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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docx

1、第六章 关 税 法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时,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二、关税的发展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是伴随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国际社会,它不仅是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税的起源很

2、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税正是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在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近代国家出现后,关税成为国家税收中的一个单独税种,形成了近代关税。其后,又发展成为现代各国所通行的现代关税。我国关税历史悠久,西周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的征税和沿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国境关税的特征。清初时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其后在不平等条约下增开对外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国内各地关

3、卡林立,常关税、厘金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至1931年以后才逐步撤销了内地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建了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业务。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在国外,关税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发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 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候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要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

4、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三、关税分类和关税政策(一)关税政策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市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调整,而是具有外部约束的调整。自主性的关税政策调整的局限性在于:关税政策调整的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没有外部压力的调整方式可能会因为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延缓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外部约束的关税政策调整则不然,它强调一旦该国接受了某种协议,承诺要实行贸易自由化,那末该国的关税就必须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我国入世以前的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一

5、自主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19842001年我国的关税水平从43%降到12.7%。加入WTO以后,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也就是说,关税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WTO各项协议的要求。(二)关税分类在各国每个阶段不同的关税政策下,各国采取不同的关税征收方法,关税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征收对象划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进口税。征收

6、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便逐步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2按征收目的划分,有财

7、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的关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被保护关税所代替。(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3按计征方式划分,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动关

8、税。(1)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2)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3)混合关税。是指对二种进口货物同时制订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税额,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4)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指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同一种货物当价格高时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时候适用较高税率。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

9、场上保持相对稳定。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

10、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称差价税。(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

11、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四、关税的计税方法关税的计税方法多样,根据进口的货物的类别、原产地以及国家的关税政策,分别采用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和复合关税征税的方法,采用了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和滑准税率等形式。五、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税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法规。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所以关税减让谈判在世贸组织

12、中处于重要地位。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CATT)开始,就多边贸易的关税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从当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六、关税的作用关税是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在调节经济、促进改革开放方面,在正确保护民族企业生产、防止国外的经济侵袭、争取关税互惠、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一)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表面上看似

13、乎只是一个与对外贸易相联系的税收问题,其实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历史发展到今天,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通过关税复式税则的运用等方式,争取国际的关税互惠并反对他国对我国进行关税歧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二)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还是采用保护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国际上许多发展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政策不适合发展中国

14、家的情况。相反,这些国家为了顺利地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促进进口替代工业发展,关税在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可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如调节出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意识地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可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保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等。(四)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

15、大,并呈下降趋势。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主要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某种或某几种初级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品主要依赖于进口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它们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关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

16、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

17、。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1951年、1985年、1992年先后实施了三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采用同一税则目录分类。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一)我国历部税则商品分类 我国1951年5月公布实施的进出口税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独立自主制定的税则,将进出口商品按自然属性、用途、加工程度分成17类、89章、939个税号,其商品目录主要参考了旧中国税则、苏联税则和前万国联盟( League of Nations)编制的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 Geneva Nomenclature)等,

18、结构比较简单,归类较为容易。 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 CustomsCo. 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 011个税目。CCCN是在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基础上,由欧洲海关同盟研究组编制的,到1986年有52个签约国,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个目录。从1992年1月至今,我国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

19、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HS是HS公约的附件,由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ccc;1994年1月改名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WCO)组织编制。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要权利之一是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缔约国对关税税率不加任何限制。缔约国的主要义务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于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

20、用HS,发展中国家可先行部分采用,在35年内全部采用。HS公约于1998年1月1日实施。截至1993年3月,公约的缔约国为71个,正式使用HS的非缔约国48个,其中主要发达国家都采用了该制度。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HS公约。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HS。HS 一般每46年修订一次,最新版本为2002年版,前两版分别为1992年版和1996年版。(三)HS及我国现行税则的商品分类1总体结构。HS的总体结构有三部分:一是归类总规则,共6条,规定了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人一个唯一编码;二是类(Section)、章(Chapter)、目(Hea

21、ding)和子目(Sub -Heading)注释,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三是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采用六位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留做备用的空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2类。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具体情况分类如下: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

22、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其纺织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

23、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3章。HS中“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人同一章,在章内按产

24、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第52章棉花,按原棉一已梳棉一棉纱一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鞋、帽、机电仪器产品等,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度顺序排列。HS各章都有一个“其他”子目,起“兜底”作用,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4我国子目。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国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增列税目的原则主要是,遵循HS分类原则和方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有利于对相关商品实行有区别的关

25、税政策,有利于执行国家重要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商品归类分歧,便于海关统计。一般情况下,增列税目的商品应当单独成类,不应是一个具体品牌或单个的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额,不应为某一个部门或企业的特殊需要单列税目;应当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前瞻性,生命周期较短的商品不宜增列;在海关现场要能够与其他商品鉴别。增列税目应重点考虑代表现代科技发展方向,尤其是能够促进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新产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品;进口量或进口额较大,但没有单列税目的商品。到目前为止,我国自主增列税目2 092个,使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 316个,其中HS2002年版有5 224个六位税目

26、。我国2002年版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36个。三、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一)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二)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三)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

27、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的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查阅HS注释,确切地了解有关类、章及税号范围。(四)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如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四、税率及运用(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

28、,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29、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2税率水平与结构。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约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之后对关税总水平进行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1992年12月,降低为40;1994年1月,降低至36;1996年4月,降低至23;

30、1997年10月,降低至17。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由15.3降低到12,平均降幅21.6。在7 316个税目中,有5 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幅面达73。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为11.6,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为15.6,比2001年分别降低了23和17.5。降税后,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平均税率为15.8;水产品为14.3;原油及成品油为6.1;木材、纸及其制品为8.9;纺织品和服装为17.6;化工产品为7.9;交通工具为17.4;机械产品为9.6;电子产品为10.7。普通税率总体平均约为57。今后5年内,我国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降低,关税

31、税率结构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 3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

32、瞒价格商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现行进口税则中“广播级录像机”的最惠国税率:当每台价格不高于2 000美元时,执行360的单一从价税。当每台价格高于2 000美元时,每台征收5 480元的从量税,再加上3%的从价税。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

33、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4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同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现行税则对200多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了暂定税率,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

34、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5税则附录中“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我国对251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基本实行07.2%的低税率,有少数产品税率超过10%。其中有15类信息技术产品只占应归入税目商品中的一部分,即非全税目商品。如只对“离心机”税目中的“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实行低税率。这类信息技术产品的税率列在现行进口税则附录“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中,凡申报进口表列15类产品并要求适用低税率的,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核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以低税率计征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

35、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1报复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补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倾销和补贴行为在国际贸易中时常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是使用不公平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抑制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

36、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采取以上措施的步骤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现商务部,下同)做出决定,再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临时反补

37、贴措施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保障性关税。 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

38、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步骤是,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再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四)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39、: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

40、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41、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一)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二)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三)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四)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六)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七)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八)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

42、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

43、,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44、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

45、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人完税价格: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与该

46、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人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人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47、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二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做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

48、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有上述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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