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劳动关系处副处长 何政华 2014年4月3日,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一、立法背景二、起草过程及基本原则三、主要内容四、规范建议,立法背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起草过程,一、2009年启动后放缓。 2012年再次启动二、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颁布三、2013年8月7日9月7日,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2、见。11月1日再次书 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四、12月20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 部务会审议通过,1月 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不能造成职工失业;不能影响企 业生产经营;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 严格限制; 统筹兼顾; 多方参与。由征求意见时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的44条减少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29条,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的44条减少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29条,删除了20条。其中:1.与法律法规重复(第3、9、10、12、13、17、 20、21、22、25、31、35、40、42条)2.涉及外部门内容(32、33、41条
3、)3.缺少上位法依据(14、37、43条),增加了5条。,第9条福利待遇不得歧视;第13条限制退回;第22条违反辅助性岗位程序法律责任;第23条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责任;第24条违法退回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共29条),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2条)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2条)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9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2条)法律责任(5条)附则(5条),第一章 适用范围,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 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 被
4、派遣劳动者;4.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 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排除了:派往境外、国内家庭及自然人;暂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1.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2.计算方法: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10%,3.核定范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4.例外情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 订立和履行,1.劳动合同;
5、2.试用期;3.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单位义务;5.福利待遇;6.工伤及职业病。,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3.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及人员安置处理;,4.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用工单位退工情形,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1.不派遣,支付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单位,2.重新派遣,1.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如同意,则变更后继续履行,如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依
6、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双方协商一致,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并支付2倍经济补偿,2.降低劳动约定条件,其他情形不能退(包括未取得许可证、超比例和不符合三性岗位等),12 15,条),双方协商解除(暂行规定第11条最后一句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补偿或不补偿,条),(暂行规定第,、,条,劳动合同解除,预告解除,(暂行规定第14条),普通预告解除(30天),不补偿,试用期预告解除(3天),劳动者单方解除,单方解除,65,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合同法第65条),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补偿,11
7、14,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65条),劳动者有过错,许可性条件,不补偿,非因劳动者过错,许可性条件,条第一、二项),补偿,(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劳动合同法第40,(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主体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6条),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44条第五项),补偿,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四第13条),补偿,行政许可注销,依劳动合同法46条,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证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第一句),许可证有效期未延续、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8、24、25、27、32条),
8、如履行届满则终止,如未履行届满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接上页,许可证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7条),终止或解除,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1.为什么要明确?2.参保缴费标准: 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并缴纳社保。3.参保办理: 分支机构办理; 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A),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代办总公司直签劳动合同人员社保,(B),代办总公司直签劳动合同人员社保,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C),(D),受总公司委托分支机构签劳动合同 (自有非派遣员工),情形,A与D:由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B与C:由分支机构代为办
9、理参保手续。,如果将C转为D,异地派遣转为本地派遣,则意味着分支机 构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向原机关报告,向当地备案。同时,按照 修改决定要求,办理公司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六章 法律责任,1.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2.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3.违反辅助性岗位规定程序;4.违法约定试用期;5.违法退回。,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
10、关劳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条规定执行。 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11、赔偿金。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定执行。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12、三条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规定执行。 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违法退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 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 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7条、58条、59条、60条、61条、 64
13、条、67条。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 实施条例第30条、31条。,例对劳务派遣单位义 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2条、63条、64条、66条、67条。劳动合同法和实施 实施条例第28条、29条。条例对用工单位单 位义务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1.不受比例限制;2.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3.禁止假外包真派遣;4.过渡期;5.实施日期。,不受三性岗位和比例限制的单位,1.为什么要规定?2.包括哪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 华代表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 洋船员)3.其他类似机构4.实践中如何甄别?,23,如 依 法订 立 的劳 动 合同 和 劳务 派 遣协 议 期限 届 满
14、日 期 在2016 年 3月1日之后 的 ,继 续 履行 至 期限届满,修改决定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生效,用工单位在2014年2月28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进入 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比例的过渡期,2012年12月28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生效,24,过渡期,1.为什么要设过渡期2.过渡期应当把握的几个关键点3.过渡期的相关问题4.过渡期备
15、案内容,过渡期的几个关键点,1.能否进入过渡期看截至2月28日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是否超过10%(应将2012年12月28日之前的比例计算进去)。没超 过则没有过渡期。2.过渡期内不追究超比例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不豁免。3.2012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 2016年2月29日之后的,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一是必须是两 个期限日期一致,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任一期限到期 的,则不符合要求。二是如果在2016年3月1日用工单位的比例仍在 10%以上,且都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仍不追究其法律责任。4.过渡期内一旦用工单位将比例(包括28
16、日前的长期合同)降低至10% 以下,则可以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一旦降低后则再没有过渡期 ,即新签的比例+原有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否则就追究超比例的 法律责任。,过渡期的相关问题,1.过渡期内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能否续签?最高多少比例?期限 结构如何分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如不及时许可影响其续签)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续订?3.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4.什么情形下2年过渡期后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5.过渡期内用工单位以超比例、超三性、未取得资质为由退回并 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还是违法?6.用工单位的备案内容包括哪些?7.过渡期内的法律责任能否追究?8.过渡期后仍超
17、比例的如何处理?(分28日前和28日后),过渡期备案内容,1.劳务派遣工转正方案2.业务外包方案3.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方案(续订,的期限长度和比例要适度),4.退回劳务派遣工方案5.集团公司总体方案6.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情况方案(三性岗位确定、民,主程序、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做好新规实施的几点建议,一是要认真学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确理解规章的主要 精神和具体内容,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要对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依法调整规范。特别强调辅助性岗位
18、的确定要严格走完法定程序,原有的也必须补走这个程序。 三是要逐个用工单位梳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和用工比例,摸清底数,对超“三性岗位”、“超比例”等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推动实施。 四是要严格落实异地派遣社保缴交规定,抓紧与用工单位签订代缴社保的补充协议,督促用工单位到当地社保机构建立代缴关系。,做好新规实施的几点建议,五是要认真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向人社部门如实提交年度报告。 报告的时间: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提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