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行政执法知识讲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
2、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
4、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瀑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
5、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
6、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现代水法的产生(1)1949-1978 年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国家制定了许多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1954 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全民所有。(2)1979-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颁布以前,称为建设与管理期。七十年代未,总结历史经验,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了水法 沙土保持法陆续颁布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水行政管理规章。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等。(3)1998-2002
7、 新中华人民共国和水法 颁布之前1998 年 1 月 21 日,全国六届人大 24 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的新的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展开。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 、 防洪法 、 河道管理条例等一批水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水法规体系。(4)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以后国家又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使中国逐步地走上了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水法规体系纵向组成:1、根本法、基本法的相关条款。2、水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
8、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区域流域管理法。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四川省河道实施管理办法 。4、与水法有关的主要法律还有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 渔业法等。横向组成:1、水资源开发利用;2、水、水域工程保护;3、节、用水管理;4、河道、防洪与抗洪;5、水土保持;6、工程管理等。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