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局学生心理辅导试行意见 各区教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中小学心理辅导机构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场所,心理辅导是缓解和消除学生心理困惑,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建设目标与职能定位 20*年9月5日前,中心城区中小学、新城区中学、完全小学要按照建设的要求基本完成学校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工作。 中小学心理辅导机构由校长负责组织、规划、研究、实施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该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及时
2、了解和掌握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定期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 2.开展学生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个别心理辅导指一对一会谈,团体辅导包括班级心理健康课程、小组心理辅导。 3.对学校教师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4.将有较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转介到医疗诊治部门。 二.建设要求 1.对外挂牌: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校心理辅导机构的名称,并挂牌。 2.固定场所:至少有一个房间独立用于心理辅导活动。地点应选择校园人流较少的安静处,要尽量避免受广播、电话和喧闹声的干扰。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分
3、设功能区,如教师办公室、心理测量室、宣泄室、放松训练室、心理阅览室等。 3.专业设施: (1)会谈设施:轻松、安全的环境布置;简洁、舒适的谈话用座椅; (2)办公设备:电脑设备及相关的心理健康、气质类型、学习心理测试软件; (3)有存放学生心理档案与辅导记录的文件柜,有纸笔、茶水等。 (4)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电话、电脑、团体活动器材、放松训练器材、阅读资料等。 4.服务人员:初高中必须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1人以及兼职教师若干名;小学须配备兼职教师至少3人。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必须由具备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可由经过专门培训后获得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运
4、行机制建设: (1)辅导老师值班表(包括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员)并对外发布; (2)心理辅导室的工作职责、心理健康教师工作守则上墙公示; (3)要有起始年级学生的心理档案、个别辅导记录、心理健康课程教案、团体辅导活动(特别是新生入学教育)记载、大型主题教育或宣传活动记载、转介记录等。 三.实施步骤 1.8月28日前,各区教育局要将本试行意见传达到相关中小学。 2.9月5日前,在市教科院指导下,各相关学校完成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工作。 3.9月10日前,各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提交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各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四.组织指导 1.全
5、市中小学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市教科院教科所青少年心理辅导中心负责对建设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2.各区教育局及市直属中小学要有分管领导牵头,中小教科或专门德育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工作;各区教科室负责对建设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3.专业指导内容包括: (1)地点的选择 (2)辅导室的布置 (3)心理健康教师工作守则的制定 (4)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 (5)辅导记录的形式、内容、呈现方式等 (6)提供参考样本 (7)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与督导 五.考核评估 心理辅导机构的评估采取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心理辅导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过程、工作成效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评估标准另发)。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