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纪处分条例试题及答案 2016发布时间:2016-01-21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分 为 总 则 、 分 则 、 附 则 3 编 、11 章 、 133 条 , 适 用 于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的 党 组 织 和党 员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下 是 有 关 党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竞 赛 知 识 试 题 , 希 望 对 大 家 有 所帮 助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共 40 题 )1、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党 党 员 纪 律 处 分 条
2、例 自 (B)起 施 行 。A、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B、 2016 年 1 月 1 日 ;C、 2016 年 7 月 1 日 ; D、 2016 年 12 月 1 日 。2、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指 出 ,要 坚 持 (A), 先 公 后 私 , 克 己 奉 公 。A、 公 私 分 明 ;B、 崇 廉 拒 腐 ;C、 尚 俭 戒 奢 ;D、 吃 苦 在 前 。3、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指 出 ,要 坚 持 (B), 清 白 做 人 , 干 净 做 事 。A
3、、 公 私 分 明 ;B、 崇 廉 拒 腐 ;C、 尚 俭 戒 奢 ;D、 吃 苦 在 前 。4、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指 出 ,要 坚 持 (C), 艰 苦 朴 素 , 勤 俭 节 约 。A、 公 私 分 明 ;B、 崇 廉 拒 腐 ;C、 尚 俭 戒 奢 ;D、 吃 苦 在 前 。5、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指 出 ,要 坚 持 (D), 享 受 在 后 , 甘 于 奉 献 。A、 公 私 分 明 ;B、 崇 廉 拒 腐 ;C、 尚 俭 戒 奢 ;D、 吃 苦 在 前 。6
4、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律 规 范 指 出 , 要 廉 洁 从 政 , (A)A、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C、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D、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7 、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律 规 范 指 出 , 要 廉 洁 用 权 , (B)A、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C、 自 觉 提 升 思
5、想 道 德 境 界 ;D、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8、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规 范 指 出 , 要 廉 洁 修 身 , (C)A、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C、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D、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9、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规 范 指 出 , 要 廉 洁 齐 家 , (D)A、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6、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C、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D、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10、 (D)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 是 管 党 治 党 的 总 规 矩 。A、 宪 法 ; B、 民 主 集 中 制 ;C、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D、 党 章 。11、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内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内 , 不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职 务 。 (D)A、 6 个 月 , 12
7、个 月 ; B、 6 个 月 , 18 个 月 ;C、 12 个 月 , 24 个 月 ; D、 12 个 月 , 18 个 月 。12、 某 党 员 有 2 种 违 纪 行 为 , 应 分 别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党 内 职 务 之 处 分 , 最 终 给 此 党 员 的 处 分 应 该 是 (C)。A、 严 重 警 告 ;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 D、 开 除 党 籍 。13、 直 接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8、起 (D)作 用 的 党 员 或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A、 关 键 性 ; B、 直 接 性 ; C、 重 要 性 ; D、 决 定 性 。14、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 又 发 现 其 他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分 的 违 纪 行 为 , 应 当 (C)。A、 延 长 一 年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 B、 除 名 ;C、 开 除 党 籍 ; D、 撤 职 。15、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以 上 (含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 党 组 织应 当 终 止 其 各 级 (B)资 格 。A、 人 大 代 表 ; B、 党 代 表 ; C、 政
9、 协 委 员 ; D、 劳 模 。16、 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C)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的 职 务 。A、 1; B、 1.5; C、 2; D、 3。17、 对 有 丧 失 党 员 条 件 , 严 重 败 坏 党 的 形 象 行 为 的 , 应 当 给予 (D)处 分 。A、 严 重 警 告 ;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 D、 开 除 党 籍 。18、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含 三
10、年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的 , 一 般 应 当 ()。 对 于 个 别 可 以 不 开 除 党 籍 的 ,应 当 对 照 处 分 党 员 批 准 权 限 的 规 定 , 报 请 再 上 一 级 ()批 准 。(C)A、 留 党 察 看 、 党 组 织 ; B、 开 除 党 籍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C、 开 除 党 籍 、 党 组 织 ; D、 留 党 察 看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19、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D)A、 6 个 月 ; B、 12 个 月 ; C、 18 个 月 ;D、 24 个 月 。20、 生
11、 活 奢 靡 、 贪 图 享 乐 、 追 求 低 级 趣 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处 分 。 (A)A、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B、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D、 留 党 察 看 , 开 除 党 籍 。21、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刑 事 责 任 追 究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司 法 机关 的 生 效 判 决 、 裁 定 、 决 定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 性 质 和 情 节 , 依 照本
12、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C)。A、 责 任 追 究 ; B、 双 开 ; C、 组 织 处 理 ; D、 免 职 。22、 党 员 不 得 接 受 (C)的 宴 请 或 者 旅 游 、 健 身 、 娱 乐 等 活 动安 排 。A、 直 接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 B、 不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C、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 D、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23、 隐 瞒 入 党 前 严 重 错 误 的 , (C)应 当 予 以 除 名 。A、 原 则 上 ; B、 一 律 ; C、 一 般 ; D、 通 常 。24
13、、 对 于 应 当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但 本 人 没 有 担 任 党 内职 务 的 , 应 当 给 予 其 (B)处 分 。A、 警 告 ;B、 严 重 警 告 ;C、 留 党 察 看 ; D、 开 除 党 籍 。25、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D)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A、 3 个 月 ; B、 6 个 月 ; C、 12 个 月 ; D、 24 个 月 。26、 对 于 全 体 或
14、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 应 当 予以 解 散 , 其 党 员 应 当 逐 个 (C)。A、 开 除 ; B、 劝 退 ; C、 审 查 ; D、 除 名 。27、 党 员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 应 当 及 时 (A)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A、 移 送 ; B、 转 交 ; C、 委 托 ; D、 指 令 。28、 下 落 不 明 时 间 超 过 (B)的 党 员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党 章 规定 对 其 予 以 除 名 。A、 3 个 月 ; B、 6 个 月 ; C、 12 个 月
15、 ; D、 18 个 月 。29、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 应 当 在 (C)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A、 15 天 ; B、 20 天 ; C、 30 天 ; D、 60 天 。30、 新 修 订 的 条 例 共 (C)。A、 15 章 178 条 ; B、 11 章 178 条 ;C、 11 章 133 条 ; D、 15 章 133 条 。31、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书 籍 、 讲 座 、 论 坛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 公
16、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 反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反 对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 演 说 、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 给 予 (D)处 分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2、 党 员 占 用 公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B)A、 3 个 月 ; B、 6 个 月 ; C、 12 个 月 ; D、 24 个 月 。33、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应 管 的 工 作或 者
17、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或 者 后 果 负 (C)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A、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B、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C、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 D、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34、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学 位 、 奖 励 、资 格 等 其 他 利 益 , 应 当 由 承 办 案 件 的 纪 检 机 关 或 者 由 其 上 级 纪 检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 部 门 、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B)。A、
18、废 除 ; B、 纠 正 ; C、 核 实 ; D、 取 消 。35、 组 织 、 参 加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路 线 、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 基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的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等 活动 ,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D)处 分 。A、 严 重 警 告 ;B、 撤 销 职 务 ;C、 留 党 察 看 ;D、 开 除 党 籍 。36、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19、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A)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A、 直 接 ; B、 主 要 ; C、 重 要 ; D、 间 接 。37、 临 时 出 国 (境 )团 (组 )中 的 党 员 , 脱 离 组 织 出 走 时 间 不满 (D)又 自 动 回 归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A、 1 个 月 ; B、 2 个 月 ; C、 3 个 月 ; D、 6 个 月 。38、 新 条 例 中 有 关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会 议 活
20、动 管 理 规 定 、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定 、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等 行为 , 均 属 于 违 反 (A)行 为 。A、 廉 洁 纪 律 ;B、 群 众 纪 律 ;C、 生 活 纪 律 ;D、 工 作 纪 律 。39、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 应当 在 (D)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 定 的 机关 报 告 。A、 1 个 月 ; B、 2 个 月 ; C、 3 个 月 ; D、 6 个 月 。40、 党 员 违 纪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后
21、 , 又 被 发 现 其 受 处 分 前 的 违 纪行 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 应 当 (B)处 分 。A、 加 重 ; B、 从 重 ; C、 减 轻 ; D、 从 轻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共 40 题 )1、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指 出 ,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体 党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四 个 必 须 ”是 (ABCD)A、 必 须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B、 必 须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根 本 宗 旨 ;C、 必 须 继 承 发
22、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D、 必 须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德 , 廉 洁 自 律 , 接 受 监 督 ,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2、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中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规 范 的 “四 个 廉 洁 ”是 指 :(BCD)A、 廉 洁 治 国 ;B、 廉 洁 用 权 ;C、 廉 洁 修 身 ;D、 廉 洁 齐 家 。3、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的 原 则 有 (BCD)A、 纪 在 法 前 , 纪 严 于 法
23、; B、 党 纪 面 前 , 一 律 平 等 ;C、 惩 前 毖 后 、 治 病 救 人 ; D、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 治 党 。4、 下 列 属 于 党 纪 处 分 的 是 (ABD)A、 警 告 ; B、 严 重 警 告 ; C、 降 职 ; D、 留 党 察 看 。5、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 没 有 (ABC)A、 表 决 权 ; B、 选 举 权 ; C、 被 选 举 权 ;D、 申 诉 权 。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ABCD)A、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24、问 题 ;B、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法 律 追 究的 问 题 , 经 查 证 属 实 ;C、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D、 主 动 上 交 违 纪 所 得 。7、 党 员 被 依 法 逮 捕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中 止 其(ABD)等 党 员 权 利 。A、 表 决 权 ; B、 选 举 权 ; C、 申 诉 权 ;D、 被 选 举 权 。8、 下 列 哪 些 人 员 应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BCD)A、 反
25、对 党 的 领 导 、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或 者 敌 视 政 府 等 组 织的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B、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的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C、 在 党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组 织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D、 挑 拨 民 族 关 系 制 造 事 端 或 者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活 动 的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9、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警 告 处 分 ;情 节
26、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BCD)A、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 销 毁 、 转 移 、 隐 匿 证 据 的 ;B、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 ;C、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的 ;D、 向 组 织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掩 盖 事 实 的 。10、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ABD)A、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 不 报 告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B、 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函 询 时 ,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的 ;C、 篡 改 、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D、 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11、 以 (ABCD)等 手 段 , 妨 害 党 员 自 主 行 使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和 被 选 举 权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