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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docx

1、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 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 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

2、、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就其狭义来说,人道是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或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

3、,简言之,就是“使人成为人”的行为。今日的“人道”概念主要是指狭义的人道主义概念中“人道”,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是与兽道、非人道相对应的。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出于良知而表出仁爱与宽容,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与人道的思想相符合,把任何人当作人看待,包括犯罪人等。 二、近代刑法之人道主义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主义原则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刑法中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罪行法定主义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使刑法规范公正透明的展现在人们眼前,人们可以根据刑法规范来引导自己的行为,而使刑法不再是

4、贵族阶级所垄断和任意化。每个人犯罪,刑法给予与其犯罪罪行相适应的刑罚,使每个人在其行为前可以预知,防止贵族阶级滥用刑罚,防止不定期刑,防止刑罚的不公正不透明。 贝卡里亚,刑事古典学派主要理论者,秉承古典自然法思想,提出罪行法定的原则第一人。贝卡里亚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分出一部分形成国家惩罚权。惩罚权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公民的自由受到私人的侵犯,同时,它又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如果刑法超过了保护集体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基于此,贝卡里亚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任何贵族和官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杜攥罪名和任施刑罚,防止罪行擅断,防止侵犯公民的权利。第二,代表社会的君

5、主制定普遍的法律,而由司法机关对犯罪做出裁判。第三,即便严酷的刑法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和预防犯罪,也应断然禁止酷刑。贝卡里亚这里的三点都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从保护人权出发,从法律上尤其是从刑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防止封建贵族杜纂罪名和滥施刑罚,使刑罚明确而宽缓。费尔巴哈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性,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能够给其带来巨大的利益和快乐。在此趋利避害的基础上,提出了费氏的“心理强制说”。为了起到心理强制作用,他认为“刑罚必须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根据的该法律科处的善恶”。由此引出三个原则:第一,无法律则无刑罚;第二,无犯罪则无刑罚;第三,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并把罪刑法定主

6、义写入刑法典,由此成为近现代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罪行均衡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和等量报复。针对中世纪刑罚残酷、滥施重刑的弊端,启蒙思想家强调罚当其罪,反对残酷刑罚。格老秀斯主张惩罚之苦等于行之恶。霍布斯要求量刑适当,罚必当罪,认为刑罚轻于罪行便不可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孟德斯鸠主张犯罪与刑罚之间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对不同的犯罪,刑罚一定要有区别,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必要时可以赦免刑罚。 近代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提出者也是贝卡里亚。贝卡里亚提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的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

7、犯罪相对称”。 贝卡里亚还别具匠心的提出罪刑阶梯论,试图确定一个与犯罪轻重相适应的刑罚阶梯,以实现罪行均衡的思想。近代刑事人类学派在此基础上主张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也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相适应,更加发展了罪刑均衡原则。至今几乎各国刑法都主张罪刑均衡的原则,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标。不仅如此,在刑法的具体制度上也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原则。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期待可能性制度、从旧兼从轻原则、死刑的执行、监禁制度的改革等等都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思想。 三、现代刑法之人道主义完善 (一)确立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曾经以一种暴力与血腥的形象

8、存在过,尽管现代社会刑法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罚存在一天,它给罪犯带来就只能是痛苦。如何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就是刑法的人道性价值所在。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者反人道的。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近代刑法思想确立之初,贝卡里亚在其天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并根据启蒙思想家的人性论等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

9、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可以说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成为近现代刑事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反对封建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成为近代刑事法区别于传统刑事法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刑罚人道主义并未在我国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刑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死刑的设置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死刑牵涉面过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不仅罪名繁琐,而且还涉及侵犯较普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如某些财产型犯罪、贪利犯罪)。 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的比重过大,从人道主义及合理性的立场看刑罚还是过于严酷等等。刑法基本原

10、则问题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刑法学的基石。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却没有规定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现实中刑法的一些规定虽然体现着人道主义,比如:未成年人的处刑原则,孕妇的不死刑原则等等,但和世界潮流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条,首开先河地把“人道原则”作为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所以将刑法人道主义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整体上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才能促使刑法不断地走向文明、人道和宽和。 (二)限制重刑主义,主张刑法谦抑主义 谦抑,即为谦和抑制之意。刑法的谦抑性,按照陈兴良

11、教授的说法,是指立法者应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主张尽量减少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宽缓平和,刑罚适用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刑法的谦抑性包括刑法的紧缩性、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经济性三个方面的含义。所谓刑法紧缩性亦即尽量减少刑罚的干涉性及严厉性,以给人类最大自由为目的,尽量少地发动刑罚权。这就是主张应当多种手段规范人们行为,在有其他规范手段可以施行的前提下,尽量不适用刑罚,刑罚应当成为最后手段。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指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

12、,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者谦抑性。”刑法经济性是指刑法节俭,但不是指一味地裁减刑法,而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如果说刑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是收入的话,刑罚适用就是支出,刑法的经济性就是减少支出,增进收入,达到利润最大化。贝卡里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样一种刑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经济的。 刑法的谦抑性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慎刑”的思想。我国古代社会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法治主张。新中国成立后,重刑主义的观念由于几千年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国家实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重刑主义抬头。不少人认为刑罚的严厉能降低犯罪率,于是不断提高法定刑增设死刑,滥施刑罚,反复严打,周而复始,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犯罪分子产生了强烈的抗体,犯罪率并未降低而仍是居高不下。自此刑法学家及社会各界刑法学者不断地探索,寻找刑罚新的治世之道。因此,现在我们应当不懈地努力宣扬刑法的谦抑观念,应投入尽量少的刑罚或者以较轻的刑罚而获取较佳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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