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文(课题)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论文(课题)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论文学术质量,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根据省市社科联社科评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论著、论文、课题和调研报告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处理。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五)在申报
2、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主持人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课题主持人应当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各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负责审核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引 用 应 伴 以 明 显 的 标 识 ,以 避 免 读 者 误 会 。通 常 的引 用 有 直 接 引 用 与 间 接 引 用 ,直
3、 接 引 用 需 使 用 引 号 ,间接 引 用 应 当 在 正 文 或 注 释 行 文 时 明 确 向 读 者 显 示 其 为引 用 。直 接 引 文 不 能 超 过 20%。否 则 ,视 为 抄 袭 剽 窃 。凡引 用 均 须 标 明 真 实 出 处 ,提 供 与 引 文 相 关 的 准 确 信 息 。不 少 文 献 存 在 着 不 同 版 本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在 页 码 标 注甚 至 卷 册 划 分 上 并 不 一 致 。因 此 ,引 用 者 必 须 将 所 引 文字 或 观 点 的 出 处 给 出 清 晰 的 标 示 ,便 于 读 者 核 对 原 文 。在 标 注 引 文 出
4、 处 时 ,不 得 作 伪 。各单位应当将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科研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内容。课题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高校科研部门负有把关责任。多次出现论文作假或者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高校或科研单位应当对作者所在院(系、部、科室)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给予该课题主持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所获奖项,取消来年评奖资格。高校或科研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市社科联将责成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科研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课题组成员、主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 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