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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docx

1、1附件 1返 程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所 涉 业 务 操 作 指 引目 录一 新 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2二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4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变 更 、 注 销 .6四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前 期 费 用 登 记 .9五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10六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变 更 登 记 .12七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清 算 登 记 .1

2、4八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放 款 额 度 登 记 .15九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放 款 额 度 变 更 与 注 销 登 记 .16十 境 内 居 民 个 人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外 汇 ( 补 ) 登 记 17十一 境 内 居 民 个 人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外 汇 变 更 登 记 19十二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项 下 境 内 居 民 个 人 购 付 汇 核 准 20十三 境 内 居 民 个 人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外 汇 注 销 登 记 21十四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资 金 汇 出 .22十五 境 外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开 立 、 注 销 .

3、23十六 境 外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入 账 、 结 汇 .24十七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项 下 境 内 个 人 购 付 汇 .252一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2 号 )2 . 对 外贸 易经 济合 作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国家 工商 行 政管理 总局 国 家外 汇管 理 局关于加 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 登 记 、 外 汇 及 税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外 经 贸 法 发2002575 号 )3.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4、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工 商外 企字 200681号)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建 设 部 关 于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汇 发 200647 号)5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关 于服 务贸 易等 项目对 外支 付税 务备 案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40 号)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2012

5、59 号)7.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及 配 套 文 件 的通 知 ( 汇 发 201321 号 )法 规 依 据8.其 他 相 关 法 规1.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业 务 申 请 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 应 提 交 该 证 书 (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仅 需 提 交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全 部 登 记 事 项 在 内 的 加 盖 工 商 部 门

6、 印 章 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单 ) 。4.外 资 房 地 产 企 业 另 需 提 交 已 通 过 商 务 部 备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审 核 材 料部 门 出 具 的 税 务 凭 证 原 件 ( 按 规 定 无 需 提 交 的 除 外 )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 办 理 凭 证 ;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境 内 再 投 资 新 设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按 照 接 收 境 内 再 投 资 基本 信 息 登 记 办 理 , 外 商 投

7、资 性 公 司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共 同 出 资 的 , 被 投 资 企 业 需 分 别 办 理接 收 境 内 再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和 新 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 外 商 投 资 性 公司 视 为 中 方 股 东 登 记 。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 资 者 被 境 内 居 民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或 控 制 , 外 汇 局 在 为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办 理 外 汇 登 记 时 应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其 标 识 为 “返 程 投 资 ”。

8、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 构除 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 入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已 登 记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跨 境 可 汇 入 资 金 总 额 。审 核 原 则5.外汇局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3理 登 记 ; 外 国 投 资 者 以 其 在 境 内 合 法 取 得 的 利 润 用 于 境 内 再 投 资 或 转 增 资 本 的 , 出 资方式登 记为 人民 币利 润再 投资 , 以 其在 境内 股权 转 让所得 、

9、减资 所得 、 先 行回 收所得 、清 算 所 得 用 于 境 内 再 投 资 和 以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盈 余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和 外 债 转 增 资 本 的 ,出 资 方 式 登 记 为 非 人 民 币 利 润 再 投 资 。6.外汇局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 额 、 日 期 并 加 盖 外 汇 局 业 务 用 章 , 留 存 有 签 注 字 样 和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印 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 资 方 式 登 记 为 境 外 汇 入 。 已 经 结

10、 汇 的 前 期 费 用 也 可 作 为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出 资 , 出 资 方式 登 记 为 前 期 费 用 结 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 同 地 区 的 , 可 由 企 业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所 属 地 办 理 外 汇 登 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登记,但所设银 行 无 需 开 立 资 本 金 账 户 , 资 本 金 结 汇 应 遵 循 银 行 自 身 结 售 汇 的 有 关 规 定 。办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 。授权 范 围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地 外

11、汇 局 办 理 。4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2 号 )2 . 对外 贸易 经济 合作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国家 工商 行 政管理 总局 国 家外 汇管 理 局关于加 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 登 记 、 外 汇 及 税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外 经 贸 法 发2002575 号 )3.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工商 外企 字 200681号)4. 关

12、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令2006 年第 10 号)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建 设 部 关 于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汇 发200647 号)6 .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 家外 汇管理 局关 于服 务贸 易等 项目对 外支 付税 务 备 案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13、告 2013 年 第 40 号)7.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201259 号)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及 配 套 文 件 的通 知 ( 汇 发 201321 号 )法 规 依 据9.其 他 相 关 法 规1.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业 务 申 请 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的 企 业 , 无 需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依 规

14、 定 无 需 变 更 营 业 执 照的 , 应 提 交 有 关 备 案 材 料 )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 应 提 交 该 证 书 (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仅 需 提 交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全 部 登 记 事 项 在 内 的 加 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印 章 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单 )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 产 企 业 另 需 提 交 已 通 过 商 务 部 备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

15、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审 核 材 料门 出 具 的 税 务 凭 证 原 件 ( 按 规 定 无 需 提 交 的 除 外 )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 办 理 凭 证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将 业 务 办 理 凭 证 提 供 给 股 权 出 让 方 凭 以 办 理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开 立 。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境 内 再 投 资 并 购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按 照 接 收 境 内 再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办 理 。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与 外 国 投 资

16、者 共 同 出 资 的 , 被 投 资 企 业 需 分 别 办 理审 核 原 则接 收 境 内 再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和 并 购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52.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同 时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 无 需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3.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 指 引 “一 新 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审 核 原 则 第 2 条 办 理 ) 。4.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17、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 应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加 注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14 个 月 内 有 效 ”字样 。 待 该 企 业 领 取 了 无 加 注 的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后 ,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变 更操 作 , 将 加 注 的 字 样 去 除 。 逾 期 未 取 得 无 加 注 的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的 , 外 汇 局 应 通过 系 统 业 务 管 控 功 能 将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业 务 暂 停 。5.外国 投资 者以 境外 股权 并购境 内公 司的

18、, 应 在资 本项目 信息 系统 中加 注“ 自 颁发之 日起 8 个 月内 有效 ”字 样。 待 该企 业 领取 了无 加注 的批 准证书 和营 业执 照后 , 再 将加注 的字 样 去 除 。 加 注 字 样 去 除 之 前 , 该 企 业 不 得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或 向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公 司 提交 担 保 , 不 得 对 外 支 付 转 股 、 减 资 、 清 算 等 资 本 项 目 款 项 。 自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加 注 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如 果 境 内 外 公 司 没 有 完 成 其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19、 , 则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自 动 失 效 , 境 内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应 恢 复 到 股 权 并 购 之 前 的 状 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 入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已 登 记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跨 境 可 汇 入 资 金 总 额 。7.并 购 设 立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非 法 人 机 构 参 照 本 项 操 作 指 引 办 理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8.外 汇 局 应 区 分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时 的 出 资 方 式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20、 办 理 登 记 。9.外汇局办理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 额、 日期 并加 盖外 汇局业 务用 章, 留存 有签 注字样 和加 盖业 务专 用章 的复印 件 。10.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A 股 上 市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25%或 以 上 的 , 应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系 统 备 注 栏 加 注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 A 股 并 购 25%或 以 上 ) ”字 样 。办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 。授权 范 围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6三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

21、更、注销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2 号 )2 . 对 外贸 易经 济合 作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国家 工商 行 政管理 总局 国 家外 汇管 理 局关于加 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 登 记 、 外 汇 及 税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外 经 贸 法 发2002575 号 )3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关 于转 发的 通 知 ( 汇 发 2002105 号)4.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工 商外 企字 2006

22、81号)5.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令 2006 年第 10 号)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建 设 部 关 于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汇 发200647 号)7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关 于服 务贸 易等 项目对 外支 付税 务备 案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23、汇 管 理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40 号)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201259 号)9.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及 配 套 文 件 的通 知 ( 汇 发 201321 号 )法 规 依 据10.其 他 相 关 法 规一 、 增 资 、 减 资 、 股 权 转 让 等 资 本 变 动 事 项 的 登 记 变 更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 件(按规定无需提交 的除外) ,有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的应提

24、 交 该 证 书 (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 仅 需 提 交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全部登记 事项 在内 的加 盖工 商部门 印章 的企 业基 本信 息单) 。外 资股 东减 持 A 股上市 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 5%的 , 仅 需 提 交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出 具 的 外 资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变化证明 材料 。 办 理外 资房 地产企 业外 方增 资变 更、 中国投 资者 向外 国投 资者 转让股 权 ,或 者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营 业 范 围 增 加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 另 需 提 交 已 通 过

25、 商 务 部 备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企 业 注 册 币 种 变 更 的 , 还 需 提 交 确 需 变 更 注 册 币 种 的 证 明 材 料 。3. 涉 及外 国投 资者 以其 境 内合法 所得 在境 内对 外商 投资企 业增 资, 以及 发生 股权转 让需 对 外 支 付 转 股 对 价 的 , 还 应 提 交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税 务 凭 证 原 件 ( 按 规 定 不 需 提交的除 外) 。二 、 企 业 注 册 地 ( 所 属 外 汇 局 ) 变 更 ( 迁 移 )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26、 企 业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文 件 。三 、 除 资 本 变 动 和 迁 移 外 的 其 他 登 记 事 项 的 变 更审 核 材 料1.变 更 后 的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证 书 或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72.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变 更 证 明 。四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及 变 更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 及企 业最 高权 力机 关出具 的关

27、于外 国投 资者 先行回 收投 资的 决议 ) 。五 、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注 销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 清 算 或 需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特 别 清 算 的 , 提 交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企 业 清 算 结 业 的 批 准 文件 ; 其 他 清 算 的 ,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告 ( 证 明 文 件 ) 或 人民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解 散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等 。3.注 销 税 务

28、登 记 证 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 报 告 。一 、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变 更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 址 等 ) 、 投 资 信 息 变 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注 册 资 本 、 投 资 总 额 、 出 资 方 式 、 注 册 币 种 、投 资 者 及 投 资 者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等 ) 、 企 业 合 并 、 分 立 、 迁 移 、 币 种 变 更 等 , 应 在 主 管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到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基 本 信 息

29、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 “一 新设 外商 投资 企业基 本信 息登 记” 审核 原 则第 2 条办 理) 。 如 变更 登 记后境内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不 再 直 接 或 间 接 被 境 内 居 民 持 股 或 控 制 的 , 在 境 内 居 民 或 特 殊 目的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提 交 相 关 真 实 性 证 明 材 料 后 ,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可 依 规 定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系 统 中 取 消 其 相 应 返 程 投 资 标 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

30、(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 者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 不 包 括 资 本 公 积 、 盈 余 公 积 、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 减 资 所 得 用 于 弥 补 账 面 亏 损 或 调 减 外 方 出 资 义 务 的 , 减 资 所 得 金 额 应 设 定 为 零 。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若 新 产 生 一 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 应 办 理 新 设 登 记 , 并 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合 并 ”。 外 商 投资 企 业 发 生 分 立 后 , 存 续 企 业

31、应 办 理 减 资 登 记 , 分 立 新 设 的 企 业 应 办 理 新 设 登 记 , 并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分 立 ”。5.外汇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 加 盖 外 汇 局 业 务 用 章 , 留 存 有 签 注 字 样 和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印 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 入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已 登 记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跨 境 可 汇 入 资 金 总 额 。7.外 商 投 资 非 法 人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参 照 本 项 操

32、作 指 引 办 理 。8.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付汇额度,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审 核 原 则中 转 股 对 价 应 按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填 写 ; 外 方 持 股 比 例 低 于 25%的 , 应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8统 备 注 栏 加 注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 A 股 并 购 )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 资 企 业 ) 出 资 的 , 应 按 如 下 顺 序 办 理 : 首 先 , 股 权 企 业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在 查 验 股 权 企业 出 资 到 位 后 , 为 股

33、 权 企 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然 后 被 投 资 企 业 方 可 根 据 自 身 股 权 结 构 变化 情 况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申 请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 增 资 或 转 股 变 更 登 记 及 股 权 出 资 确 认 手续。10.外 国投 资者 收购 外商 投 资企业 中方 股东 股权 的, 外商投 资企 业办 理外 汇登 记变更 并取 得 后 续 业 务 办 理 凭 证 后 , 应 将 业 务 办 理 凭 证 提 供 给 中 方 股 东 凭 以 办 理 资 产 变 现 账 户开立。二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基

34、 本 信 息 登 记 及 变 更1.外汇局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不 得 办 理 登 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 分 应 参 照 利 润 汇 出 办 理 。三 、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注 销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 算 公 告 期 结 束 后 到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2.外商 投资 企业 因外 国投 资者减 资、 转股 、 先 行回 收投资 等撤 资行

35、为转 为内 资企业 的 ,应 在 领 取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之 后 到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 外 汇 局仅 办 理 相 应 登 记 变 更 即 可 , 无 需 另 行 办 理 登 记 注 销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其 “外 方 股 东 清 算 所 得 处 置 计 划 ”选 为 “再 投 资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注 销

36、后 申 请 办 理 外 汇 登 记 注 销 的 , 申 请 主 体 应 为 外 商投 资 企 业 清 算 组 ; 申 请 材 料 为 : 由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由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全 部 股 东 加盖 公 章 ( 无 公 章 的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的 申 请 书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原 外 商 投 资 企业 清 算 注 销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如 法 院 裁 定 、 行 政 吊 销 文 件 等 ) 、 工 商 登 记注 销 证 明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清 算 组 合 法

37、成 立 的 证 明 材 料 、 外 方 股 东 的 主 体 证 明文 件 、 清 算 报 告 、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全 体 股 东 出 具 的 保 证 书 ( 内 容 为 保 证 清 算 组 已 依 法对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 申 请 人 向 外 汇 局 提 交 的 文 件 均 真 实 有 效 , 全 体 股 东 将 承担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 。办理 时 限外 汇 登 记 变 更 5 个 工 作 日 。授权 范 围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9四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1. 中 华

38、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2 号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930 号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境 内 银 行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031 号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259 号 )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政

39、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2 号 )法 规 依 据6.其 他 相 关 法 规一 、 前 期 费 用 累 计 汇 出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美 元 且 不 超 过 中 方 投 资 总 额 15%的 ,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二 、 前 期 费 用 累 计 汇 出 额 超 过 300 万 美 元 或 超 过 中 方 投 资 总 额 15%的 ,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境 内直 接投 资基 本信 息登记 业务 申请 表 。2.营 业 执 照 和 组

40、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境 内 机 构 已 向 境 外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书 面 申 请 。4.境 内 机 构 参 与 投 标 、 并 购 或 合 资 合 作 项 目 的 相 关 真 实 性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中 外 方 签 署 的 意 向 书 、 备审 核 材 料忘 录 或 框 架 协 议 等 ) 。1.境 内 机 构 汇 出 境 外 的 前 期 费 用 , 可 列 入 其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总 额 。2.外 汇 局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为 企 业 办 理 前 期 费 用 登 记 手 续 后 , 企 业 凭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41、直 接 到 银 行办 理 后 续 资 金 购 付 汇 手 续 。3.境 内 投 资 者 在 汇 出 前 期 费 用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仍 未 设 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应 要 求 报 告 其 前 期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并 将 剩 余 资 金 退 回 。 如 确 有 客 观 原 因 , 6 个 月 期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4.境 内 银 行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 参 照 本 操 作 指 引 办 理 。 未 获 得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管 部审

42、 核 原 则门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核 准 的 境 内 银 行 , 应 自 汇 出 前 期 费 用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将 剩 余 资 金 调 回 。办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 。授权 范 围境 内 机 构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10五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2 号 )2. 商 务 部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商合 函 2005131 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4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令 2006 年第 10 号)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930 号)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境 内 银 行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201031 号)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发 201233 号 )7. 国 家 外 汇

44、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调 整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汇 发201259 号)法 规 依 据8.其 他 相 关 法 规1.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业 务 申 请 表 。2.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多 个 境 内 机 构 共 同 实 施 一 项 境 外 直 接 投资 的 , 应 提 交 各 境 内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3.非 金 融 类 境 外 投 资 提 供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45、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证 书 或 境 外 并 购 事 项 前 期 报 告 表 ( 依 据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设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需 提 供 商 务 部 的 批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金 融 类 境 外 投 资 提 供 相 关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项 投 资 的 批准 文 件 。4.外 国 投 资 者 以 境 外 股 权 并 购 境 内 公 司 导 致 境 内 公 司 或 其 股 东 持 有 境 外 公 司 股 权 的 , 另审 核 材 料需 提 供 加 注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和 加

46、 注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1. 境 内机 构 在 以境 内外 合 法资产 或权 益 (包 括但 不 限于货 币 、 有 价证 券、 知 识产权 或技术、 股 权、 债权 等) 向 境外 出资前 , 应 到所 在地 外汇 局申请 办理 境外 直接 投资 外汇 登 记在资本 项目 信息 系统 中登 记商务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境 外投资 批准 证书 中的 投资 总额 ( 投 资总 额 内 不 再 区 分 股 权 出 资 和 债 权 出 资 ) , 同 时 允 许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按 现 行 规 定 对 外 放款 。 金 融 类 境 外 投 资 根 据 行

47、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等 进 行 相 应 登 记 。 2.以 境 外 资 金 或 其 他 境 外 资 产 或 权 益 出 资 的 , 应 审 核 其 境 外 资 金 留 存 或 境 外 收 益 获 取 的 合 规 性 , 如 境 内 机 构 以 其 非 法 留 存 境 外 的 资 产 或 权 益 转 做 境 外 投 资 , 应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处 理 后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3.多 个 境 内 机 构 共 同 实 施 一 项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 由 约 定 的 一 个 境 内 机 构 向 其 注 册 地 外 汇局 申 请 办 理 境 外 直 接 投

48、资 外 汇 登 记 ; 系 统 登 记 完 成 后 , 其 他 境 内 机 构 可 分 别 向 注 册 地 外汇 局 领 取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审 核 原 则4.境 内 机 构 设 立 境 外 分 公 司 , 参 照 境 内 机 构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管 理 。 境 内 机 构 应 到 注 册 地 外11汇局办 理境 外直 接投 资外 汇登记 。 开 办费 用的 金额 按照境 内机 构上 报相 关主 管部门 的 请示等文 件 中 所注 明的 金额 登记, 在资 本项 目信 息系 统 中, 开 办费 用应 纳入 投资 总 额登记境 内 机 构 设 立 境 外 分 公 司 每 年 应

49、 按 时 参 加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年 检 或 年 报 。5.依 据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设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办 理 境 外 直 接 投 资外 汇 登 记 时 , 应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该 境 外 企 业 标 识 为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6.外 汇 局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为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 企 业 凭 业 务 登 记 凭 证 直 接 到 银行 办 理 后 续 资 金 购 付 汇 手 续 。办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 。授权 范 围境 内 机 构 注 册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 境 内 机 构 依 据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设 立 或 控 制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办 理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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