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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docx

1、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 摘要:我国刑法的财产刑规定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操作中有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这个制度,甚至通过一些知法犯法的手段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要废除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唤醒并发挥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法治能力;依法治国 我国刑法的财产刑有单处或并处罚金,或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下使用简称罚没收入。我国的幅员广阔,各级的法院每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数量是相当大的,因此最后得到的罚没收入数额也就相当可观了。由此带来的怎么使用这些罚没收入就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应该说是关系着司法的问题,因为要避免公安

2、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为了罚没收入而不当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包括司法权,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还是出现了例如不当立案、以重罪罚轻罪等之类涉及这种情况的突出问题。如上所述,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不仅涉及司法问题,也涉及财政问题。在理论上,国家的发展表现为动态过程,国民收入的增长可以说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而国家的治理能力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要想建设更好的市场经济和积极地促进其发展,必然要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的建设,这就涉及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和财政体系。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最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即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正是最缺乏的,因此我国需要对财政体系和司法体系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一、

3、罚没收入返还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要在我国实现预算制度的应有作用,就不应该让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成为僵尸法条,应完善制度发挥其积极有效的功能。通过人大的程序加强预算决定的审查监督,使得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涉及国家的财产上进一步得到规范。而这中间完善的、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从决定可以看出决策层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弊端的根本问题来源于不完善的财政制度,因而也部分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无权威。我国的一些学者要求就其中的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作出改革,甚至是废除,根源在于它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和损害了司法公正。在目前我国的财政制度的相关安排上,要求在罚款、罚金方面采取收归国库的制度,地方无法直接支配这

4、些款项。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持地方的积极性,就有了地方实际操作方法,即地方政府会给所在地的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在完成相应的指标后,采取类似于奖励的方式将已经收归国库的款项通过各级的财政部门,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地方。这些利益于是成为了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谋取的对象,这些机关的性质就发生了严重的错乱。无论是直接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相关,还是间接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这就导致在立案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罚没收入返还的消极影响的表现 下面介绍几种典型情况

5、,用于说明罚没收入返还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此罪认定为彼罪,这样就能够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此罪上。发生在山西的典型案件生动地表现出来了。个别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之后把矿石出卖,这种企业从根本上说只是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机关并没有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采用张冠李戴的手法,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这上面了,这比只判处罚金的非法采矿罪能带来经济利益大多了。 (二)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滥用刑法第64条处以罚没财产。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用主观恶性大来将行为人的犯罪未遂用既遂的标准最终定

6、罪处罚,从而最后罚没行为人的财产。此外,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行贿,有的检察机关不但追缴行贿的钱,还要让行贿人再上缴与行贿同等数额的罚款。还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抓获了在澳门赌博的大陆居民,在处理中不仅没收其身上所有的财物,还让这些涉赌的人员上缴与其在澳门赌博中输掉的同等金额的所谓罚款。 (三)在实践中,有个别机关超越法理和学理的解释范围,对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扩大的解释。比如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时候,将其处理范围人为地扩大,这样就可以把一些企业财产没收,变为所谓的国家所有。典型的情况表现在个别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写到某组织额成立是从很早就开始了

7、,这样使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认定的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处于不受法律处罚的年龄。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结合其以前是否受过到刑罚处罚情况和其是否有违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际。然而,一些地方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将首要分子并没有指挥、参与甚至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实也放在首要分子的身上,以达到罚没首要分子公司财产的目的。之所以扩大处罚的范围,源自于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公司形式,公司一般拥有大量的财产,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全部没收其财产显得名正言顺,最后通过返还变成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财产了。此外,有的公安机关把有的民事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这么做其实是为

8、了获取最后的罚没收入。但是有的地方机关却用各种理由不处理那些不能获得罚没收入的醒目的犯罪。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大街上刻章办证的小广告,即使违法分子已经留了联系方式也不会进行处理。 (四)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实力强的的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犯罪时,司法机关对相当轻微的犯罪处以高额罚金。例如,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在到案和审理过程中认罪悔过,最后在判决中对其宣告了缓刑,但是因为其的经济实力也要判处很高的罚金。上述几种不正当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刑法第64条,而且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犯罪。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正是这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知法犯法的根源。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是在宪法这一基本法

9、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人权,上述机关的各种违法的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毫无疑问,一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性适用刑法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国民来讲能有什么客观公正,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可以这么说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已经严重削弱了司法公正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倒闭,甚至有的企业宁愿远走他国,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消除消极影响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的废除成为防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知法犯法的釜底抽薪的有效的做法。总书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断就可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一个制度的废除,则需要另一个更先进、更有效

10、的制度来取代它,并在之后的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一方面税种和税率收归最高立法机关所有,另一方面唤醒沉睡中的宪法监督权,对预算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监督体制。这样财政的收支必然公开透明,各级的财政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在严控随意使用和支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经费也要得到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配。在这个方面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日本,也分为两个大层次的经费制度,即国库经费和都道府县经费。在充分保障警察所必须的基础设备的前提下,将其余的经费按比例、有规划的使用在其他地方,包括突发性的、大规模的经费支出时刻。当然,我国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也可以发挥出足够的威慑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上也是人人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只要触犯刑法,就得接受刑罚处置。 作者:陈文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托斯滕•佩尔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纪周刊,2013,(50):90 2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J现代法学,2014(3):12 3左为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257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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