债总额和贷款 利率 降低 所致。营业外 支出 65,611.56 37,396.64 75.45 主要原因为本期到期固定资产处 置残 值损 失所 致。所得税 费用 3,520,185.11 37,

16、163,090.46-90.53 主要原因系利润总额下降所致。归 属 于 母 公 司所 有 者 的 净 利润 16,209,833.69 215,540,460.66-92.48 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毛 利 率 水 平 有 所 降低,在 执行 项目 进度 放缓,导致本期收入和利润下降所致。少数股 东损 益 1,920,627.62 1,425,399.52 34.74 主要原因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利 润同 比增 加所 致。3.1.3 现金 流量 表项 目 单位:元 币种:人 民币 项目 本期金 额 上期金 额 变动比 例(%)说明 收 到 的 税 费返还 3,878

17、,239.42 6,622,161.63-41.44 主 要 原 因 系 出 口 退 税减少所 致。经 营 活 动 产生 的 现 金 流量净额 75,868,156.92-539,904,378.52 114.05 主要原 因系 公司 持续强化现 金管 理,加 大资金回收 力度,使得 本年的现金 净流 量有 所改善所致。收 回 投 资 收到的现 金 1,330,000,000.00 680,000,000.00 95.59 主 要 原 因 系 闲 置 募 集资 金 购 买 的 短 期 保 本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收 回 所致。取 得 投 资 收益 收 到 的 现金 13,382,712.34

18、 6,172,054.79 116.83 主 要 原 因 系 上 期 期 末存 在 较 大 金 额 未 到 期的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9/32 购买的短期保本理财收益所 致。处 置 固 定 资产、无形 资产和 其 他 长 期资 产 收 回 的现金净 额 18,945.00 46,450.00-59.21 主 要 原 因 系 零 星 固 定资 产 处 置 较 上 期 减 少所致。购 建 固 定 资产、无形 资产和 其 他 长 期资 产 支 付 的现金-45,509.83 131,402,056.93-100.03 主 要 原 因 系 上 期 全 资子 公 司

19、 曹 妃 甸 重 工 支付 购 买 海 上 风 电 作 业平 台 尾 款 及 其 上 期 购买 固 定 资 产 本 期 退 回所致。取 得 借 款 收到的现 金 514,000,000.00 785,000,000.00-34.52 主 要 原 因 系 本 期 减 少贷款置 换所 致。偿 还 债 务 支付的现 金 500,300,000.00 716,355,000.00-30.16 主 要 原 因 系 本 期 减 少贷款置 换所 致。汇 率 变 动 对现 金 及 现 金等 价 物 的 影响 212,020.37 462,712.92-54.18 主 要 原 因 系 本 期 外 币性 货 币

20、余 额 减 少 和 汇率变动 所致。3.2 重要事 项进 展情 况及 其影 响和解 决方 案的 分析 说明 适用 不适 用 序号 公告名 称 披露日期 后续进 展情 况 1 2015 年度 利 润分 配 实施公告(临2016-033)2016 年7月29 日 2015年 度利 润分 配方 案已 实施完 毕,股 权登记日为2016 年8 月4日,除息 日为2016 年8 月5日,现 金红 利发 放日 为2016 年8月5日 2 关 于重 大 合同 的公 告(临2016-043)2016 年9月22 日 公司已 与 国 家 电 投 集 团 滨 海 海 上 风 力 发 电有限公 司签 署 国 家电

21、投集 团江苏 滨海 北区H2#400MW 海 上 风 电 场 单 桩 与 海 上 升 压 站 基础施工、塔 架制 造、风电 机组设 备安 装、海缆 敷 设 及 海 上 升 压 站 建 造 与 安 装 施 工 合同,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16 年10 月13日发布 的 关于 重大 合同 的进展 公告(临2016-044)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0/32 3.3 公司及 持 股5%以上 的股 东 承诺事 项履 行情 况 适用 不适 用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 容 承诺时 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

22、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华电重工 华电重 工关 于招 股说 明书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1、招 股说 明书 所载 之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之情 形,且本公 司对 招 股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之真 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 担相 应的 法律责任。2、若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或其 他有 权部 门认 定 招股 说明 书 所 载 之 内容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之 情形,且该 等情 形对 判断 本公司是 否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发行条 件构 成重 大且 实质 影

23、响的,则 本公 司承 诺将 按如下方 式依 法回 购本 公司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全部 新股:(1)若上 述情 形发 生 于 本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的 新股 已完成 发行 但未 上市 交易 之阶段 内,则本 公司 将公 开发行募 集资 金,于上 述情 形发生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发 行价 并加 算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返 还给 网上 中签投 资者 及网 下配 售投 资者;(2)若上 述情 形 发 生于本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的 新股已 完成 上市 交易 之后,则本 公司 将于 上述 情形 发生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公司将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及公 司章

24、程的 规 定召开董 事会,并 提议 召开 股东大 会,启动 股份 回购 措施,回购 价格 按照 发行 价格或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认 可的其 他价 格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回 购本 公司首次 公开 发行 的全 部新 股(如 果因 派发 现金 红利、送股、转 增股 本、增发 新股等原 因进 行除 权、除息 的,须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作相应 调整)。3、若 招 股说明 书 所 载之 内容 存 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大 遗漏,致 使投 资者 在证券 交易 中遭 受损 失的,则本 公司 将依 法赔 偿投 资者损失。赔 偿金 额依 据

25、本 公司与 投资 者协 商确 定的 金额,或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司法机 关认 定的 方式 或金 额确定。若 本公 司未 履行 上述承 诺措 施,则本 公司 将承 诺 时 间:2014 年 3 月17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1/32 在股东 大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上 公开 就未 履行 承诺措 施向 股东 和社 会公 众投资者 道歉,并 按中 国证 监会及 有关 司法 机关 认定 的实际 损失 向投 资者 进行 赔偿。其他 华电重 工 华电重 工关 于稳 定股 价的 承诺:1、若公 司控 股股 东未 按照 稳定公 司股

26、价的 预案 履行 公告的 义务,则 本公 司 董 事会应在 触发 启动 股价 稳定 措施条 件之 日起 的 20 个 交 易日内 公告 具体 股份 回购计划,并披 露拟 回购 股份 的数量 范围、价 格区 间、完成时 间等 信息。本 公司 将按照 上市 公司 回购 社会 公众股 份管 理办 法(试行)、关 于上 市公 司以 集中竞价 方式 回购 股份 的补 充规定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 件的 要求,自 股价稳定 方案 公告 之日 起 的120 个 交易 日内,通 过证 券交易 所以 集中 竞价 的交 易方式,以不 低 于 2,000 万 元的自 有资 金回 购公 司社 会公众 股

27、份,回 购后 公司 的股权分 布应 当符 合上 市条 件,回 购行 为及 信息 披露、回购 后的 股份 处置 应当 符合 公 司法、证 券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行 政 法规的 规定。2、若本 公司 未按照稳 定股 价预 案公 告其 回购计 划,或本 公司 未按 照股东 大会 批准 的回 购计 划履行相 应措 施,则本 公司 应在股 东大 会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刊物 上公 开说 明未 按照承诺 采取 相应 措施 的具 体原因 并向 股东 和社 会公 众投资 者道 歉。承 诺 时 间:2014 年 1 月24 日 承 诺 期 限:2014 年12 月11 日至 2017年12 月10 日

28、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限售 华电工 程(华电 科工)华电工 程关 于股 份锁 定及 减持意 向的 承诺:一、自 华电 重工 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发 行人”)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首 次公开发 行股 票并 上市 之日 起 36 个月 内,本 公司 不转 让或者 委托 他人 管理 首 次 公开发行 前本 公司 直接 或间 接持有 发行 人的 股票,也不 由发行 人回 购该 部分 股票。二、对 于本 次发 行前 本公 司所持 的发 行人 股票,在 股票锁 定期 满后 的 第1 至第24 个 月内,本公 司通 过证 券交易 所减 持的 价格 不低 于本次 发行 价格;锁 定 期 满后

29、的 第25 至第36 个 月内,通过 证券 交易 所减 持的 价格不 低于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的每股 净资 产;减持 方式 包括但 不限 于交 易所 集中 竞价交 易、大 宗 交易、协 议转让等 方式。本 公司 将在 减持前 通知 发行 人,并由 发行人 在减 持 前 3 个 交易 日予以公 告,并按 照证 券交 易所的 规则 及时、准 确地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自发 行人股票 上市 至本 公司 减持 期间,发 行人 如有 派息、送股、资 本公 积金 转增 股 本、配股等 除权 除息 事项,减 持底价 下限 将相 应进 行调 整。三、发 行人 股票 上市 之日后6 个月 内,如发 行人

30、股票连 续 20 个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低 于发 行价,或 者上 市后6 个 月期 末收 盘价 低于 发行价,则 本公 司持 有发 行人股 票的 锁定 期限 自动 延长6 个 月。若本 公司 未履 行上述 承诺,则 应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规 范性 文件 的承 诺 时 间:2014 年 1 月24 日 承 诺 期限:2014 年12 月11 日至2020 年12 月10 日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2/32 前提下,于10 个交 易 日内 回购上 述违 规减 持的 股票,且自 减持 之日 起自 动 延 长本公司 所持 发行 人全 部股 份的锁 定 期 3 个

31、 月;因未 履行承 诺而 获得 收益 的,所得收益 归发 行人 所有,并 在获得 收益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将所 获收 益支 付给 发行 人指定账 户;因未 履行 承诺 给发行 人或 者其 他股 东和 公众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本公司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其他 华电工 程(华电 科工)华电工 程关 于招 股说 明书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一、本 公司 为华 电重 工首 次公开 发行 股票 并上 市制 作、出 具的 文件 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二、若 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或 其他 有权 部门 认定招 股说 明书 所 载

32、之 内容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之情形,且该 等情 形对 判断 华电重 工是 否符 合法 律规 定的发 行条 件构 成重 大且 实质影响 的,本公 司将 极力 促使发 行人 依法 回购 其首 次公开 发行 的全 部新 股。三、若因本 公司 为华 电重 工制 作、出 具的 首次 公开 发行 文件有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本公 司将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一)证券监 督管 理部 门或 其他 有权部 门认 定 华 电重 工 招股说 明书 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且本 公司 因此 应当

33、依法 承担责 任的,本 公司 在收 到该等认 定书 面通 知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将 启动 赔偿 投 资者损 失的 相关 工作。(二)本公司 将积 极与 发行 人、中介机 构、投 资者 沟通 协 商确定 赔偿 范围、赔偿 顺 序、赔偿金 额、赔偿 方式。(三)经 前述 方式 协商 确定 赔偿金 额,或者 经证 券监 督管理部 门、司法 机关 认定 赔偿金 额后,依 据前 述沟 通协商 的方 式或 其它 法定 形式进行 赔偿。若 本公 司未 履行上 述措 施,则本 公司 将在发 行人 股东 大会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报刊 上公 开就 未履行 承诺 措施 向发 行人 股东和 社会 公众 投资 者

34、 道歉,并 在违 反承 诺发 生之 日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停止 在发行 人处 领取 股东 分红,同时本 公司 持有 的发 行人 股份将 不得 转让,直 至本 公司按 照承 诺采 取相 应的 措施并实 施完 为止。承 诺 时 间:2014 年 3 月17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华电工 程(华电 科工)华电工 程关 于稳 定股 价的 承诺:1、自 触发 启动 股价 稳定 措 施条件 之日 起 的10 个交 易 日内,本公 司应 当将 增持华电重 工股 票的 具体 计划 书面通 知华 电重 工,由华 电重工 进行 公告,并 披露 本公司拟 增持 的数 量范 围、

35、价格区 间、完成 时间 等信 息。本 公司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自股 价稳 定方 案公告 之日 起 的120 个交 易日内,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以集中竞 价交 易方 式,以不 低于 3,000 万元 的自 有资 金增持 华电 重工 社会 公众 股份,连 续 12 个 月增 持股 份 总数不 超过 华电 重工 股份 总数 的2%,增 持计 划实 施承 诺 时 间:2014 年 1 月24 日 承 诺 期 限:2014 年12 月11 日至 2017年12 月10 日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3/32 中及完 成后 的 6 个月 内将 不出售 本公 司

36、所 持有 华电 重工的 全部 股份,增 持后华电重工 的股 权分 布应 当符 合上 市 条件,增 持股 份行 为及信 息披 露应 当符 合 公司法、证 券法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行政 法规 的 规定。2、若 本公 司未 按照 稳定股价 预案 通过 华电 重工 公告增 持计 划,则华 电重 工有权 自触 发启 动股 价稳 定措施条 件之 日起 的 10 个 交 易日届 满后,对 本公 司的 现金分 红予 以扣 留,同时 本公司持 有华 电重 工的 全部 股份不 得转 让,直至 本公 司按照 承诺 采取 相应 的措 施并实施 完毕 为止。若 本公 司未按 照股 价稳 定方 案公 告履行 相应 措

37、施,则 华电 重工有权 自股 价稳 定方 案公 告之日 起 的 120 个交 易日 届满后,对 本公 司的 现金 分红予以 扣留,同 本公 司持 有 华电 重工 的全 部股 份不 得转让,直 至 本 公司 按照 承诺采取 相应 的措 施并 实施 完为止。解决同业竞争 华电工 程(华电 科工)华电工 程关 于避 免同 业竞 争的承 诺:2012 年:华电 工程 作为 华 电重工 的控 股股 东,已 通 过重组,将与 重工 业务 生 产经营相 关的 全部 业务 投入 华电重 工,华电 工程 保留 的业务 与华 电重 工业 务不 存在竞争;截 至该 承诺 函签 署日,华电 工程 及华 电工 程控制

38、的企 业没 有从 事与 华电重工 及其 全资 或控 股子 公司相 同或 相似 的业 务,以避免 与华 电重 工及 其全 资或控股 子公 司产 生同 业竞 争;华 电工 程及 华电 工程 控制的 企业 不会 在中 国境 内或境外,以 直接 从事、直 接控股 或间 接控 制的 方式 参与与 华电 重工 及其 全资 或控股子 公司 构成 竞争 的任 何业务 或活 动。如华 电重 工及其 全资 或控 股子 公司 今后进一 步拓 展业 务范 围,华电工 程及 华电 工程 控制 的企业 将不 与华 电重 工及 其全资或 控股 子公 司拓 展后 的产品 或业 务相 竞争。上 述承诺 在华 电重 工发 行的

39、股票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且华电 工程 持有 华电 重 工5%以上 股份 期间 持续 有效。如有任 何违 反上 述承 诺的 事项发 生,华电 工程 愿承 担由此 给华 电重 工造 成的 一切损失。2014 年:作为 华电 重工 股 份有限 公司 的控 股股 东,本公司 已向 发行 人出 具 减少和规 范关 联交 易承 诺函、避免 同业 竞争 承诺 函。本公 司同 时承 诺:因未履行 上述 承诺 而给 发行 人及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本公 司将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承 诺 时 间:2012 年1 月4日、2014 年1月 24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

40、用 解决关联交易 华电工 程(华电 科工)华电工 程关 于减 少和 规范 关联交 易的 承诺:2012 年:华 电工 程将 尽力 减少华 电工 程及 华电 工程 所实际 控制 企业 与华 电 重 工之间的 关联 交易。对于 无法 避免的 任何 业务 来往 或交 易均应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公 司章 程、关联 交易决 策制 度等 规定,按 照公平、公 允和 等价 有偿 的承 诺 时 间:2012 年1 月4日、2014 年1月 24 日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4/32 原则进 行,定价 公允,程 序合法,并 按规 定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华 电工

41、程及 华电工程 所实 际控 制企 业与 华电重 工之 间就 关联 交易 相关事 宜所 做出 的任 何约 定及安排,均 不妨 碍华 电重 工为其 自身 利益、在 市场 同等竞 争条 件下 与任 何第 三方进行 业务 往来 或交 易。华电工 程保 证严 格遵 守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上海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章及 华电重 工 公司 章程、关联交 易管 理制 度、对外担保 管理 办法 等 公司 管理制 度的 规定,与 其他 股东一 样平 等地 行使 股东 权利、履 行股 东义 务,不利 用控股 股东 的地 位谋 取不 当的利 益,不损 害华 电重 工及其他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201

42、4 年:作为 华电 重工 股 份有限 公司 的控 股股 东,本公司 已向 发行 人出 具 减少和规 范关 联交 易承 诺函、避免 同业 竞争 承诺 函。本公 司同 时承 诺:因未履行 上述 承诺 而给 发行 人及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本公 司将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股份限售 华电集 团 华电集 团关 于锁 定股 份的 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 十六个 月内,不 转让或委 托他 人 管理其本 次发 行前 已直 接或 间接持 有的 公司 股份,也不 由公司 回购 其持 有的 股 份。承 诺 时 间:2012 年 2 月10 日 承 诺

43、 期 限:2014 年12 月11 日至 2017年12 月10 日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华电集 团 华电集 团关 于招 股说 明书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一、本 公司 为华 电重 工首 次公开 发行 股票 并上 市制 作、出 具的 文件 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二、若 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或 其他 有权 部门 认定招 股说 明书 所 载之 内容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之情形,且该 等情 形对 判断 华电重 工是 否符 合法 律规 定的发 行条 件构 成重 大且 实质影响 的,本公

44、司将 极力 促使发 行人 依法 回购 其首 次公开 发行 的全 部新 股。三、若因本 公司 为华 电重 工制 作、出 具的 首次 公开 发行 文件有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本公 司将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一)证券监 督管 理部 门或 其他 有权部 门认 定 华 电重 工 招股说 明书 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且本 公司 因此 承担 责任 的,本 公司 在收 到该 等认 定书面通 知后 三个 工作 日内,将启 动赔 偿投 资者 损失 的相关 工作。(二)本公 司将积极 与发 行人、中 介机 构、投 资者 沟通 协

45、商 确定 赔偿范 围、赔偿 顺序、赔 偿承 诺 时 间:2014 年 3 月17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5/32 金额、赔偿 方式。(三)经前述 方式 协商 确定 赔偿 金额,或者 经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司法 机关 认定 赔偿 金额后,依 据前 述沟 通协 商的方 式或 其它 法定 形式 进行赔偿。若 本公 司未 履行 上述措 施,则本 公司 将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上公 开就未履 行承 诺措 施向 发行 人股东 和社 会公 众投 资者 道歉。解决同业竞争 华电集 团 华电集 团关 于避 免同 业竞 争的承 诺:2012

46、年:华 电集 团作 为华 电重工 的实 际控 制人,目 前没有 且将 来也 不会 在 中 国境内或 境外,以 任何 方式(包括 但不 限于 其单 独经 营、通 过合 资经 营或 通过 拥有另一 公司 或企 业的 股份 及其他 权益)直 接或 间接 参与与 华电 重工 及其 全资 或控股子 公司 构成 竞争 的任 何业务 或活 动。上述 承诺 在华电 重工 发行 的股 票于 国内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且 华电 集团为 华电 重工 实际 控制 人期间 持续 有效。如 有任 何违反上 述承 诺的 事项 发生,华电集 团愿 承担 由此 给华 电重工 造成 的一 切损 失(包括直接 损失 和间 接损 失)

47、。2014 年:作为 华电 重工 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实 际控 制人,本公司 已向 发行 人出 具 减少和规 范关 联交 易承 诺函、避免 同业 竞争 承诺 函。本公 司同 时承 诺:因未履行 上述 承诺 而给 发行 人及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本公 司将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承 诺 时 间:2012 年1 月4日、2014 年1月 24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解决关联交易 华电集 团 华电集 团关 于减 少和 规范 关联交 易的 承诺:2012 年:华 电集 团将 尽力 减少华 电集 团及 华电 集团 所实际 控制 企业 与华 电 重 工之间的 关联

48、交易。对 于无 法避免 的任 何业 务来 往均 应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公 司章 程、关联 交易 决策制 度等 规定,按 照公 平、公 允和 等价 有偿 的原 则进行,交易 价格 严格 按市 场公认 的合 理价 格确 定,并按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华电集 团及 华电 集团 所实 际控制 企业 与华 电重 工之 间就关 联交 易相 关事 宜所 做出的任 何约 定及 安排,均 不妨碍 华电 重工 为其 自身 利益、在市 场同 等竞 争条 件下与任 何第 三方 进行 业务 往来或 交易。华 电集 团保 证严格 遵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有关 规

49、章 及华 电重 工 公司章 程、关联 交易 管理办法、对 外担 保管 理办法 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的规定,敦 促中 国华 电工 程(集团)有 限公 司与 其他 股东一 样平 等地 行使 股东 权利、履行 股东 义务,不 利用实际 控制 人的 地位 谋取 不当的 利益,不损 害华 电重 工及其 他股 东的 合法 权益。2014 年:作为 华电 重工 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实 际控 制人,本公司 已向 发行 人出 具 减少和规 范关 联交 易承 诺函、避免 同业 竞争 承诺 函。本公 司同 时承 诺:因未履行 上述 承诺 而给 发行 人及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本公 司将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50、承 诺 时 间:2012 年1 月4日、2014 年1月 24 日 承诺期 限:长期有 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6/32 责任。股份限售 绵阳基 金 绵阳基 金关 于股 份锁 定及 减持意 向的 承诺:自华电 重工 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发 行人”)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首 次公 开发行股 票并 上市 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本企 业不 转让 或者 委托他 人管 理首 次公 开发行前本 企业 直接 或间 接持 有发行 人的 股票,也 不由 发行人 回购 该部 分股 票。在所持发 行人 股份 在锁 定期 满后,本企 业有 意向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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