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现我县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结合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63 号)有关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县经合办起草了三门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县经合办。联系电话:13750688190电子邮箱:附件:三门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门县经济合作办公室2018 年 6 月 5 日2三门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
2、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现我县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结合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63 号)有关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成立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县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办,负责日
3、常工作。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县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3第三章 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第五条 在县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整个业务流转环节主要发生在县外、且年度入库税收超过 200 万元的企业,经认定视为总部企业。第六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企一议。第四章 政策扶持第七条 允许将三门县总部经济产业园地址作为入园企业的注册地址
4、。第八条 根据总部企业年度纳税贡献大小,结合总部企业协议,按照县内总部经济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兑现方式以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审核审定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门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4(三)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部门评审、实地考
5、察等多种形式。第十二条 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县经合办与企业签订总部经济协议。第六章 奖励资金拨付流程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资金奖励按照以下流程拨付:(一)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报告;(二)企业填写奖励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交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四)县政府出具抄告单;(五)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给企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每年接受管理机构动态评估,如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认定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5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欠税、逃税、骗取财政资金、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