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目 录一、背景与意义 1二、总体要求 2(一)总体思路 .2(二)基本原则 .2(三)工作目标 .31总体目标 32具体目标 3三、实施城镇节水改造 4(一)节流工程 .41漏损控制工程 42节水器具普及推广 5(二)开源工程 .51污水再生利用 52雨水利用 63海水利用 74矿井水及苦咸水利用 8(三)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 .81城镇健康水循环构建 82公共机构循环循序用水 93居民住宅建筑中水设施 104城镇建成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改 10I四、健全城镇节水机制 11(一)强化规划引领 .11(二)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
2、方案 .111. 节水型城市 122. 节水型居民小区 133. 节水型公共建筑 134. 节水型企业 15(三)推广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16(四)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制度 .16(五)强化城镇节水关键制度落实 .171实施节水“三同时 ”管理 172实施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累进加价制度 .173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18(六)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18(七)开展水平衡测试 .19(八)做好城市节水统计 .19五、完善保障措施 20(一)组织保障 .20(二)资金保障 .20(三)公众参与 .211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一 、 背 景 与 意 义水 资 源 短 缺 、 水 污 染 严 重 、 水 生
3、态 破 坏 已 经 成 为 制 约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提 出 , 要 “深 入 开 展 节 水 型 城 市 建 设 , 使 节 约 用 水 成 为 每 个 单 位 、 每 个 家 庭 、 每 个 人 的 自 觉 行 动 ”。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2015 年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明 确 要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节 水 综 合 改 造 试 点 示 范 工 作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要 加 快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4、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意 见 )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 0168 号) 以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2 0151 7 号 , 简 称 “水 十 条 ”) 明 确 了 加 强 城 镇 节 水 的 工 作 任 务 , 全 面 建 设 节 水 型 城 市 。城 镇 节 水 是 解 决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 提 升 水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应 对 城
5、市 水 安 全 问 题 的 重 要 举 措 。 深 入 推 进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 有 利 于 加 快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 有 利 于 稳 增 长 、 调 结 构 、 促 改 革 、 惠 民 生 , 对 支 撑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实 施 和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策 部 署 , 特 制 定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指 南 , 用 于 指 导 各 地 深 入 开 展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 为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实 施 、 节 水 制 度 建 设
6、 与 落 实 提 供 参 考 。2二 、 总 体 要 求(一)总体思路。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 要 依 托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平 台 , 以节 流 工 程 、 开 源 工 程 、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工 程 为 突 破 口 , 创 新 工 作 机 制 , 加 快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与 建 设 , 推 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机 制 , 完 善 城 市 节 水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 深 入 推 进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二)基本原则。 坚 持 规 划 引 领 , 强 化 政 府 统 筹 。 城 市 总 体
7、规 划 、 控 制 性详 细 规 划 以 及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要 加 强 对 节 水 工 作 的 统 筹 , 抓 好 城 市 节 水 专 项 规 划 引 领 , 完 善 城 镇 节 水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完 善 保 障 制 度 和 措 施 , 确 保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坚持循环循序 , 提高用水效率 。 以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为 核 心 , 转 变 用 水 方 式 , 将 城 镇 社 会 水 循 环 对 自 然 水 循 环 的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 实 现 人 与
8、自 然 和 谐 发 展 。 优 水 优 用 , 工 业 生 产 、 园 林 绿 化 、 景 观 生 态 等 领 域 优 先 使 用 再 生 水 , 产 业 园 区 布 局 及 产 业 结 构 设 置 考 虑 水 的 循 序 利 用 。坚 持 全 民 参 与 , 鼓 励 融 资 创 新 。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 提 高 群 众 节 水 积 极 性 , 积 极 营 造 浓 厚 节 水 氛 围 , 倡 导 自 觉 节 水 的 良 好 风 尚 。 创 新 城 镇 节 水 融 资 机 制 , 鼓 励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开 展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工 作 , 推
9、 进 合 同 节 水 管 理 。3(三)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贯 彻 落 实 若 干 意 见 、 “水 十 条 ”、 国 发 2016 8 号 文 件 精 神 , 保 障 城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 通 过 城 市 水 的 循 环 、 循 序 利 用 ,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 减 少 新 鲜 水 的 取 用 量 , 提 高 城 市 外 排 水 的 水 质 , 形 成 自 然 健 康 水 循 环 , 涵 养 城 市 水 资 源 、 修 复 城 市 水 生 态 、 改 善 城 市 水 环 境 、 保 障 城 市 水 安 全 。 2020 年
10、, 地 级 及 以 上 缺 水 城 市 (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200 毫 米 、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600 立 方 米 , 下 同 ) 达 到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考 核 标 准 ( 建 城 2012 57 号 ) 或 者 城 市 节 水 评 价 标 准 ( GB/T 51083) I 级 标 准 , 其 他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达 到 城 市 节 水 评 价 标 准 II 级 及 以 上 要 求 。 京 津 冀 、 长 三 角 、 珠 三 角 等 区 域 提 前 一 年 完 成 。2 具 体 目 标 。( 1)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控 制 目 标 。 对
11、使 用 超 过 50 年 和 材 质落 后 的 供 水 管 网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 到 2017 年 , 全 国 城 市 公 共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控 制 在 12%以 内 ; 到 2020 年 , 控 制 在 10%以内。( 2) 城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目 标 。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力 争 污 水 实 现 全 收 集 、 全 处 理 , 结 合 城 市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 景 观 生 态 补 水 和 城 市 水 生 态 修 复 , 推动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 2020 年 , 缺 水 地 区 的 城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率 不 低 于 20%
12、, 京津 冀 地 区 的 城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率 达 到 30%以 上 。( 3) 节 水 器 具 普 及 率 。 建 成 区 公 共 及 民 用 建 筑 用 水 器4具 符 合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 ( CJ/T 164) 标 准 的 比 例 达到 100%。( 4) 建 筑 中 水 利 用 。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新 建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安 装 建 筑 中 水 设 施 , 老 旧 住 房 逐 步 完 成 建 筑 中 水 设 施 安 装 改 造 。( 5) 城 市 节 水 制 度 实 施 及 基 础 管 理 措 施 进 一 步 提
13、 升 。 城 市 节 水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实 施 及 能 力 建 设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 建 立 有 利 于 推 进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的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的 机 制 和 政 策 体 系 ,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镇 节 水 改 造 绩 效 评 估 与 考 核 机 制 。三 、 实 施 城 镇 节 水 改 造(一)节流工程。1 漏 损 控 制 工 程 。(1)管网漏损控制。 一 是 改 造 老 旧 供 水 管 网 。 对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50 年的供水管 网 、 材 质 落 后 和 受 损 失 修 的 管 网 实 施 更 新 改 造 。 同 时 , 排
14、查 和 修 复 漏 损 供 水 管 网 。二 是 鼓 励 开 展 管 网 独 立 分 区 计 量 管 理 ( DMA) 。 在 普 查 基 础 上 建 立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信 息 系 统 , 鼓 励 开 展 管 网 独 立 分 区 计 量 体 系 的 建 设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管 网 分 区 局 部 改 造 、 泵 站 改 造 、 分 区 阀 门 及 计 量 设 备 安 装 等 工 程 。三 是 居 民 小 区 漏 损 控 制 。 结 合 小 区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改 造 , 有 计 划 的 同 步 实 施 小 区 漏 损 管 网 改 造 。 强 化 居 住 小 区 计
15、 量 管 理 , 鼓 励 建 立 小 区 DMA 管 理 模 式 , 健 全 总 分 表 匹 配 和 分 析 机 制 , 实 施 三 级 计 量 防 漏 措 施 。 逐 步 更 新 改 造 不 符 合 要 求 的5小区。(2)公共机构和建成区工业企业漏损控制。 对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 用 水 量 达 到 一 定 标 准 ( 各 地 因 地 制宜 确 定 ) 的 公 共 机 构 和 工 业 企 业 用 水 大 户 , 应 当 在 抓 好 水 平 衡 测 试 的 前 提 下 , 严 控 使 用 环 节 漏 损 , 主 要 包 括 内 部 管 网 漏 损 检 查 与 修 复 、 计 量
16、水 表 三 级 或 二 级 改 造 等 。2 节 水 器 具 普 及 推 广 。(1)既有建筑换装节水型器具。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公 共 建 筑 、 公 共 区 域 ( 公 园 厕 所 等 ) 、 工业 企 业 等 非 居 民 住 宅 建 筑 的 用 水 器 具 , 应 当 在 全 面 调 查 摸 底 基 础 上 , 按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换 装 计 划 并 实 施 。 鼓 励 老 旧 居 民 小 区 自 主 开 展 用 水 器 具 改 造 。(2)新改扩建项目节水器具安装。 新 建 建 筑 用 水 器 具 必 须 全 部 使 用 节 水 器 具 , 严 禁 使 用 国家 明 令
17、淘 汰 的 用 水 器 具 。 按 照 节 水 “三 同 时 ”管 理 的 要 求 , 在 新 改 扩 项 目 建 设 时 , 做 到 节 水 型 器 具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二)开源工程。1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强 化 规 划 引 领 统 筹 , 确 定 重 点 区 域 和 领 域 , 优 化 布 局 , 并 强 化 再 生 水 水 质 监 管 。 主 要 工 程 任 务 包 括 :(1)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转 变 过 去 在 城 市 下 游 “大 截 排 、 大 集 中 ”建 设 污 水 处 理与
18、再 生 利 用 设 施 的 思 路 , 从 有 利 于 污 水 处 理 资 源 化 利 用 及 城6市 河 道 生 态 补 水 角 度 出 发 , 优 化 布 局 、 集 散 结 合 、 适 度 分 布 ,加 快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2)实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 一是再生水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 以 缺 水 及 水 污 染 严 重 地区 城 市 为 重 点 , 完 善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厂 配 套 管 网 建 设 , 提 升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水 平 , 现 有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应 结 合 再 生 水 利 用 需 求 , 完 成
19、 提 标 改 造 。 建 成 区 水 体 水 质 达 不 到 地 表 水 类 标 准 的 城 市 , 新 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要 执 行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 或 者 根 据 水 体 补 水 需 求 进 一 步 提 升 水 质 标 准 。 二是再生水储存设施及再生水输配管网的建设。 有 关 工 程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应 符 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12 197 号 ) 要 求 , 并 遵 循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
20、 50335) 。(3)再生水生态和景观补水系统建设。 结 合 城 市 黑 臭 水 体 整 治 及 水 生 态 修 复 工 作 , 重 点 将 再 生水 用 于 河 道 水 量 补 充 , 可 有 效 提 高 水 体 的 流 动 性 。 主 要 包 括 两 类 工 程 : 一 是 对 于 已 经 完 成 控 源 截 污 及 内 源 治 理 等 的 水 体 , 实 施 再 生 水 补 水 , 需 建 设 市 政 再 生 水 补 源 管 道 、 泵 站 等 设 施 ; 二 是 对 于 短 期 内 无 法 实 现 全 面 截 污 纳 管 、 无 替 换 或 补 充 水 源 的 黑 臭 水 体 , 通
21、 过 选 用 适 宜 的 污 废 水 处 理 装 置 , 对 污 废 水 和 黑 臭 水 体 进 行 就 地 或 旁 路 处 理 , 经 净 化 后 排 入 水 体 , 实 现 水 体 的 净 化 和 循 环 流 动 。2雨水利用。充 分 发 挥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作 用 , 通 过 “渗 、 滞 、 蓄、 净 、7用 、 排 ”等 措 施 , 强 化 城 市 降 雨 径 流 的 滞 蓄 利 用 、 下 渗 补 给地 下 水 。 收 集 雨 水 通 常 可 用 于 景 观 用 水 、 绿 化 用 水 、 循 环 冷 却 系 统 补 水 、 汽 车 冲 洗 用 水 、 路 面 地 面
22、冲 洗 用 水 、 冲 厕 、 消 防 、 地 下 水 回 灌 等 。 雨 水 回 收 利 用 应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建 筑 与 小 区 雨 水 利 用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00)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 般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低 于 600 毫 米 的 地 区 不 宜 建 设 雨 水 直 接 回 收 利 用 工 程 , 确 有 必 要 的 , 宜 采 用 简 单 的 回 收 利 用 措 施 。(1)雨水净化利用设施建设。 可 采 用 生 态 或 传 统 方 法 净 化 雨 水 , 包 括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雨 水 湿 地 、 雨 水 收
23、集 罐 等 , 具 体 工 艺 可 结 合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 充 分 考 虑 下 垫 面 的 性 质 、 雨 水 水 质 水 量 以 及 回 用 水 水 质 水 量 需 求 等 因 素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2)雨水调蓄储存设施建设。 可 结 合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用 生 态 或 人 工 设 施调 蓄 储 存 雨 水 , 如 人 工 或 自 然 水 体 、 蓄 水 池 或 聚 丙 烯 ( PP) 模 块 蓄 水 池 等 。3海水利用。海 水 利 用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 工 程 任 务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 :(
24、 1) 海 水 直 接 利 用 及 输 配 管 网 工 程 。 主 要 包 括 取 水 设 施 、 输 配 水 管 道 、 简 单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提 升 泵 站 等 , 主 要 用 于 工 业 领 域 。( 2) 海 水 淡 化 水 利 用 工 程 。 海 水 淡 化 主 要 包 括 膜 法 、 热 法 及 热 膜 耦 合 等 淡 化 设 施 淡 化 后 的 海 水 利 用 , 主 要 用 于 工 业 生 产 领 域 , 沿 海 地 区 缺 水 城 市 和 海 岛 的 生 活 用 水 补 充 用 水 。8具 体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海 水 淡 化 设 施 建 设 、 “点 对 点
25、 ”输 配 水 管网 建 设 、 海 水 淡 化 水 掺 混 调 节 池 等 设 施 建 设 。 4 矿 井 水 及 苦 咸 水 利 用 。 在 资 源 型 缺 水 城 镇 , 加 快 推 动 矿 井 水 及 苦 咸 水 利 用 设 施建 设 。 水 质 符 合 标 准 的 矿 井 水 可 直 接 用 于 生 活 和 生 产 。 具 体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 : 一 是 矿 井 水 及 苦 咸 水 取 用 及 输 配 管 网 建 设 , 主 要 包 括 取 水 设 施 、 输 配 管 道 、 泵 站 等 ; 二 是 矿 井 水 及 苦 咸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 根 据
26、水 质 成 分 的 不 同 , 可 采 用 混 凝 沉 淀 、 消 毒 等 工 艺 。 苦 咸 水 的 淡 化 方 法 与 海 水 淡 化 相 似 。(三)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 通 过 城 镇 、 公 共 机 构 和 建 成 区 工 业 企 业 等 不 同 尺 度 、 不同 层 面 的 水 循 环 利 用 系 统 建 设 , 推 进 优 水 优 用 、 循 环 利 用 和 梯 级 利 用 , 提 高 水 的 循 环 利 用 效 率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城 市 取 水 量 和 外 排 水 量 , 促 进 节 水 减 污 、 城 市 水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生 态 修 复 。 城
27、镇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宜 侧 重 城 市 或 城 区 尺 度 健 康 水 循 环 构 建 相 关 工 程 、 民 用 公 共 机 构 和 公 共 建 筑 循 环 循 序 利 用 工 程 。1 城 镇 健 康 水 循 环 构 建 。一 是 提 倡 城 市 健 康 水 循 环 理 念 , 积 极 推 行 水 的 循 环 利 用 和 梯 级 利 用 。 将 污 水 和 雨 水 视 为 城 市 新 水 源 , 构 建 “城 市 用 水 排 水 再 生 处 理 水 系 水 生 态 补 给 城 市 用 水 ”闭 式 水 循 环 系 统 , 实 现 再 生 水 的 多 元 利 用 、 梯 级 利 用
28、和 安 全 利 用 , 促 进 城 市 新 型 供 排 水 体 系 建 设 、 水 系 和 水 生 态 修 复 体 系 建 设 。 二 是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城 市 健 康 水 循 环 系 统 建 设 方 案 和 长 效 保 持 技 术 路 线 , 融 合 人 工 措 施 与 生 态 措 施 , 有 计 划 、9有 步 骤 地 系 统 实 施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工 程 的 核 心 是 建 设 再 生 水 梯 级 循 环 利 用 系 统 。 将 通 过 工 程 措 施 处 理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要 求 后 的 再 生 水 , 排 入 人 工
29、 湿 地 、 河 湖 塘 和 城 市 景 观 水 体 等 人 工 强 化 调 控 的 水 生 态 系 统 , 经 过 自 然 储 存 和 净 化 后 再 循 环 利 用 于 工 业 、 园 林 绿 化 、 市 政 和 生 活 杂 用 等 , 实 现 生 态 用 水 和 工 业 、 生 活 等 用 水 的 梯 级 利 用 和 安 全 利 用 。 主 要 工 程 包 括 : 城 市 水 体 与 地 下 水 系 的 修 复 与 改 造 ,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输 配 系 统 建 设 , 人 工 湿 地 和 河 湖 塘 等 水 体 水 生 态 修 复 系 统 建 设 , 再 循 环 输 配 管 网
30、 建 设 等 。2 公 共 机 构 循 环 循 序 用 水 。公 共 机 构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内 部 水 的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主 要 包 括 中 水 利 用 、 空 调 冷 却 循 环 水 系 统 、 水 景 、 游 泳 池 、 生 活 热 水 、 锅 炉 供 水 等 。 应 当 在 科 学 评 估 用 水 效 率 基 础 上 , 对 照 有 关 标 准 , 提 出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系 统 改 造 要 求 , 制 定 改 造 计 划 , 分 步 实 施 改 造 。 主 要 改 造 工 程 包 括 :( 1) 公 共 建 筑 中 水 利 用 工 程 建 设 与 改
31、 造 。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新 建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安 装 中 水 设 施 。 以 公 共 建 筑 的 优 质 杂 排 水 、 杂 排 水 或 生 活 排 水 为 水 源 , 经 集 中 或 分 散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 , 通 过 管 道 输 送 到 回 用 部 位 。 建 筑 中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要 执 行 建 筑 中 水 设 计 规 范 ( GB 50336) , 水 质 要 求 要 执 行 国 家 城 镇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系 列 水 质 标 准 。( 2) 其 他 循 序 利 用 工 程 建 设 和 改
32、 造 。 包 括 空 调 冷 却 循10环 水 系 统 、 水 景 补 水 系 统 、 游 泳 池 用 水 循 环 水 系 统 、 集 中 生活 热 水 循 环 系 统 、 锅 炉 用 水 循 环 系 统 等 改 造 等 。 有 关 设 施 改 造 需 要 符 合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 B50015) 、 民 用 建 筑节水设计标准 ( GB50555) 、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 B/T 50102) 、 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G B 9667) 、 游 泳 池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C JJ 122) 、 游 泳 池 水 质 标
33、 准 ( CJ 244) 等 标 准 的 要 求 。3 居 民 住 宅 建 筑 中 水 设 施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新 建 住 房 应 当 安 装 中 水 设 施 , 老 旧 住 房 逐 步 实 施 中 水 利 用 改 造 。 鼓 励 居 民 家 庭 内 部 实 行 排 水 灰 黑 分 离 的 一 体 化 户 内 中 水 设 施 , 推 广 中 水 洁 厕 。 建 筑 中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要 执 行 建 筑 中 水 设 计 规 范 (G B 50336) , 水 质 要 求 要 执 行 国 家 城 镇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系 列 水 质 标 准 。4
34、城 镇 建 成 区 工 业 企 业 节 水 技 改 。工 业 企 业 用 水 占 城 市 用 水 的 60%70%, 而 冷 却 用 水 占 工 业 用 水 总 量 的 80%, 节 水 潜 力 很 大 。 应 当 分 阶 段 分 步 骤 对 日 用 水 量 大 于 500 立 方 米 /d 的 工 业 企 业 开 展 水 的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效 率 评 估 ,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节 水 技 改 任 务 。工 业 企 业 用 水 绩 效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 循 环 冷 却 水 浓 缩 倍 数 和 取 水 定 额 三 项
35、技 术 指 标 , 应 根 据 行 业 运 行 数 据 和 国 家 现 行 取 水 定 额 ( GB18916) 系列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 通 过 分 析 研 究 确 立 本 地 区 同 类 行 业 的 用 水 效 率 标 杆 , 通 过 标 杆 企 业 的 运 行 数 据 确 定 绩 效 技 术 指 标 。 缺 乏 同 类 行 业 用 水 数 据 的 , 可 参 考 采 用 取 水 定 额 (G B/T18916)11规 定 值 的 80%作 为 标 杆 。( 1) 循 环 与 循 序 利 用 工 程 用 水 效 率 的 评 估 。 根 据 当 地 水 质 全 分 析 数 据 ,
36、 通 过 水 平 衡 测 试 和 绘 制 用 水 量 平 衡 图 等 措 施 , 找 出 与 标 杆 企 业 的 节 水 差 距 和 问 题 , 识 别 节 水 潜 力 。( 2) 主 要 节 水 技 改 工 程 任 务 。 通 过 规 划 设 计 完 善 给 水 及 回 用 系 统 , 提 高 重 复 利 用 率 和 循 环 冷 却 水 浓 缩 倍 数 、 降 低 取 水 定 额 、 减 少 工 业 直 排 用 水 工 艺 和 用 水 量 等 , 推 动 节 水 绩 效 技 术 指 标 达 标 。 同 时 , 通 过 改 变 生 产 原 料 或 用 水 方 式 、 升 级 工 艺 和 设 备
37、 , 实 现 少 用 水 或 不 用 水 的 清 洁 生 产 。四 、 健 全 城 镇 节 水 机 制(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 是 强 化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引 领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要 科 学评 估 城 市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 坚 持 以 水 定 城 、 以 水 定 地 、 以 水 定 人 、 以 水 定 产 的 原 则 , 统 筹 给 水 、 节 水 、 排 水 、 污 水 处 理 与 再 生 利 用 , 以 及 水 安 全 、 水 生 态 和 水 环 境 的 协 调 。 按 照 有 利 于 水 循 环 、 循 序 利 用 的 原 则 , 规 划 布 局
38、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明 确 城 市 蓝 线 管 控 要 求 , 加 强 河 湖 水 系 保 护 。 二 是 各 城 市 要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城 市 节 水 专 项 规 划 ,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目 标 , 从 水 的 供 需 平 衡 、 潜 力 挖 掘 、 管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提 出 工 作 对 策 、 措 施 和 详 细 实 施 计 划 , 并 与 城 镇 供 水 、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 绿 地 、 水 系 等 规 划 相 衔 接 。(二)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落 实 水 效 领 跑
39、者 引 领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结 合 节 水 型 城市 、 节 水 型 居 民 小 区 、 节 水 型 公 共 建 筑 、 节 水 型 企 业 等 创 建12工 作 , 实 施 水 效 领 跑 者 引 领 行 动 。1. 节 水 型 城 市 。2020 年 以 前 , 地 级 及 以 上 缺 水 城 市 应 当 达 到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标 准 的 要 求 , 20162020 年 ,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城 市 比 例 应 当 分 别 达 到 30%、 50%、 70%、 90%、 100%。符 合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标 准 。 地 级 及 以 上 缺
40、水 城 市 符 合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考 核 标 准 或 经 评 估 达 到 城 市 节 水 评 价 标准 ( GB/T 51083) I 级 , 其 他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达 到 城 市 节 水 评 价 标 准 II 级 及 以 上 要 求 。法 规 完 善 、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 城 市 节 水 法 规 、 政 策 完 善 ,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 节 水 财 政 投 入 有 保 障 ; 强 化 城 市 规 划 引 领 , 严 格 实 施 计 划 用 水 和 定 额 管 理 、 节 水 “三 同 时 ”管 理 、 居 民 用 水 阶 梯 水 价 和 非 居
41、 民 用 水 超 计 划 累 进 加 价 、 重 点 用 水 单 位 水 平 衡 测 试 、 节 水 统 计 等 制 度 。主要技术指标达标 。 ( 1) 城 市 供 水 所 有 用 户 全 部 实 现 计 量 管 理 , 实 施 “一 户 一 表 ”改 造 和 抄 表 到 户 , 计 量 器 具 满 足 城 镇 供 水 水 量 计 量 仪 表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 ( CJ/T3019) 、 居 民 饮 用 水 计 量 仪 表 安 全 规 则 ( CJ3064) 、 冷 水 水 表 (G B/T778) 等标 准 要 求 ; ( 2)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节 水 型 器 具 (
42、含 改造)普及率达到 100%,用水器具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 ( CJ/T164) 的 要 求 ; ( 3)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符 合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量 标 准 ( GB/T50331) 要 求 , 不 高 于 基 本 文 明 水 平 人 均 用 水 量 130 升 /( 人 日 ) ; ( 4) 住 宅 、 宿 舍 、 旅 馆 、 机 关 、 办 公 楼 、 学 校 、 医 院 、 商 场 等 民 用 建 筑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13水 设 计 标 准 ( GB50555) 要求 ; ( 5) 推 进 建 筑 中 水 和 雨 水 利用 , 满 足 建 筑 中 水
43、 设 计 规 范 (G B50336) 、 建 筑 和 小 区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 B50400) 要 求; ( 6) 城市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不 高 于 城 镇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控 制 及 评 定 标 准 ( CJJ92) ; ( 7) 地 级 及 以 上 缺 水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不 低 于 20%, 满 足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50335) 、 城 镇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水 质 系 列 标 准 等 要 求 。建 成 区 无 黑 臭 水 体 。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44、, 建 成 区 内 无 黑 臭 水 体 。2. 节水型居民小区。 节 水 型 居 民 小 区 应 当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技术指标达标。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 100%,用水器具 满 足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 (C J/T164) 的 要 求 ;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达 到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量 标 准 ( GB/T50331) , 不 高 于 基 本 文 明 水 平 人 均 用 水 量 130 升 /(人 日) ; 再 生 水 、 雨水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当 地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设施设备管理到位。 完 成 一 户 一 表 改 造 , 用
45、水 有 三 级 ( 小 区 总 表 、 楼 总 表 、 居 民 住 户 ) 计 量 ; 用 水 设 备 ( 设 施 ) 运 行 良 好 、 管 理 规 范 ; 无 违 章 用 水 和 浪 费 水 现 象 。组 织 管 理 和 宣 传 到 位 。 有 负 责 节 水 管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管 理 责 任 明 确 ; 有 计 划 的 开 展 节 水 宣 传 教 育 。3. 节水型公共建筑。公 共 建 筑 包 括 写 字 楼 、 政 府 部 门 办 公 室 等 办 公 建 筑 , 商 场 、 金 融 建 筑 等 商 业 建 筑 , 酒 店 、 娱 乐 场 所 等 旅 游 建 筑 , 文
46、14化 、 教 育 、 科 研 、 医 疗 、 卫 生 、 体 育 建 筑 等 科 教 文 卫 建 筑 ,邮 电 、 通 讯 、 广 播 用 房 等 通 信 建 筑 , 以 及 机 场 、 火 车 站 等 交 通 运 输 类 建 筑 等 。节 水 型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技 术 指 标 达 标 。 旅 馆 、 机 关 、 办 公 楼 、 学 校 、 医 院 、 商场 等 民 用 建 筑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水 设 计 标 准 ( GB50555) 要求; 水 表 计 量 率 、 用 水 设 施 漏 损 率 、 卫 生 洁 具 设 备 漏 水
47、率 、 空 调 设 备 冷 却 水 循 环 利 用 率 、 锅 炉 蒸 汽 冷 凝 水 回 收 率 等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 再 生 水 、 雨 水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当 地 有 关 标 准 的 要求。组 织 管 理 到 位 : 主管 领 导 负 责 节 水 工 作 且 建 立 会 议 制 度 ; 设 立 节 水 主 管 部 门 和 专 ( 兼 ) 职 节 水 管 理 人 员 ; 具 备 健 全 的 节 水 管 理 网 络 和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开 展 经 常 性 节 水 宣 传 教 育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执行到位 : 建 立 计 划 用 水 和 节 约
48、 用 水 的 具 体 管 理 制 度 及 计 量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指 标 分 解 或 定 额 管 理 ; 完 成 节 水 指 标 和 年 度 节 水 计 划 。用水设施管理到位: 具 有 近 期 完 整 的 管 网 图 和 计 量 网 络 图 ; 用 水 设 备 管 道 器 具 有 定 期 检 修 制 度 , 已 使 用 的 节 水 设 备 管 理 完 好 且 运 行 正 常 。用 水 管 理 到 位 :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帐 完 整 规 范 , 并 按 时 完 成 统 计 报 表 及 分 析 , 定 期 开 展 巡 检 , 按 规 定 进 行 水 平 衡 测 试 或
49、 评 估 。154. 节 水 型 企 业 。综 合 考 虑 行 业 的 取 水 量 、 节 水 潜 力 、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用 水 统 计 、 计 量 、 标 准 等 情 况 , 选 择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的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 纺 织 染 整 、 造 纸 、 石 油 炼 制 、 煤 化 工 、 化 工 、 制 革 、 制 药 、 食 品 加 工 等 重 点 用 水 行 业 实 施 水 效 领 跑 者 制 度 。节 水 型 企 业 应 当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用 水 节 水 技 术 指 标 先 进 : ( 1) 单 位 产 品 取 水 量 应 符 合 取 水 定 额 ( GB/T 18916) 系 列 标 准 (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联 合 企 业 、 石 油 炼 制 、 纺 织 染 整 产 品 、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