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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1、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 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建设、 市容环境、园林、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电梯运行等专业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

3、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 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九条 业主和业主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秩序。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 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

4、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天。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填写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三)在解除合同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业主委

5、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物业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和明细台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可暂时向居民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五)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移交新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 业主会不再续约或者合同期内业主会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在

6、召开业主会会议日前,将会议通知及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事宜以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成立业主代表会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会会议日前,就续约或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会投票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作出决议后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业主委员会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

7、局备案,填写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三)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对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事宜;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务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无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

8、当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到项目小区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三)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管理预案。 (四)未成立业主会的,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居民

9、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会。(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业主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企业工作,指导业主会与新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暂时未选到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制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区县市容环境、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收取。 (六)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物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规定办理项目退出备案及不按规定程序退出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规模较小导致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推进物业管理上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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