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下的新市场机制探析 曾文革 党庶枫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 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 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 巴黎
2、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 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 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 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 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 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 其背弃配额交易, 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 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
3、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 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 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关键词: 巴黎协定; 自主贡献; 碳市场; 自上而下; 作者简介:曾文革, 博士, 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法。E-mail:。作者简介:党庶枫, 博士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E-mail:。收稿日期:2017-04-23基金: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研究” (批准号:15JZD035)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 (批准号:16JJD820008) Analysis on new market
4、mechanism under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of Paris AgreementZENG Wen-ge DANG Shu-feng Faculty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Abstract: Carbon Market, deduced from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roperty and ecological modernization, is regarded as an efficient tool to solve the nega
5、tive externalities of carbon emission. The Kyoto Protocol established a top-down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which became a closed carbon trading clubafterwards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respect for the autonomous and equal participation of the parties. Theoretical dilemma of Carbon Market and Kyoto me
6、chanisms practice defects raises the dispute upon Carbon Market of Paris Agreement. The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 INDC) of the Paris Agreement marks the shift frommandatory bindto voluntary responsibilityof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The Parties raised four new market mechanism (
7、NMM) proposals on the basis of the new compliance model. A baseline-and-Crediting and trading mechanism, centrally governed baseline-and-crediting mechanism, facilitativebottom-up baseline-and-crediting mechanism or International cap-and-trading. In order to ensure effective mitigation as well as ta
8、king into account of parties autonomous and equal participation, the Paris Agreement establishes a top-downbaseline-and-crediting mechanism, but takes a sectorbaseline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he Kyoto projectbaseline. The new market mechanism no longer imposes specifically limitationon on credit tra
9、ding, respecting the autonomous participation of Parties. It takes the sector baseline as the uniform threshold for all parties, which reflects the equal participation of NMM. The NMM incorporat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andards into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to impose constraint on overall benefit
10、s of enforcement of NMM. The NMM will promote the unification of units within the sector,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However, the flexi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corporation will affect the heterogeneity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al carbon market, which will not
11、 benefit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Meanwhile, the NMM abolished the cap-and-trading which would inhibit the formation of carbon currency. Chinas national carbon market aims to promote energy marketization reform and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which would notonly be conducive to China to fulfil
12、l the carbon intensityand non-fossil energy proportionof the INDC, it also would reverse the high-carbon based economic growth,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China to fulfill the mandatory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sibility in the future.Keyword: Paris Agreement;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
13、ion; carbon market; top-down; Received: 2017-04-23碳市场 (Carbon Market) , 又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通过拟制的“碳排放权”的交易, 优化减排资源, 实现低成本减排。碳市场通常包括配额交易机制和信用交易机制, 前者即是碳排放权在市场上的直接交易, 后者又称基线与信用机制或抵消机制, 指一方实施的减缓活动产生的基线外的减排量经核证后用于抵消他方的量化减排义务。碳市场源于环境产权化理论与主张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生态现代化理论。京都议定书最早创建了国际碳市场, 影响和发展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 (EU-ETS) 、美国“地区间温室气体
14、动议”等区域和国家碳市场的典范。然而, 碳市场之质疑与批判自其诞生之日起未曾停息。2015年 12 月通过的巴黎协定, 以“国家自主贡献”取代“强制+自愿”的二元履约模式。基于新履约模式, 缔约方提出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巴黎协定何以最终采用“自上而下”的“部门”基线与信用机制?相比京都机制, 新机制的模式转变有何异同?新机制是否催生全球碳市场的形成, 其对国家和区域碳市场发展的影响和意义值得分析。于中国而言, 排放大国身份与经济转型压力使中国需要思考能否借助碳市场促进有力的减缓行动。1 碳市场机制的缘起与论争京都议定书开创了减缓气候变化的国际碳市场, 促进了国家和区域的碳市场机制实践。伴随着碳
15、市场机制的诞生, 其理论争议与实践不足导致质疑和反对之多, 但仍未消除国际气候谈判中建立国际碳市场的主流与底色。1.1 碳市场机制的缘起碳市场在理论上源于“环境产权化”的论述, 基于“产权的功能在于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1这一原理, 通过大气容量产权化, 被认为有助于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碳排放权, 作为碳市场的核心, 即是环境产权化的理论叙述。通过拟制碳排放权, 进而建立自由交易的碳市场, 优化减排成本, 是“科斯定理”在环境治理上的阐释。此外, 上世纪 80 年代, 工业国家应对环境危机的大讨论中, 试图引导生态与经济的关系由“对立”转变为“并立”的“生态现代化”理论, 主张以“
16、市场机制”代替“命令-控制”机制应对环境问题2, 成为碳市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在国际层面, 以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为内容的“京都三机制”是环境产权化首次在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下应用的成果, 包括国际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受京都议定书的“强制+自愿”二元履约模式的影响, 京都机制呈半封闭形态, 三机制中, 唯有清洁发展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开放。因而, 京都议定书毋宁是建立了发达国家的“碳交易俱乐部”。国际碳交易通过“分配数量单位” (AAU) 这一碳排放权的拟制, 在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缔约方间交易, 是京都机制中最能表现气候资源市场化的机制。然而, 随着美国、加拿大的退约行为, 国际
17、碳交易机制便已基本宣告失败。这表明, 在全球环境协议上, “技术理性”与“共识契约”恰似毛与皮的关系,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国际碳市场仍需在“共识契约”的前提下展开。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抵消其减排承诺, 是在强制减排义务之外, 为发达国家低成本减排提供了灵活方式, 体现了“技术解”与“契约解”的平衡3。后京都时代, 国际碳交易机制式微, 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约机制活跃, 清洁发展机制实质上发挥了明确全球碳价格信号的作用4。这一实践发展更印证了“技术理性”与“共识契约”的结合是国际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京都机制影响了区域碳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后京
18、都时代, 一些区域和国家陆续建立碳市场, 或采配额交易, 或采项目交易, 或两者兼有, 形成了区域和国家碳市场的“碎片化”现状。1.2 碳市场机制存废之争碳市场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理论质疑, 且实践不足进一步引发碳市场的存废争议。一方面, 碳市场减缓气候变化深受理论批判。其一, 气候变化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而非“气候资源”的市场缺位5。而且, 气候变化的“多因”归结为碳排放的“一果”存在逻辑困局6。因而, 以碳市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并非“对症下药”。其二, “生态现代化”理论对市场应用于环境保护的肯定, 被认为是资本主义适应环境挑战并强化自身的战略7, 而受这一理论影响和发展的碳市场更是被讥
19、讽为“皇帝的新衣”, 是资本主义为其难以为继的合法性建立新的基础8。因此, 碳市场同资本市场如出一辙, 皆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物, 存在与资本市场同样的危机。其三, 碳市场作为“技术理性”的产物将抑制气候治理的“价值理性”。自由交易掩盖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减排义务的实质9, 背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碳市场在实践中异化为排放主体的牟利工具, 在国际层面, 碳市场成为发达国家征服发展中国家的武器。另一方面, 碳市场的实践与成效不尽如人意。首先, 碳市场并未明显带来气候变化的减缓效果。缺乏碳市场与实质减排之间的直接证据10, 清洁发展机制 (CDM) 甚至导致排放增量而非碳减排11, 且
20、 CDM 屡屡引发复杂的环境与生态问题, 被发展中国家视为“碳殖民主义”12。其次, 碳市场机制滋生欺诈与腐败。因监管不足和履约不力, 碳市场滋生了新型欺诈行为, 并为权力寻租创造条件。理论争议与实践不足加重了发展中国家对碳市场的排斥和抵制。2011 年德班气候大会提出“新市场机制”13拟作为延续京都机制的新国际碳市场, 但不仅小岛国家联盟与不少非洲国家因担忧被排除在新市场之外而持怀疑态度, 美国、新西兰和日本也质疑新机制的价值14。巴黎气候大会前夕, 仍有发展中国家反对巴黎协定建立新市场机制15。然而, 从区域和国家层面来看, 碳市场可谓“风景这边独好”。京都议定书似乎点火了碳市场的发射器,
21、 其不仅备受西方工业国家青睐, 也逐渐被发展中国家接受和认可。整个京都时代, 碳定价机制 (碳交易和碳税) 覆盖全球碳排放量增长了三倍16, 碳市场似有蔓延全球之势。在国际层面, 碳市场的推行如火如荼:一边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 (IPCC) 的科学论证为碳市场正名 (1) , 逐渐成为气候谈判的政策合法性来源17;另一边是碳市场鼓吹者的“奏乐”响彻巴黎气候大会, 不仅有国家18、国际组织19的单方声明, 还有 26 国“碳定价领导联盟”、18 国签署碳市场部长宣言20以及数以千计的企业与投资者“共同声明”21推动与影响。但京都机制的失败仍警示着国际气候治理主体, 技术理性与共识契约的平
22、衡, 是国际气候法律与政策制定需要接受的经验教训之一。建立所有缔约方自愿参与和公平准入的碳市场明确为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目标之一22, 为巴黎协定诞生尊重自主自愿的新市场机制铺平了道路。2 国家自主贡献下新市场机制的诞生巴黎协定以“国家自主贡献”作为履约模式, 新履约模式下, 如何促进“自主参与”的同时保证“有效减缓”是缔约方思考和设计新市场机制面临的困惑。2.1 国家自主贡献的内涵国际气候谈判致力于寻求应对气候变化普遍参与和有效约束的制度保障。京都议定书以量化减排义务强化发达国家减排行动力, 但美国、加拿大退约的失败教训似乎表明“普遍参与”和“有效约束”不可兼得。2013“华沙决议”首次
23、提出“国家自主贡献预案” (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 , 明确所有缔约方提交自主减排意愿, 使得气候谈判重新定位于“普遍参与”。继而, 巴黎协定以国家自主贡献取代京都议定书的二元履约模式, 是气候治理“行动力度有约束”向“参与范围有约束”的转变23。国家自主贡献尊重缔约方差异化的行动模式和力度, 减排承诺不限于全经济范围减排指标。相比京都议定书的附件一国家强制减排义务, “国家自主贡献”的“弹性约束”, 甚或不能视为一种减排义务24。然而, “国家自主贡献”对缔约方探索本国力所能及的减缓行动之尊重, 体现出缔约方减排责任由
24、京都时代的“强制约束”向巴黎协定“自觉责任”的转向。这一“自觉责任”并非毫无约束, 巴黎协定以“全球盘点机制”负责国际自主贡献的定期审议, 促进缔约方承诺更有力的“自觉责任”。因而, “国家自主贡献+全球盘点机制”体现的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履约模式的结合, 是气候治理“管制”模式向“催化”模式的转向25, 有助于缔约方达成气候治理的“共识契约”。事实上, 国家在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因经济发展变动不居, 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非一成不变, 打破二元静态模式, 代之以“多元自主”动态模式更加符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2 国家自主贡献下的新机制诞生巴黎协定对二元履约模式的突破使
25、得京都三机制不合时宜, 国家自主贡献迫使“管制型”京都机制向“自主参与”的“新市场机制”转变。同时, 京都机制衍生的区域和国家碳市场已初显“碎片化”趋势, 如任其发展, 国际碳市场将遥遥无期。因此, 克服区域和国家碳市场之“各自为政”, 凝聚国际碳市场的统一规则基础, 促进有效减缓, 并兼顾缔约方的“自主参与”是新机制构建需思考的问题。如此, 因对“有效减缓”与“自主参与”侧重不同, 缔约方形成如下四种新机制方案:第一, 基线与信用及交易机制。南非26和巴西主张新机制应保留国际碳交易和基线与信用机制。就基线与信用机制, 巴西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升级版” (CDM+) 27, 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开放
26、。第二, 基线与信用“自下而上”机制。赋予缔约方实施基线与信用机制的自主权, 包括设定基线, 确立减排单位, 建立核证体系的权利 (“阿拉伯国家集团”28、“志同道合发展中国家集团”29) 。新机制应是“非排他性”的, 尊重缔约方自主探索碳市场的权利 (“美国提案”30) 。第三, 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机制。新机制应采取“自上而下”治理模式 (“小岛国家联盟”31) 。在模式上可建立与京都机制类同的“项目”基线信用机制 (“中国提案”32) , 或涵盖京都信用机制的“多窗口”基线与信用机制 (“挪威提案”30) 。不少缔约方提出在京都信用机制的“项目”基线之外, 创建“部门”基线 (“欧盟提
27、案”31、“环境完整集团”32、“雨林国家联盟”33、“小岛国家联盟”34) 。第四, 国际碳交易机制之延伸。新机制应只保留国际碳交易机制, 对所有承诺量化减排义务的缔约方开放35。这一方案来自于“最不发达国家集团”, 其主张碳信用机制非但不能实现净减排, 而且有碍于国际碳市场的整合故而极为排斥。总体而言, 前两种方案立基于“自主参与”,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以及缔约方的实施碳市场的自主权。后两种方案更倾向于“有效减缓”与国际碳市场的整合。为实现“有效减缓”, “自上而下”碳交易及信用机制显然最为理想, 有助于统一减排单位, 保障环境完整性。但国家自主贡献决定了国际碳交易的不可行。缔约方
28、的多元自主承诺 (1) , 难以统一国际减排单位作为国际碳交易的规则基础37, 国际碳交易当然可以只开放于承诺量化减排义务的缔约方, 但这必然又将诞生一个封闭的国际碳市场。事实上, 缔约方提案中也不乏结合“自主参与”和“有效减缓”之方案, 诸如“雨林国家联盟”与印度尼西亚虽同意“自上而下”模式的基线与信用机制, 但要求赋予缔约方实施减缓活动的自主权38。基于“有效减缓”的要求, 顺应缔约方“自主参与”的诉求, 巴黎协定最终采基线与信用机制, 在基线类型上采“部门”型基线, 在治理模式上奉行“自上而下”模式。3巴黎协定新市场机制的模式与特点巴黎协定在“国家自主贡献”下兼顾“自主参与”与“有效减缓
29、”建立了部门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机制, 新机制与京都机制模式不同, 体现出与京都机制不同的特点。3.1 新市场机制的模式3.1.1 部门型基线与信用机制新机制独立于京都机制, 采用部门型基线与信用机制 (Sector-based baseline and credit) 。首先, 新机制采信用交易模式。巴黎协定第 6、4 (C) 条明确新机制促进东道缔约方之减排量, 并以之履行另一方的自主承诺, 表明新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属性一致, 同为具有“抵消功能”的基线与信用机制。其次, 部门型基线。京都信用机制是项目机制 (Project-based mechanism) , 信用交易通
30、过“项目”开展。新机制将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与审议制度中的“部门”设定基线, 诸如能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基线划定参照部门整体的历史排放数据或依据“通常商业模式”的部门整体预期排放估测等因素。换言之, 相比清洁发展机制“个案划定”的项目基线, 新机制以“部门”为基线设定的最小单元。最后, 新市场的“单一机制”。新机制未吸收京都机制于一体, 而是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1) (Mechanism to suppor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DM) , 作为新的独立的基线与信用机制, 由特定机构统一授权与监督实施。单一机制在谈判中几经修改终得确立。从巴黎协
31、定 (草案) 的“多机制” (multiple mechanisms) 、“多窗口机制” (multi window mechanism) 39, 直至最终确立“一个机制” (a mechanism) 40, 草案措辞几番替换表明缔约方大会在新机制与京都机制是“独立”还是“包含”关系上颇为迟疑。3.1.2 新机制的“自上而下”模式如前所述, “普遍参与”和“有效减缓”是新机制设计的难题之一。若要彻底实现不同承诺的缔约方自主参与, 唯有采用“自下而上”信用机制, 赋予缔约方设立基线、建立核证体系的充分自主权。然而, 囿于减排单位名目繁多, 这一模式将不利于环境完整性的实现, 并加剧碳市场碎片化。
32、“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必然有助于减排单位的统一, 凝聚国际碳市场的统一规则基础。但“顶层设计”不利于缔约方自主参与, 特别是抑制发展中国家参与热情。因而, “自主参与”和“有效减缓”似是鱼与熊掌, 难以兼得。新机制最终兼顾自主参与和有效减缓, 设定新机制的准入门槛, 采用“自上而下”治理模式的同时, 赋予缔约方实施减缓活动的自主权以促进普遍参与。具体而言, 一方面, 新机制以缔约方的部门碳排放总量目标为参与条件, 这一门槛相比京都信用机制大有不同, 后者以缔约方“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为准入条件, 且仅对实施缔约方要求。而新机制的总量目标只限于“部门”, 即从“全经济”转向“经济各部分” (
33、Segment of Economy) , 并对实施方和东道方统一要求。同时, 新机制采“自上而下”治理模式。新机制由缔约方大会指定机构授权与监督, 在基线划定、减排单位、核证与监督体系上均“顶层”设计。另一面, 新机制赋予缔约方实施减缓活动的自主权。缔约方可依据国内行业发展需求灵活筹划和实施减缓活动41。诸如依据公约报告指南, 能源部门下的能源业分电力和热能、石油加工、固态燃料及其他能源业。缔约方若因经济发展对电力行业的依赖可选择在石油加工或固态燃料等其他能源业开展减缓活动换取电力行业更大的排放空间。如此, 新机制在遵行“自上而下”治理模式的同时可兼顾缔约方“自主参与”的诉求。3.2 新市场
34、机制的特点“自上而下”部门基线与信用机制, 在参与主体、功能和目的上均体现出与京都机制不同的特点。第一, 自愿性。新市场机制强化了自愿参与, 代表了碳市场治理模式由京都机制的“管制型”向“自愿型”的转变。首先, 缔约方参与和适用新机制的自愿性。京都议定书明确联合履约机制只能作为附件一国家减排行动的补充 (2) , 表明发达国家参与京都机制应以国内实质减排行动为主, 以“信用交易”为辅。体现京都碳市场的“管制型”特点。巴黎协定不再限定发达国家参与新机制的量度, 平等尊重缔约方适用新机制的“意思自治”。其次, 转让减排量的自愿性。京都信用机制固然奉行自愿交易, 但其通过限定受让方, 实质建立了“有
35、条件的自愿交易”, 申言之, 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的减排单位均只能转让于附件一缔约方。新机制不再限定受让方, 减排量可转让于任何参与缔约方, 抵消他国减排义务, 也可抵消本国自主承诺。因此, 新市场机制实现了“管制型”向“自愿型”的转变, 强化了缔约方适用新市场机制的自主权。第二, 平等参与。新机制开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京都机制以“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限定机制的实施, 即未确立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的缔约方 (非附件一国家) 只可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东道国。换言之, 京都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并未享有与发达国家平等适用资格。这导致, 非附件一国家只得沦为减排量的践卖方, 加剧了附件一
36、国家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逃避减排义务的情形。新机制以“部门”总量约束为统一准入门槛, 使得非量化减排义务类国家如若实行“部门”总量约束亦可参与新机制, 且不再区分和限定东道方和实施方。诸如中国, 作为非量化减排义务类国家, 国家碳市场拟对电力等七大行业实行总量控制, 则此七类行业内, 中国可作为东道国或实施国参与新机制。故此, 相比京都机制, 新机制实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等的适用资格。新机制虽实现了平等参与, 但整体上提高了准入门槛, 缺乏部门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或可参与清洁发展机制, 但无法参与新机制。第三, 兼顾“减缓”与“可持续发展”。新市场机制明确“减缓”与“可持续发展”并重, 修正
37、京都信用机制注重减缓而忽视整体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不足。环境不可持续风险事实上是基线与信用机制之通病, 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后京都时代, 不少 CDM 项目过于遵从“经验主义”, 僵化的政策设计, 并未对当地群体和生境的复杂多变做出有效应对之策, 违背自然规律, 造成环境不可持续以及健康风险的情形屡见不鲜42。因此, 清洁发展机制虽满足了附件一缔约方低成本减排的诉求, 但却忽视了非附件一国家的利益, 有悖于气候正义之交换正义43, 导致清洁发展机制反而成为附件一国家逃避减排义务的投机工具。新机制的设计吸取京都信用机制之教训, 将“可持续发展”提升至与“减缓”同等地位。4巴黎协定新市场机制的影响后巴
38、黎时代气候治理, 新市场或将成为一把“双刃剑”, 其对国际碳市场和碳货币的形成都将产生重大影响。4.1 对后巴黎时代气候治理利弊参半新市场机制放弃碳交易机制, 采用基线与信用机制, 将对后巴黎时代的气候治理兼有利弊影响。一方面, 新市场机制将为国家转嫁减排义务大开方便之门。京都时代的碳信用机制广受诟病的负减排效应实质上源于其“抵消功能”,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的项目合作, 掩盖了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契约”转嫁其减排义务的实质。新机制对缔约方灵活实施减缓活动的允诺, 恐会为国家转嫁其减排义务创造便利。新机制下, 不仅发达国家, 确立部门总量控制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亦可以项目合作换取低成本减排,
39、 必然抑制国内实质减排, 最终以全面减缓为代价。另一方面, 新市场机制将促进减排资源的流动。基线与信用机制是缔约方履行减排义务的辅助手段, 发达国家以减排资源换取低成本减排是碳信用机制的内在机理。新机制取消了东道国与实施国的身份限定, 发展中国家亦享有实施减缓活动的权利能力。对于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 为缓释国内减缓压力, 将求助于市场机制, 会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南北合作”之外催生“南南合作”, 活跃减排资源的全球流动。因而, 巴黎协定下, 新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促进减排资源的流动, 便利缔约方履行“国家自主贡献”。同时, 以减排资源的流动撬动发展中国家能源和经济结构转型, 为其做出更有
40、力的国家自主贡献奠定基础。4.2 对国际碳市场的阻碍与助推新市场机制的“自上而下”治理, 固然可缓解国家和区域碳市场的“碎片化”, 但其背弃国际碳交易与减缓成果的“可持续发展”植入也将加剧国家和区域碳市场的异质化发展, 不利于国际碳市场的形成。一方面, 新市场机制的“市场”淡化。配额交易与信用交易的功能形态全然不同, 配额交易才是碳市场的支柱。依据缔约方减排承诺形成的“配额”作为国家可交易的“碳排放权”, 是诞生国际碳市场的前提与基础。遗憾的是, “配额交易”在新市场机制不复存在。巴黎协定放弃碳交易机制转而诉诸碳信用机制, 舍弃了催生碳市场的主要形态与结构, 将不利于国际碳市场的形成。此外,
41、新机制将可持续发展嵌入减排单位, 然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不尽相同, 且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阙如, 必然反噬减排单位的统一。另一面, 新机制亦有利于凝聚国际碳市场的统一规则基础。首先, 部门基线与信用机制将促进部门内国际统一减排单位之生成。其次, “自上而下”治理模式也将进一步推进国际碳市场的监测、核查与报告规则以及监督体系的统一。4.3 不利于碳货币的形成碳货币, 国家认可和接受的减排单位成为如黄金一般的国际货币本位, 作为国际货币体系中新的计价标准和储备单位。碳货币之说缘起于京都议定书的碳交易机制。配额交易中, 减排单位因可自由交换而逐渐商品化。随着碳交易量的增长, 商品化的减排单位借助气候
42、变化国内法及国际规则建立的碳排放权的信用秩序, 最终可形成“商品信用本位”的碳货币44。遗憾的是, 京都议定书下, 碳交易的主体限定使得减排单位的自由交换未能实现, 碳排放权在国际规则限定下未获得普遍承认, 进而减排单位无法获取政府背书而信用秩序未能建立, 阻碍了碳货币形成。巴黎协定的“自上而下”新机制推动部门下减排单位的统一, 且对普遍参与之强化有利于奠定减排单位的信用秩序。项目交易中, 减排单位的主要结算货币逐渐形成货币绑定权, 进而催生减排单位的本位形成。然而, 新机制毋宁是对碳货币诞生形成更多障碍。首先, 巴黎协定下碳交易机制阙如是碳货币形成最大的制约因素。国际碳交易是建立碳信用秩序的
43、根本途径, 而信用交易的抵消功能决定了其产生的减缓成果实质上只是一种依赖于双方合约的抵消单位, 而非市场中自由交易的碳排放权。而且, 在缺乏碳市场连接的情况下, 国家和区域碳信用机制下的减缓成果流通有限且信用脆弱, 难以催生碳货币。其次, 碳货币的诞生依赖于国家减排容量与能力。一国将其超减排量作为商品交易给有减排需求的国家, 才可获得碳货币的发行权。后巴黎时代, 碳货币能否诞生取决于各国国家自主贡献当中受约束的减排容量的大小与减排的能力表现, 两者因国家自主贡献的松散灵活而约束力不足, 无疑将加重碳货币诞生的不确定性。当然, 碳货币诞生还可寄希望于区域和国家碳交易机制, 随着碳市场的连接, 某
44、一区域或国家强势的减排单位将随着流通性增强逐渐演变为区域碳货币。5 结语环境产权化和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的碳市场制度对减缓气候变化的作用存在理论争议。京都时代碳市场在国际和区域层面的实践不足引发巴黎协定的新市场机制存废之争。国家自主贡献之新履约模式影响新市场机制的“自主参与”的定位转向, 而“自主参与”与“有效减缓”在国际碳市场中的悖反是缔约方建立新机制面临的困惑之一。巴黎协定诞生“部门”型基线与信用机制, 以“自上而下”治理模式保障环境完整性的同时赋予缔约方实施减缓活动的自主权, 兼顾“自主参与”和“有效减缓”。新机制促进了缔约方参与的“管制型”向“自愿型”转变, 实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
45、新市场下平等的权利义务, 并强调减缓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新机制欲活跃气候融资, 但其对减排约束力与强制性的淡化难免导致缔约方转嫁减排义务的副作用。即便新机制将推进部门的减排单位与核证体系统一化, 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 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会加剧碳市场在区域层面的碎片化发展, 妨碍全球碳市场及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 有效的碳价信号可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 不仅有利于中国履行巴黎协定下的“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自主承诺, 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 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当下, 应吸收碳交易试点经验, 加快全国碳市场制度完善和政策衔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配额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