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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保存的世界潮流之从有形到无形.docx

1、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International Trends on Safeguarding of Cultural HeritageFrom Tangible to Intangible洪孟啓壹、前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自1972年制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至今已完成全球八百一十二項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認定與保護名錄 (2005年11月),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有形遺產(Tang

2、ible Heritage)的保存。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2001年加入法國發起推動的古蹟日(Heritage Days)國際行動計畫,在2002年推動國人認識世界遺產觀念,並擬定了國內十一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以喚起國人對於在地文化與自然遺產保存的自覺意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近年來積極展開對人類無形文化資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存工作的重視,自2001年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至今已公告共九十項人類重要的無形文化

3、資產代表名錄,更在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提高人們對無形文化資產保護的關切,正呼籲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社區團體共同參與認定、保護、活化及推廣在地的無形文化資產。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一、二條,世界遺產可概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複合式(Cultural & Natural Heritage),而於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後,則使世界遺產的範疇擴及無形文化遺產(I

4、ntangible Heritage)使對於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界定範疇益形周延,同時也更符合立法原始本義整體性、真實性和完整延續潛力的要求。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積極參與國際教科文組織相關計畫,但誠如國內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一樣,重點在於我們必須踏出自省自覺的第一步。行政院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為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最高準則,正朝文化資產事權、範疇、活化再利用、獎勵等方向努力。在全球化與文化多樣性議題正熱烈被討論的時代,台灣也有許多珍貴的無形文化資產正待我們以更開闊的國際視野和標準去發掘與重視。希望透過這次研討會,在認識世界各地文化寶藏的同時,也讓我們看到自己,珍惜在

5、地所擁有的文化資產。唯有在資產與產業觀念並重下發展,才能均衡地保存在地的文化財富。貳、無形文化資產概念的發展文化遺產的保護在二次大戰後逐漸成為國際性的議題,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為宗旨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注意到全球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正受到強力的破壞及威脅,須要以國際間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永久保護制度。因此在1972年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

6、自然遺產最重要的國際準則,主要以保護建築、古蹟、遺址等物質遺產或有形遺產為主。並在1976年11月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至今已完成全球八百一十二項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認定與保護名錄(2005年11月止),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財富-有形資產(Tangible Heritage)的保存工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關注最早可以追溯至1971年,到2003年通過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期間歷經漫長的討論與觀念發展。從

7、1989年建立的第一份國際規範工具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到1999年召開的1989年建議書之全球評估(A Global Assessment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國際會議共識,確認了重新檢視或重新建立一套足以因應當代世局發展的國際規範工具,已成為必然的趨勢。(一)玻利維亞在1973年提案於全球智慧財產權公約增加對於民間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UNESCO提出一份於1971年起草的建立保護民間藝術國際規範之可能性(P

8、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文件,但以智財權方式保護民間藝術被認為不符實際的作法。(二)1982年UNESCO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共同完成一份保護民間藝術表達防範非法使用之國家法律示範法條(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 of Folklore agains

9、t Illicit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並試圖在1984年完成一項國際規範工具,但被認為內容尚未成熟。1985年UNESCO獨立召開第二次政府專家會議,正視民間藝術本身的定意思考,放棄早年以智財權為重的思考方向,並決定以建議案方式取代公約形式,在1989年完成第一份正式文件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三)1992年UNESCO開始推動無形文化資產計畫,將過去二十年間的活動及方法重新加以評估,範圍包括語言、傳統音

10、樂、非物質遺產、及智慧財產權等。確認這個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無形文化資產、確認其保存與傳承的必要性、重視從事者及社群的重要角色,首要工作在於無形文化資產的活化與傳承,特別是瀕臨消失者,其選擇權應取決於表演者/創作者/從事者及其社群。特別要注意:1) 無形文化的本質是持續演繹的,不應將其制式化(crystallized);2) 不應脫離其原生環境,造成民俗化現象(folklorization);3) 應謹慎處理排除不利無形文化資產生存的威脅;4) 應容納融合都會生活的文化;5) 應使用異於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的方法。(四)1992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

11、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中第八條明訂 尊重與保存原住民與在地社群傳統知識與習俗的重要性,也強調了無形文化資產的重要意義。(五)1993年成立國際教科文組織/日本無形文化資產保護與推動信託基金(UNESCO/Japan Fund-in-Trust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Promo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每年的經費挹注是該計劃發展的重要因素。(六)1993年由韓國提議,設立人類活體寶藏(或人類現存藝師)(Living Human Treasures)計畫,鼓勵各會員國以正式認證方

12、式肯定該國具有傑出才華的傳統傳承者(tradition bearers),以增強其自我保存動機,讓他們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得以傳遞下去。(七)1999年UNESCO與美國史密森機構(Smithsonian Institution)合作,在華盛頓召開1989年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之全球評估-地方培力與國際合作會議,綜合八場地區會議的問卷及討論指出,建議書的缺失在過於注重資料檔案與文物,忽略了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無形文化的保存應著重對於草根從事者生產的過程、傳承及保存其文化的肯定與尊重,保護措施亦應以強化社群自我動機為重。會議行動計畫決議由會員國提案UNESCO應建立一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藝術的

13、新規範工具。(八)2001年UNESCO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展開具體行動。(九)2002年9月,七十四國的文化部長於伊斯坦堡召開的第三回合文化部長會議文化多樣的反照無形文化資產,共同發表伊斯坦堡宣言(Istanbul Declaration),支持UNESCO國際保護公約計畫,成為公約的重要文件。(十)2003年12月UNESCO正式通過無形文化財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

14、ing of the Intangible of Humanity),期待成為國際文化保護共識與集體行動。參、無形文化資產公告(登錄)計畫在全球化時代的衝擊下,許多珍貴的人類文化資產也因為文化的均質化(standardization)、武裝衝突、大量的觀光發展、工業化、農村人口外移、移民及環境惡化等因素的威脅,而面臨消失的危機。而國際社會已普遍認為無形文化是其文化認同、保存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基礎,迫切需要國際間的共同努力來維護這些人類文化的寶庫。1997年由摩洛哥提案,UNESCO第29會期通過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公告計畫(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

15、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每兩年受理會員國的申請,提報該國重要的無形文化資產傑作,委由專業的非政府組織評估及建議後,由國際教科文組織國際評審團認定,發佈全球公告為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這項公告計劃彌補了世界資產計畫不足之處,與保護公約平行發展,提供了觀念上與實務上的檢測歷程。期間許多國際會議開始重新檢視資產(heritage)的概念,普遍認為長久以來 資產的行動常侷限於有形部份。1998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文化發展政策跨政府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

16、s for Development)中,重新修正傳統資產的定義:資產是包含所有自然及文化的元素,有形的及無形的,傳承的或創新的 (all natural and cultural elements, tangible or intangible, which are inherited or newly created.)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隨後也大幅修正其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指南(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將自然與文化

17、遺產中的無形文化面向納入考量。1997年UNESCO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在普吉島召開民間藝術保護世界論壇(World Forum on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結論為版權制度並不適於民間藝術的保護,必須另外起草一份保護民間藝術的國際規範工具。一、主要形式UNESCO在2001年5月正式發佈第一次公告,十九項具有歷史、藝術、民族學價值及地區文化代表性的資產被認定為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

18、eritage of Humanity),呈現出世界文化資產的多樣性,也突顯了無形文化資產保護的迫切性。2003年11月發佈第二次公告,認定二十八項無形文化資產代表作。2005年11月第三次公告認定四十三項無形文化資產,未來都將收錄在人類無形文化資產代表名錄(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之中。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公告的內容主要有兩種型式:(一)常民與傳統文化表現 (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包括語言

19、、口述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儀式、習俗、工藝等。(二)文化空間 (Cultural Spaces) 常民與傳統文化活動集中產生的場所,例如說書、儀式、市集、節慶產生的空間;或是經常性活動發生的空間,例如每日的祭儀、每年的遊行場所等。二、屬性類別(一)依公告資產的屬性分為幾大類:1. 文化空間類2. 傳統知識類3. 口述傳統類4. 表演藝術類5. 傳統音樂類6. 儀式節慶類由2001、2003年的二次公告項目中可以發現,四十七項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中非洲地區有六項、亞洲及大洋洲有十九項、拉丁美洲有十項,佔總數近四分之三強。這些數字似乎顯示出國際教科文組織已關注到第三世界國家及後殖民

20、國家的地位與處境。在2004年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大會中,日本國立民族學博物館館長,也是非洲文化專家的松園万雄先生曾經提到,過去世界遺產名錄反映的是歐洲國家對於遺產的觀念,仍多停留在皇宮城堡等有形資產,他認為2003年國際教科文組織通過的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將有助於南、北半球,人文與自然文化遺產的平衡發展,並且提高對於豐富的非洲文化資產的理解。事實上,人類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應該是一個民族,甚至全人類的一種自覺運動。國際教科文組織透過公告計畫喚起國際社群的關注,帶動國際文化議題的討論,凝聚國際間的集體力量,以維護文化的多樣性、推動文化對話及族群相互尊重包容的基礎,已經發揮其宣示性的功能。

21、 國際教科文組織推動公告計畫的主要意義在於:(一)增進大眾對於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的認識,肯定其存在的重要性,以維護與活化的必要性;(二)開始評估及清點世界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庫;(三)鼓勵各國建立國家無形文化資產資料庫,成立國家級委員會,立法或訂定管理措施加以保護;(四)鼓勵傳統藝術家及在地創作者共同參與認定和活化無形文化資產;(五)鼓勵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地方社區共同參與認定、保護、活化、推廣在地的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三、公告(資錄)兩極化現況由國際教科文組織二次公告的四十七項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的內容來分析,可以看到兩極化的文化資產形式與現況:先進國家的國寶級文化財及開發中國家瀕臨消

22、失的口傳文化與傳統知識。在歐亞先進國家,如比利時、西班牙、日本、韓國等國家,因早有相關法令的保護及文化政策的支持,公告的無形文化資產在該國享有崇高的地位,並視為國寶級文化,例如西班牙埃爾切神秘劇在1931年即被宣告為國家級遺產(National Heritage);日本的人形淨琉璃偶戲在1955年、能劇在1957年被指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Important 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韓國的皇陵祭祖及宗廟祭祀樂、說唱劇也都是國定的無形文化財(Nat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日本早在五年代便首創無形文化財的保護法令,鄰

23、近的韓國也效法其精神,制定相關法令辦法並予以活用,這也是為什麼日本在國際社群推動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上,一直扮演積極與引導角色的條件。故無形文化資產在這些先進國家中,不僅代表著國家民族的文化財富,更足以發展為實質經濟財富的寶藏。反之,一些位於非洲及拉丁美洲等開發中國家的重要無形文化資產,特別多是傳統知識與口述傳統類,卻是呈現瀕臨消失的狀態,例如薩帕拉族的口述遺產與文化現象(厄瓜多爾/秘魯)、瓦哈皮族的口傳與繪圖藝術(巴西)等。由於屬於少數族裔的文化遺產,在人口遞減及面臨社會變革的壓力之下,及口述傳統更易受傳承者個別因素而流失,更加顯現無形文化遺產的脆弱性及保存工作的不易。國際教科文組織強調無

24、形文化資產的現存性,即現存的社群團體或個人仍保有或施行的生活文化資產,故也有活體文化資產(living cultural heritage)之稱。由二次公告的人類重要文化資產內容,可看出現今仍為廣大社群民眾參與和傳承者,多以和大眾生活習性或節慶有關的文化空間或儀式節慶為強,其次為繫於偉大宗教信仰力量的儀式性文化資產,及具有高度歷史、藝術或美學價值的表演藝術,最後是人類因應生活環境生存而累積出來的寶貴傳統知識,卻也是許多瀕危的文化資產。作為全球文化資產的護衛者,國際教科文組織以維護文化多樣性、多元文化共存為標的,世界瀕危的文化遺產正足以喚醒世人重視自身文化資產保存的迫切性,匯集國際的力量保護人類

25、瀕危的文化寶藏。肆、結論一、無形文化資產新思維歷經三十多年的人類文化遺產的國際保護行動,無形文化資產在近年來已然成為國際社群共同的關注與共通的議題。國際教科文組織通過的無形文化資產保護公約認定無形文化資產是人類社群團體因其生存環境、與大自然互動及生存歷史條件所創造出的一種世代相傳的文化傳統;這種文化資產存在於下列形式:以語言為媒介的口傳或口述傳統;表演藝術;社會習俗、祭典、節慶活動;有關自然宇宙的知識與習俗及傳統工藝。最後再補以學者普洛特(Lyndel Prott)所提出的完整無形財觀念,他將無形財擴充至更廣泛的範圍,包括:語言、宗教、禮儀、工藝技術、音樂、戲劇、舞蹈、詩歌、廚藝、打獵、園藝、

26、醫療、及處理衝突的方式。簡單的說,普洛特將生活技能(廚藝、打獵、園藝)、醫療(可能是非科學的,例如玻利維亞卡拉瓦亞族的植物醫療)、以及人類智慧(處理衝突的方式)也納進無形文化資產的範疇。這些廣泛的定義都可以提供國內文資法未來修訂的參考。無形文化資產的重要性,在於這種文化傳統給予社群團體一種認同與延續感;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足以促進文化多樣性及人類創造力的發展。在全球化的衝擊下,許多珍貴的人類文化資產也因為文化的均質化、武裝衝突、觀光發展、工業化、農村人口外移、移民及環境惡化等因素的威脅,而面臨消失的危機,需要國際間共同努力來維護這些人類文化的寶庫。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其實與文化多樣性觀念的發展息

27、息相關,日本廣島城市大學文化人類學教授川田淳佑早在2000年便提出不凡的見解,肯定保存並發展無形文化資產的重要性,他的幾個觀點與當今國際社群關注的焦點議題不謀而合:第一,鼓勵文化認同及對異文化的尊重。二十一世紀因文化差異、宗教因素所導致的人類衝突不斷,瞭解並進而尊重異文化被視為是可解決文化衝突的途徑。國際教科文組織甫於2005年10月20日通過保護和促進文化多元表現形式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正說明了這種提倡文化多樣性、鼓勵跨文化對話的世界趨勢

28、。國內近年因為政治因素,族群意識衝突也被挑起,政治人物呼籲要化解族群間的對立,走向族群融合的社會,從政府提倡與宣導客家、原住民文化的措施,也顯示尊重文化多樣性的重要。第二,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發展傳統手工藝可以防止對環境的破壞。現代文明的快速發展,致重工業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因為化學合成物料以及製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的不當排放,已經影響全球氣候和自然生態,環保意識也逐漸抬頭。因為傳統生活物件使用的全是自然界的物料,如木、竹、石等,所以發展傳統手工藝也是環保意識的實踐。第三,鼓勵發展手工業,捍衛勞動尊嚴。機械化與自動化生產的時代,傳統手工業已無法生存;在工廠規格化與標準化的製程下,人工淪為操作機

29、器,扼殺了個人的創意。時至今日,人們開始對一致性的商品漸漸感到不耐,而手工藝品的獨特性價值,在現代社會也重新被建立起來。二、台灣的定位與策略國內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認知,可能多數仍停留在對於傳統藝術及民俗活動的概念。為探討台灣在地具有無形文化資產認定價值的文化資產,筆者曾邀訪國內數位專家學者就此議題提供意見。學者對無形文化資產觀念及台灣在地無形文化資產提示了不同的方向,也獲得一些共識。綜合幾位學者的看法,認為無形文化資產的幾點特性:(一)無形乃相對於有形,指的是一種精神文化,即非物質的文化。無形文化資產指的是一個民族、群體因長遠生活的密切關係,共同營造出來的一種意識型態、思想、理念、民情風俗等。

30、是精神文化的載體,如祭典中的儀式、表演藝術,都屬於一種載體。(二)無形文化資產必須是有創造性的living culture,仍存在於現代人的生活之中,並具有再創作、再生產的能力,即生活實踐(praxis)能力的顯現。(三)台灣的無形文化資產乃是宗教、民俗、藝術三合一的有機體。可以【圖一】來說明三者的關係:信仰儀式神話占卜廟會遶境進香飲食陣頭藝閣音樂戲劇工藝民俗宗教藝術【圖一】三合一有機體示意圖在討論台灣在地具代表性的無形文化資產部份時,學者提出幾點深刻見解,茲整理並補充說明如下:(一)在地的觀點:台灣的文化有許多與中國文化是一脈相承的,要有所區格的話,應該尋找台灣文化的在地性(locality

31、)與特殊性(specialty),即在台灣發展,經過再創造的新生文化。因此,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部份:1、在地化的中華文化:源自中國大陸但在台灣被保存下來,發展成具有台灣在地特色及文化意涵的文化,當中最明顯的是台灣的宗教文化,台灣保有的道教文化是其他華人地區望塵莫及的。2、獨特的原住民文化:台灣的原住民文化被視為南島文化的起源,受到人類學家的高度重視,舉凡祖靈崇拜、神話傳說、祭祀儀式、音樂、舞蹈等,均是珍貴的無形文化資產。(二)重要無形文化的認定:先以文化為大綱,再行找出代表性的文化,會中提出四項最具代表性的在地文化資產: 1、台灣廟會:台灣廟會文化深植在常民的生活,大陸在歷經文革之後,常態性的廟

32、會活動已不復存在,許多陣頭技藝也都失傳了,但台灣的陣頭、藝閣、民間技藝仍然繼續發展,傳承並演變出具在地化的各種形式風貌。台灣廟會中,例如東港王船祭、大甲媽祖遶境皆享有盛名,而燒王船、做醮、進香更是台灣民間宗教特有的習俗 其中的文化意涵值得去深究。 2、傳統節目:台灣還保存部分自古以來流傳下來的歲時節慶,如年節、端午、中秋等等,當中最特殊的應屬清明祭祖、端午賽龍舟及慶讚中元;基隆還保有放水燈的習俗,端午節的龍船製作也是台灣特有的。(韓國即曾以中國大陸已式微的端午節慶祝活動,申請國際教科文組織的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公告計畫,引發中國人民的群起抗議。這個事件也顯示出當文化流傳到異地(韓國)發展

33、後,隨著時間深植當地人民生活後,若受到政府與人民的重視與保存,也會在地發揚光大,取而代之的可能性,也提醒我們若不知重視自身的文化資產,也有為人所取代的一日。韓國現在也極力保存維護當地也是傳自中國的儒家文化思想,更要塑造安東市成為韓國的儒家文化之都,對於仍保存端午節及祭孔儀式的台灣而言,更加感受到國際政治現勢的不利,也讓在地文化無法為國際社群所認知的無奈。)3、生命禮俗:以出生禮、成年禮、婚禮、壽禮、喪禮五個最重要的生命禮儀為主,其中又以喪葬禮儀最為特殊,包括小法音樂、紙糊工藝、弄鐃等特有的民間藝術。4、原住民文化:目前台灣原住民分為十一族,各族擁有不同的語言,祭典和藝術表現。祭典和賽夏族矮靈祭

34、、阿美族豐年祭、布農族打耳祭、排灣族小米祭、達悟族飛魚祭等;藝術表現如布農族八部合音、達悟族的髮舞、賽夏族的臀鈴、泰雅族的口簧琴等等。原住民信仰的特性一自然崇拜、祖靈崇拜、或圖騰崇拜一也是人類宇宙觀和知識的珍貴文化資產。三、在地與國際的新思維在國際教科文組織的呼籲下,國際社群國家紛紛加入人類無形文化資產保護的工作行列。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資產公告計畫,讓我們看到分佈於世界各地不同的珍貴人類文化寶藏,其所面臨的個別性及全球性的危機,及不約而同的搶救行動計畫。國內新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已大幅修訂條文,以符合現今社會的需求,也讓國人寄予其厚望,啟動國內整體文化資產保護的工程。國內相關機構從事傳統藝

35、術與民俗文化的保存工作,以行之有年卓有成效,再加上新修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支撐,預期將有所作為。唯為能與世界同步,加強與國際間的對話空間,實有改變國人對於傳統藝術、民俗文化的狹隘認知,而以無形文化資產或無形文化財觀念灌輸,重視在地的無形文化資產,同感保存全人類共享的文化財富的使命感。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但重點在於我們的自省和自覺。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需要政府、民間、社區及個體的共同參與;無形文化具有隨時代環境不斷演變的動態特質,在承繼傳統之餘,也應與現代生活結合,賦予新時代的意義與創造力。在保存與活化的過程間,應在資產與產業觀念並重下發展,才能回歸文化資產保存的真意,避免過於功能導向、產業化、

36、與觀光化帶來的負面影響,讓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為我們的社會帶來更多的財富。註釋註1:本公約通稱世界遺產公約(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WHC).UNESCO於1972年在巴黎舉行之第17次會議中通過,1975年12月全面實施。註2:1964年5月25至31日在威尼斯開會所通過的威尼斯宣言其第11條強調應尊重各時代加在座文物建築上的正當物。換言之,即應整體性看待文化遺產。此一整體保護的精神於各相關法規或宣言中均為強調。本文所列之四類文化遺產與我國文資法比照,其中文化遺產包括古蹟、遺蹟與歷史建築。自然遺產與自然景觀同;複合式遺產又可涵蓋於文化景觀中;無形文化資產則屬於

37、傳統藝術民俗等範疇。註3:Aikawa,Noriko, 2004, “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useum International, NO.221-222(MAY), pp.137-149註4: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簡訊,29.30期,.htm註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士杰譯2000,世界文化報告:文化多樣性衝突與多元共存,北京:世界知識社,頁147

38、-148, 註6:同註8,頁158-159註7:筆者曾於94年12月2日邀請曾永義、李豐楙、施德玉等學者就推動國內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及與國際對話行動計畫提供卓見,有關內容請參國際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資產認定及在地行動研究計畫。頁114-120參考資料。尹章義,2005,文化資產保存法概論,台北:文笙書局。陳志華,2003,古蹟保存文獻與規章,台北:建築情報季刊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關世杰譯,2000,世界文化報告:文化多樣性衝突與多元共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洪孟啟、郭麗敏,2005,國際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資產認定及在地行動研究計畫,宜蘭:國立傳統藝術研究中心。AIKAWA, NORIKO. 2004, “AN HISTORICAL OVERVIEW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URAL HERITAGE”, MUSEUM INTERNATIONAL, NO.221-222,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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