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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工作规则.doc

1、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曝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发挥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作用,完善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概念曝光解释义 本规则所称曝光,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查实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和和处理情况情况等信息。第三条行为释义本规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性质恶劣

2、或造成严重后果,并经行政机构依法认定的行为。2第三四条工作原则 曝光工作应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第四第五条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与生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部级曝光平台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部曝光平台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与生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曝光平台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部提交列入部级曝光目录信息。第六条曝光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设置“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曝光台”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第五第七条部级曝光目录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3、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曝光平台公布目录:(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险情的;。 (二)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3(三)经查实,存在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四)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中发现项目进场水泥、钢材、沥青、支座、护栏等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不合格工程、严重的质量缺陷、严重的偷工减料和

4、假冒行为。(三)未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对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四五)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中发现项目进场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批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五)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质量安全事件,经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六六)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通报,或作出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被4撤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者限制行为能

5、力的等行政处罚, ;或 12 个月内被同一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 次及以上的。 。 (行政决定)(七七)列入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八)从业单位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其全国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 D 级”的;(九八)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层级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宜在本规则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目录。列入交通运输部曝光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曝光目录。第七第八条曝光内容 曝光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责任

6、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信息、责任追究处理依据和结果、实施部门等信息。第九条层级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其曝光台上及时公布列入部级曝光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在每月底前向部报送相关信息电子版和纸质正式文件。第十条曝光程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曝光程序:(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获取的质量安全违法违5规行为信息,列入拟曝光信息。(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拟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在曝光台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第十一条申诉和撤销对公示期曝光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认定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7、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二条工作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信息的审核把关。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曝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息来源的符合性和规范性负审核责任。第八第十三条采信依据 下列资料文件可以作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信息采信的基础资料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督查执法文件、通报和执法督查文件文书;。(三)对举报或媒体报道经查实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6题的调查处理文件等;。 第九条工作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

8、管部门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信息的审核把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曝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息来源的符合性和规范性负审核责任。第十第十四条信息采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应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群众举报调查等途径,对符合应纳入曝光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曝光的基本信息和列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一)事故(险情)信息应包括项目事故名称、建设规模事故等级、事故时间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伤

9、(涉险)人数、参建单位、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二)险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险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描述、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参建责任从业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检查主体、检查时间等等要素。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行7政处罚文号、执法单位、处罚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依据等要素;。(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应包括原材料及产品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部位、原材料和产品名称、抽检单位、抽检样本量、不合格样本量、不合格指标

10、、抽查结果、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要素。(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要素。(六)全国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定为 D 级”应包括从业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失信行为描述、依据、评价结果等要素。第十一条曝光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其门户网站设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专栏,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部政府网站“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完成网上注册并通过系统录入和审核,提交列入部曝光目录的基本信息,应于每月的第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申诉和撤销 任何被曝光的工程项目、

11、从业8单位和个人对曝光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由作出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提出“撤销曝光”建议。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诉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于2 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第十三第十五条曝光时限 信息曝光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曝光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曝光期限分别延长至为 24 个月和 36 个月。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10 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曝光期满的信息进行移除并建档保存,保存时间为 5 年。 第十四六条组织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

12、法违规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布制度,完善网络系统,明确负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工作联络人,建立曝光台帐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部将对各省曝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汇总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部将对各省曝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效能的依据。第十六第十八条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9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曝光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曝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十八第二十条对省要求 各省(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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