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9 ,大小:71KB ,
资源ID:144731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144731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为本站会员(文档投稿赚钱)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

1、1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与 开 放 教 育 试 点法 学 专 业 本 科毕 业 论 文 题 目 : 浅 析 离 婚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法 律 问 题 专 业 : 法 学 分 校 : 辽 宁 电 大 阜 新 分 校 指 导 教 师 : 学 生 姓 名 : 学 号 : 1221001260244 完 成 日 期 : 2015 年 11 月 5 日 2毕 业 论 文 指 导 卡学生姓名 专 业 12 法 本 Email:毕业论文题目 浅 谈 离 婚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法 律 问 题指导教师姓名 职 称 副 教 授 Email:指导记录 时 间 内

2、容第 一 次毕 业 论 文 评 语 :毕 业 论 文 建 议 成 绩 :指 导 教 师 :年 月3罚 金 刑 适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完 善写 作 提 纲罚 金 刑 是 审 判 实 践 中 经 常 适 用 的 一 种 刑 罚 。 由 于 罚 金 刑 立 法 的 不够 完 善 、 执 行 机 构 混 乱 、 缺 乏 有 效 的 强 制 手 段 等 , 罚 金 实 际 执 行 率 非 常低 , 这 严 重 影 响 了 法 院 的 威 信 和 司 法 的 公 正 。 因 此 , 在 我 国 制 定 系 统 、完 整 、 可 操 性 强 的 罚 金 制 度 势 在 必 行 。一 、 罚 金

3、 刑 概 述(一 ) 定 义 . 罚 金 刑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犯 罪 分 子 强 制 其 向 国 家 缴 纳 个人 所 有 的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二 ) 罚 金 刑 的 适 用 方 式 选 处 罚 金 ; 并 处 罚 金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金 ; 单 处 罚 金 。(三 ) 罚 金 刑 的 缴 纳 方 式 一 次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 强 制 缴 纳 ; 随 时 缴纳 ; 减 少 或 者 免 除 缴 纳 。二 、 罚 金 刑 适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一 ) 罚 金 数 额 缺 乏 标 准 。 虽 然 规 定 了 比 例

4、 制 、 倍 数 制 、 比 例 兼倍 数 制 、 相 对 确 定 数 额 制 、 抽 象 罚 金 制 等 标 准 , 但 都 有 一 定 幅 度 和 弹性 。(二 ) 以 罚 代 刑 , 以 刑 代 罚 。 另 一 些 案 件 中 , 特 别 是 当 案 犯 家 境 比较 贫 寒 、 无 固 定 的 收 入 来 源 时 , 审 判 人 员 往 往 会 加 重 案 犯 的 刑 期 而 减 判甚 至 于 不 判 罚 金 。(三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和 部 分 侵 犯 财 产 罪 没 有 规 定 相 应 的 罚 金 刑 。罚 金 刑 主 要 适 用 于 贪 利 型 犯 罪 以 及 财 产

5、犯 罪 , 但 对 同 样 是 贪 利 型 犯 罪 的贪 污 贿 赂 犯 罪 仅 规 定 部 分 罪 名 犯 罪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情 况 下 没 收 财 产 , 没有 规 定 罚 金 的 处 罚 。(四 )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适 用罚 金 刑 并 未 违 背 罪 行 自 负 原 则 , 是 符 合 刑 罚 目 的 ,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对 未 成年 人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适 用 罚 金 刑 不 仅 不 应 加 以 限 制 ,反 而 应 扩 大 适 用 。(五 )

6、 罚 金 刑 执 行 难 、 执 行 监 督 难 。三 、 罚 金 刑 的 完 善(一 ) 完 善 罚 金 刑 立 法 规 定 。(二 ) 建 立 健 全 罚 金 刑 执 行 制 度 。(三 ) 加 强 监 督 机 制 。4目 录论 文 摘 要 .1前 言 .21 罚 金 刑 概 述 .21.1 定 义 .31.2 适 用 方 式 .31.3 缴 纳 方 式 .32 罚 金 刑 适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52.1罚 金 数 额 缺 乏 标 准 .52.2 以 罚 代 刑 、 以 刑 代 罚 .52.3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和 部 分 侵 犯 财 产 罪 没 有 规 定 相 应 的 罚

7、 .62.4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62.5 罚 金 刑 执 行 难 、 执 行 监 督 难 .82.5.1罚 金 刑 执 行 难 .82.5.2对 罚 金 刑 的 执 行 缺 少 监 督 .953 罚 金 刑 的 完 善 .93.1 完 善 罚 金 刑 立 法 规 定 .93.2 建 立 健 全 罚 金 刑 执 行 制 度 .103.3 加 强 监 督 机 制 .114 结 论 .13参 考 文 献 .14摘 要我 国 2002年 刑 法 典 规 定 罚 金 刑 的 条 款 不 多 , 实 践 中 适 用 较 少 。2012年 刑 法 典 修 订 后 ,

8、罚 金 刑 条 款 明 显 增 加 , 司 法 实 践 也 开 始 大 量 应 用 。使 我 国 刑 罚 适 应 世 界 刑 罚 发 展 趋 势 , 但 不 免 也 存 在 着 诸 多 问 题 , 例 如 ,罚 金 刑 执 行 难 、 缺 乏 监 督 等 问 题 , 所 以 充 分 认 识 和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意 义十 分 重 大 。 本 文 将 着 重 从 罚 金 刑 的 基 本 理 论 、 我 国 罚 金 刑 适 用 中 存 在 的问 题 以 及 对 罚 金 刑 的 完 善 等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论 述 。 在 第 一 部 分 中 , 主 要 对罚 金 刑 定 义 、 交

9、 纳 方 式 、 适 用 方 式 进 行 论 述 。 在 第 二 部 分 中 , 主 要 对 罚金 刑 存 在 的 几 个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例 如 , 罚 金 刑 执 行 难 、 执 行 监 督 难 等 。在 第 三 部 分 中 , 主 要 对 罚 金 刑 的 完 善 提 出 了 几 个 建 议 , 例 如 , 完 善 罚 金刑 立 法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罚 金 刑 执 行 制 度 。关 键 词 : 罚 金 刑 ; 适 用 ; 执 行 ; 监 督 罚 金 刑 是 审 判 实 践 中 经 常 适 用 的 一 种 刑 罚 。 我 国 刑 法 将 刑 罚 分 为两 类 , 主

10、刑 和 附 加 刑 , 罚 金 是 附 加 刑 中 的 一 种 。 罚 金 刑 制 度 是 关 于 罚金 刑 地 位 、 适 用 、 量 刑 、 执 行 等 多 方 面 规 定 的 总 称 。 学 术 界 一 般 认 为 ,罚 金 刑 起 源 于 原 始 的 赔 偿 金 制 度 和 日 尔 曼 法 公 共 团 体 证 明 和 平 金 制 度 。在 刑 罚 轻 刑 化 思 想 的 指 导 下 , 纵 观 世 界 当 今 各 国 , 罚 金 刑 已 成 为 适 用 最6多 的 刑 罚 方 法 , 大 有 取 代 自 由 刑 成 为 刑 罚 体 系 中 心 的 趋 势 。 有 鉴 于 此 ,我 国

11、修 订 后 的 刑 法 , 对 罚 金 刑 制 度 作 了 一 定 的 改 进 。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较2002年 刑 法 的 一 个 显 著 特 点 就 是 突 出 了 罚 金 刑 的 地 位 , 扩 大 了 罚 金 刑 的适 用 范 围 。 这 种 变 化 使 有 的 犯 罪 分 子 不 仅 面 临 着 刑 罚 对 其 人 身 自 由 是 制裁 , 而 且 还 面 临 着 刑 罚 对 个 人 财 产 的 制 裁 。 这 种 双 重 的 处 罚 使 犯 罪 分子 在 经 济 上 得 不 偿 失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打 消 了 他 们 的 侥 幸 心 理 , 增 强 了 刑法 的

12、 威 慑 力 , 符 合 我 国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同 各 类 犯 罪 作 斗 争 的 实 际 需 要 。刑 事 立 法 中 的 变 化 , 无 疑 对 我 们 正 确 认 识 罚 金 刑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强 化 罚金 刑 的 适 用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 与 此 同 时 , 随 着 罚 金 刑 的 大 量 适 用 , 一 些相 关 问 题 尤 其 是 罚 金 刑 的 执 行 难 问 题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来 。 由 于 罚 金 刑 立法 的 不 够 完 善 、 执 行 机 构 混 乱 、 缺 乏 有 效 的 强 制 手 段 等 , 罚 金 实 际 执 行

13、率 非 常 低 , 这 严 重 影 响 了 法 院 的 威 信 和 司 法 的 公 正 。 因 此 , 在 我 国 制 定系 统 、 完 整 、 可 操 性 强 的 罚 金 制 度 势 在 必 行 。一 罚 金 刑 概 述( 一 ) 定 义罚 金 刑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犯 罪 分 子 强 制 其 向 国 家 缴 纳 个 人 所 有 的 一定 数 额 的 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1、 罚 金 刑 与 没 收 财 产 刑一 样 都 是 人 民 法 院 对 犯 罪 分 子 采 取 的 强 制 性 财 产 措 施 ; 2、 罚 金 的缴 纳 是 在 人

14、 民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之 后 涉 及 的 是 刑 罚 的 执 行 问 题 ; 3、 罚 金刑 的 内 容 是 犯 罪 分 子 向 国 家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二 ) 罚 金 刑 的 适 用 方 式我 国 刑 法 的 适 用 方 式 为 以 下 几 种 :1. 选 处 罚 金 。 即 罚 金 作 为 一 种 与 有 关 主 刑 并 列 的 刑 种 ,由 人 民 法院 根 据 犯 罪 的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适 用 .此 种 情 况 下 的 罚 金 只 能 独 立 适 用 , 而不 能 附 加 适 用 。 选 处 罚 金 适 用 于 较 轻 的 犯 罪 , 即 法

15、定 最 高 刑 在 3年 或者 2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 与 其 并 列 的 主 刑 最 轻 刑 种 为 拘 役 或 管 制 。 如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以 下 简 称 刑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五 条规 定 :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37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罚 金 ; 这 里 主 刑 的 最 轻 刑 为 拘 役 。 又 如 , 刑 法第 三 百 零 九 条 规 定 : “聚 众 哄 闹 、 冲 击 法 庭 , 或 者 殴 打 司 法 人

16、员 , 严 重扰 乱 法 庭 秩 序 的 , 处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罚 金 。 ”这 里主 刑 的 最 轻 刑 为 管 制 。2. 并 处 罚 金 。 即 在 判 处 主 刑 的 同 时 , 附 加 判 处 罚 金 , 并 必 须 适 用 。并 处 罚 金 多 用 于 罪 行 较 重 、 法 定 刑 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 。 如 刑 法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 “以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抢 劫 公 私 财 物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17、”3.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这 就 是 既 可 以 在 判 处 主 刑 的 同 时 , 判 处 一 定的 罚 金 , 也 可 以 不 判 处 主 刑 , 单 独 判 处 罚 金 。 如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规定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的 , 犯 罪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4. 单 处 罚 金 。 即 对 犯 罪 分 子 只 能 判 处 罚 金 , 而 不 能 判 处 其 他 刑 罚 。单 处 罚 金 只 对 犯 罪 的 单 位

18、 适 用 。 我 国 刑 法 分 则 凡 是 规 定 处 罚 单 位 犯 罪 的 ,都 是 规 定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三 ) 罚 金 刑 的 缴 纳 方 式根 据 刑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罚 金 的 缴 纳 方 式 有 以 下 四 种 :1. 一 次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 即 犯 罪 人 按 照 判 决 确 定 的 数 额 和 指 定 的 期 限 ,一 次 缴 纳 完 毕 或 者 几 次 分 期 缴 纳 完 毕 。 一 般 情 况 下 , 罚 金 数 额 不 大 或 者虽 然 大 但 有 能 力 缴 纳 的 , 应 限 期 一 次 缴 纳 ; 罚 金 数 额

19、 大 , 一 次 缴 纳 有 困难 的 , 可 限 定 时 间 分 几 次 缴 纳 。2. 强 制 缴 纳 。 即 在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后 , 犯 罪 人 有 缴 纳 能 力 而 不缴 纳 , 法 院 采 取 查 封 、 拍 卖 财 产 、 冻 结 存 款 、 扣 留 收 入 等 措 施 , 强 制 其缴 纳 。3. 随 时 缴 纳 。 即 对 于 不 能 全 部 缴 纳 罚 金 的 , 法 院 在 任 何 时 候 发现 被 执 行 人 有 可 以 执 行 的 财 产 , 随 时 都 可 以 追 缴 。 不 能 全 部 缴 纳 罚 金 ,是 指 通 过 分 期 缴 纳 或

20、强 制 缴 纳 的 方 式 , 在 缴 纳 期 满 后 , 仍 无 法 使 被 执 行人 缴 纳 全 部 罚 金 。 所 谓 “追 缴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被 执 行 人 可 以 执 行 的财 产 追 回 上 缴 国 库 。84. 减 少 或 者 免 除 缴 纳 。 即 犯 罪 人 由 于 遭 遇 不 能 抗 拒 的 灾 祸 , 缴 纳 判决 所 确 定 的 罚 金 数 额 确 实 有 困 难 , 由 犯 罪 分 子 提 出 申 请 , 法 院 经 查 证 属实 , 可 以 根 据 其 遭 受 灾 祸 的 轻 重 情 况 , 裁 定 减 少 或 者 免 除 缴 纳 全 部 罚 金

21、 。二 . 罚 金 刑 适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一 ) 罚 金 数 额 缺 乏 标 准刑 法 总 则 中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 “判 处 罚 金 应 当 根 据 情 节 决 定 罚 金数 额 。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中 关 于 罚 金 数 额 的 规 定 有 以 下 几 种 :1. 比 例 制 。 即 不 规 定 具 体 的 罚 金 数 额 , 而 是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的 一 定 比例 确 定 罚 金 数 额 。 例 如 ,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 对 犯 虚 假 出 资 或 者抽 逃 出 资 罪 的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虚 假

22、出 资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金 额 百 分 之 二 以 上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金 。2. 倍 数 制 。 即 不 规 定 具 体 的 罚 金 数 额 , 而 是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的 一 定 倍数 确 定 罚 金 数 额 。 例 如 ,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犯 走 私 货 物 、 物 品罪 的 , 处 偷 逃 应 缴 税 额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3. 比 例 兼 倍 数 制 。 即 不 规 定 具 体 的 罚 金 数 额 , 而 是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的一 定 比 例 和 倍 数 确 定 罚 金 的 数 额 。 例

23、如 , 刑 法 对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的各 种 犯 罪 的 规 定 处 销 售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的 罚 金 。4. 相 对 确 定 数 额 制 。 即 明 确 规 定 罚 金 的 下 限 与 上 限 数 额 。 例 如 , 刑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变 造 货 币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单 处 1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的 , 并 处5万 元 以 上 30万 元 以 下 罚 金 。5. 抽 象 罚 金 制 。 即

24、只 抽 象 地 规 定 判 处 罚 金 而 对 罚 金 数 额 的 确 定 没 有规 定 任 何 标 准 。 例 如 ,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犯 强 迫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罪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管 制 , 并 处 罚 金 。上 述 关 于 罚 金 规 定 有 的 十 分 抽 象 毫 无 标 准 可 言 , 有 的 虽 然 确 定 了 判 处罚 金 数 额 的 一 定 标 准 , 但 都 有 一 定 幅 度 和 弹 性 。 这 样 在 案 件 操 作 的 过 程中 , 审 判 人 员 就 会 造 成 了 对 同

25、 一 类 案 件 判 处 不 同 数 额 罚 金 的 后 果 , 突 出9表 现 在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情 节 和 判 处 主 刑 一 致 , 所 判 罚 金 却 很 悬 殊 。 如 果 法院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 凭 借 主 观 臆 断 , 随 意 甚 至 滥 用 罚 金 刑 , 直 接 把 罚金 作 为 牟 利 的 工 具 , 就 是 适 用 罚 金 中 的 一 种 最 可 怕 的 腐 败 现 象 。 当 前 我国 审 判 人 员 过 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又 给 其 营 造 了 一 个 谋 取 私 利 的 温 床 , 使权 钱 交 易 自 然 而 生 , 再

26、 加 上 这 些 交 易 都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中 的 阳 光 操 作 很 难打 击 。(二 ) 以 罚 代 刑 、 以 刑 代 罚我 国 刑 法 历 来 反 对 以 罚 代 刑 、 以 刑 代 罚 。 但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以 罚 代 刑 、以 刑 代 罚 情 况 却 时 有 发 生 。 例 如 , 被 告 人 王 某 、 刘 某 、 张 某 均 系 农 民 ,2013年 10月 8日 晚 , 三 被 告 人 互 相 纠 合 , 乘 借 住 在 被 告 人 刘 某 家 的 郑 某 不在 家 之 机 , 盗 窃 其 价 值 人 民 币 29500元 的 咸 水 墨 鱼 634公 斤

27、 。 案 发 后 ,刘 某 投 案 自 首 。 破 案 后 , 赃 物 已 全 部 追 回 并 发 还 失 主 。 法 院 判 决 结 果 是 :判 处 王 某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宣 告 缓 刑 三 年 , 并 处 罚 金 1万 元 ; 判 处 刘 某有 期 徒 刑 二 年 , 宣 告 缓 刑 二 年 , 并 处 罚 金 1万 元 ; 判 处 张 某 有 期 徒 刑 三年 , 宣 告 缓 刑 三 年 , 并 处 罚 金 1万 元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盗 窃 案 件 具 体 运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个 人 盗

28、窃 公私 财 物 价 值 人 民 币 5000元 至 2万 元 以 上 的 , 为 数 额 巨 大 ”的 规 定 , 及刑 法 第 264条 :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规 定 。 本 案 三 被 告 人 盗 窃 数 额 将 近 3万 元 , 属 于 数 额 巨 大 范 围 。 法 院判 处 被 告 人 缓 刑 , 主 刑 偏 轻 , 而 且 处 罚 金 1万 元 , 罚 金 刑 又 相 对 偏 重 。 1而在 另 外 一 些 案 件 中 , 特 别 是 当 案 犯 家 境 比 较 贫 寒 、 无 固 定 的 收 入 来 源 时 ,审

29、 判 人 员 往 往 会 加 重 案 犯 的 刑 期 而 减 判 甚 至 于 不 判 罚 金 。(三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和 部 分 侵 犯 财 产 罪 没 有 规 定 相 应 的 罚 金 刑罚 金 刑 主 要 适 用 于 贪 利 型 犯 罪 以 及 财 产 犯 罪 , 但 对 同 样 是 贪 利 型 犯罪 的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仅 规 定 部 分 罪 名 犯 罪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情 况 下 没 收 财 产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的 处 罚 , 而 且 对 于 个 人 贪 污 或 贿 赂 在 5000元 以 上 不 满50000元 的 既 没 规 定 罚 金 也

30、没 有 规 定 没 收 财 产 , 这 与 贪 利 型 犯 罪 的 处 罚 原参见杨迪:罚金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12 年第 10 期,第 29 页。10则 不 符 。 既 然 盗 窃 等 犯 罪 都 规 定 了 罚 金 刑 , 与 之 都 是 贪 利 型 的 贪 污 贿 赂犯 罪 也 应 规 定 相 应 的 罚 金 刑 。 而 且 一 般 的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缴 纳罚 金 的 能 力 比 较 强 , 责 令 其 缴 纳 一 部 分 罚 金 更 有 利 于 改 造 。 部 分 侵 犯 财产 罪 也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这 让 人 不 可 理 解

31、, 同 样 是 侵 犯 财 产 罪 一 章 中 的 盗窃 罪 、 抢 劫 罪 、 抢 夺 罪 、 诈 骗 罪 , 聚 众 哄 抢 罪 、 侵 占 罪 规 定 了 必 须 判 处罚 金 刑 , 而 敲 诈 勒 索 罪 、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破 坏 生 产 经 营 罪 、 挪 用 资 金罪 、 职 务 侵 占 罪 和 挪 用 特 定 款 物 罪 却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 应 当 说 后 者 与 前者 相 比 并 没 有 实 质 的 区 别 , 但 对 后 者 却 没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 这 是 立 法 上 的一 大 缺 陷 。(四 )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没

32、 有 规 定 罚 金 刑 我 国 刑 法 没 有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适 用 罚 金 刑 的 问 题 作 出 特 别 的 规 定 , 刑法 理 论 界 则 出 现 了 三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持 肯 定 论 的 学 者 从 加 强 未 成 年 人 犯家 长 管 教 孩 子 责 任 感 的 角 度 , 认 为 未 成 年 虽 没 有 收 入 , 由 其 家 长 代 缴罚 金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的 教 育 是 有 利 的 , 故 罚 金 刑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的 适 用 不应 加 以 限 制 。 2持 否 定 论 的 学 者 从 刑 罚 一 身 专 属 性 的 角

33、度 , 认 为 未 成 年 人犯 一 般 无 经 济 来 源 , 如 果 判 处 他 们 罚 金 , 势 必 出 现 由 父 母 或 亲 属 代 为 缴纳 的 情 形 , 从 而 违 反 罪 责 自 负 原 则 , 甚 至 还 会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的 教 育 产 生极 为 不 良 的 效 果 , 因 而 应 禁 止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适 用 罚 金 刑 。 3持 折 中 论的 学 者 认 为 , 应 视 情 况 不 同 区 别 对 待 , 对 尚 无 个 人 财 产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人 , 不 宜 单 独 或 附 加 适 用 罚 金 刑 , 但 是 由 于 劳 动 或

34、者 继 承 等 原 因 而 拥 有个 人 财 产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经 济 犯 罪 , 尤 其 是 把 自 己 的 财 产 作 为 犯 罪 资 本时 , 则 视 案 情 需 要 可 以 对 其 单 独 或 附 加 适 用 罚 金 刑 , 这 既 符 合 罪 责 自 负原 则 , 也 有 利 于 有 效 地 防 止 其 再 发 生 同 类 性 质 的 犯 罪 。 4上 述 三 种 不同 的 观 点 , 其 诉 讼 焦 点 主 要 集 中 在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适 用 罚 金 刑 是 否 违背 了 罪 责 自 负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否 有 悖 于 刑 罚 的 目 的 、 是 否 不 利 于 对 未 成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等 问 题 上 。 对 此 , 我 认 为 ,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适 用转引自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564 页。 参见邓旭:罚金刑,载河北法学2010 年第 3 期。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42 页。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