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大气环境研究卓越中心汇报材料之二中国科学院城市大气环境研究卓越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2015 年 06 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1中国科学院城市大气环境研究卓越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城市大气环境研究卓越创新中心章程”,成立中国科学院城市大气环境研究卓越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主要职责第二条 中心理事会采取席位制,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局领导,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城市环境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大气物理研究所、过程工程研究所、合肥物质科学研究
2、院以及广州地化所等依托和共建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聘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聘任。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决定中心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基本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二)审议决定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域学术带头人、方向团队负责人和骨干人才名单;(三)协调中心与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院机关相关部门的关系;(四)研究决定中心主任提出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五)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2(六)协调组织中心的国际评估;(七)研究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中心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相关事务性工作。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程
3、序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提议或理事提议并经理事长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召集并主持。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委托代理人出席。第八条 理事会讨论事项是否需表决由理事长确定。需表决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整理,送全体理事审议并经理事长审定后发全体理事。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如与国家法律、规定和院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法律和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