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CTSO-C207a 日 期:2019年 4 月 29日 局长授权 批 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1-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AeroMACS)机载移动台(AMS)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AeroMACS)机载移动台(AMS)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AeroMAC
2、S)机载移动台(AMS)设备申请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2.适用范围 本 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 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 21.353 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机载移动台设备,应满足 RTCA/CAAC CTSO-C207a-2-DO-346 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AeroMACS)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4.02.20)第二章节的要求。a.功能 本 CTSO 的标准适用于预期为在机场环
3、境下提供数据链路通信业务的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设备。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设备在机场环境下为以下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接口:空中交通服务(AT S)、含航空信息服务和气象(AIS/MET)信息的航空运营通讯(AOC)、航空公司行政管理(AAC)和机场管理局通讯,也包括飞机全系统信息管理(SWIM)接口服务。AeroMACS AMS 设备预期在机场地面使用,乘客信息、娱乐服务和乘客拥有的设备不包含在本 CTSO之内。运行法规要求 AeroMACS 是通信设备的辅助设备。AeroMACS满足 IEEE802.16-2009 标准无线宽带接入系统的空中接口(2009.5.29),只适用于机场地面运行。b.
4、失效状态类别(1)本 CTSO 第 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会导致微小的失效状态。AeroMACS AMS设备上层的网络协议和/或应用系统层探测的和通告的 AT S 报文丢失和 AT S 报文误导定义为微小的失效状态类别。注:安装、替换和修改提供可能链接到未批准接口的 CTSO 功能需基于变更的影响分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飞机安装批准过程中需要评估作为非 CTSO 功能添加的安全措施。此设备可能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飞机认证服务(AIR)政策声明 PS-AIR-21.16-02,修订版 2,网络安全特殊条件的建立。CAAC CTSO-C207a-3-(2)当 AT S 功能丧
5、失,且该功能丧失是可通告的,在段落 3.a中定义的功能的丧失属微小的失效状态。(3)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高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c.功能鉴定 应按 RTCA DO-346 第 2.4 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必须提出一种方法证明与局方批准的 AeroMACS 数据链路的互操作性。d.环境鉴定 应按 RTCA DO-346 第 2.3 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 AeroMACS AMS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 Change
6、 1 和 Change 2)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 第 3.f节中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 RTCA/DO-178C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2011.12.13)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 第 3.b 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f.偏离 CAAC CTSO-C207a-4-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 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
7、AR-21-R4 第 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 第 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b.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c.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
8、AR-21-R4 第 21.353 条(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a.手册。包含以下内容:(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CAAC CTSO-C207a-5-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
9、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i)功能描述。(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用 RTCA/DO-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 的表格方式描述。(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b.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c.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d.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硬件
10、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相似文件,如适用)。e.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 中第 4 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CAAC CTSO-C207a-6-f.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 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 CTSO 功能)。在获得 CTSOA 的同时非 CTSO 功能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1)非 CTSO 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 CTSO 第 3 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2)安装程序和限制,
11、能够确保非 CTSO 功能满足第 5.f.(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3)第 5.f.(1)节所描述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f.(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5)(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 CTSO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5.f.(1)节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g.按 CCAR-21-R4 第 21.358 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
12、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h.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i.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j.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 第 3.c节完成的试CAAC CTSO-C207a-7-验结果。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b.设备校准程序;c.原理图;d.布线图;e.材料和工艺规范;f.按本 CTSO 第 3.d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g.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 RTCA/DO-178B或 RTCA/DO-178C中规定的相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 RTCA
13、/DO-178B或 RTCA/DO-178C附件 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中适用目标的资料;h.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 6.a节至第 6.g 节与非 CTSO 功能相关的资料。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 5.a节和第 5.b 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b.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 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f.(1)节至第 5.f.(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CAAC CTSO-C207a-8-8.引用文件 RTCA 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Inc.1150 18th Street NW,Suite 910,Washington D.C.200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订购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