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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9古越龙山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PDF

1、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师 事 务 所 关于 浙 江 古 越 龙山 绍 兴 酒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股 东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 海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地 址: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501 号 上海 中心 12 层 电 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 编:200120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上 海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浙 江古 越龙 山绍 兴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浙 江古越龙山绍兴酒

2、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 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 浙 江古越 龙山绍 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 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3、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及召集、召开 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

4、上刊登了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 大会 的 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 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2、经本 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采 取现场 投票与网 络投票 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1)公 司按照 会议通 知通过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 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 股 东 提 供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网 络 投 票 平 台,股 东 可 以 参 加 网 络 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上海证

5、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17 年5 月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互联网 投 票的具 体时间 为股东 大 会召开 当日(即2017 年5 月18 日)的 9:15-15:00。(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5 月18 日在 公司新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 集、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和 其他规 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

6、章 程 的有关 规定。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5,243,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637%。其中:中 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股东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 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 股东)为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7,7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15%。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 议的资 格均 合法有 效。2、出

7、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其 出席 会议的 资格 均合法 有效。三、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 1、公司 就本次 股东大 会向股东 提供了 网络投 票平台,股东可 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2、本次 股东大 会股权 登记日登 记在册 的所有 股东,均 有权通 过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

8、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963,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9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4、网络 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 向公司 提供了本 次股东 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四、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

9、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 发生对 通知 的议案 进行 修改的 情形,也未 发生 股东提 出新 议案的 情形。五、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

10、0%。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3、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及公司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4、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

11、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5、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2,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58%;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12、数的 23.9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2,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58%;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13、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7、审议关于 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2,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58%;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14、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审议关于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9、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35,838,1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03%;反对36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2,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1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58%;反对 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的有关 规定,会议 通过 的上述 决议 均合法 有效。六、结 论意见 综 上所 述,本 所律 师认为,公 司 2016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的召 集和 召开程 序、召 集人 资格、出席会 议人 员资 格、会 议

16、表决 程序 及表 决结果 等事 宜,均 符合 公司 法、上 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 则 等法 律、法规、规章 和 其他 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本 次股 东大会 通过 的决议 均合 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本页 无正文,为 上海 市锦 天城律 师事 务所关 于 浙 江古越 龙山 绍兴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6 年 年度 股东 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书 之 签署 页)上 海市 锦天城 律师 事务所 经 办律 师:负 责人:经 办律 师:年 月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前海 天津 合肥 济南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 心 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明德 张 灵芝 汪 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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