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略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管辖约定瑕疵的几个问题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确定的关键,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适用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的困惑。(1)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提出问题】合同当事人或者拟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仲裁协议有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视为仲裁协议效力待定。【法理分析】这种做法最大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就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的分工问题做了了断。【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2、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6 条规定不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
3、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2)有仲裁地点无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 【提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2函称: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则“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 ,与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1998 年 7 月 6 日,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称:“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高院的复函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符合仲裁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情理.【现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 年3 月 19 日 法函199736 号)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