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 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 基金
2、收益分配 22 十、 信息披露 . 23 十一、 基金费用 2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 禁止行为 2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 违约责任 32 十八、 争议解决 方式 . 3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3、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48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成立时间: 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
4、册资本:人民币 26.17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37 号 电话: 0571-86475536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联系人: 董婷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5、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7、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以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 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9、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a、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b、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10、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11、到期后不 得 展期;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g、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
12、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 l、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m、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实现向交易所报告所
13、交易和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情况、交 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n、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14、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p、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第 b 项、 第 j 项 、 第 n 项 、第 o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及本协议第十五
16、条第(十)款 进行 事后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17、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应事先提供于 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 不 含本数)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18、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19、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20、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21、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 中国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22、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23、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24、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25、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 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26、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
27、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28、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29、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
30、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3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 金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32、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助,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 证券交易资金的 交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通过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 证券交易 资金备付金 账户 进行本基金 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交收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4、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 人保管,基金 托管 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
35、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36、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37、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电话确认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38、人收到 授权通知 并电话确认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业务统一授权 书的,以统一授权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 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
39、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者双方约定的 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
40、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作小 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 指令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即仅审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 留印鉴和签字是否一致)无误后(
41、以传真指令下达的、存在因印鉴和签字失真而导致 基金 托管人无法有效验印的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传真件上预留印鉴、签字的审核义务仅限于 核实 指令上印鉴和签字的名称是否与预留印鉴、签字一致,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方可执行指令。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 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42、 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
43、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自然灾害、人行支付系统异常等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
44、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 人的签字样本。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及电话确认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及电话确认 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45、协议 16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46、,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47、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
48、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 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