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3.2 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
2、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 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应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 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 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 污染物限量 :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由基因重组技术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 mg/kg) 5 GB 5009.12无机砷/( mg/kg) 3 GB/T 5009.11 2 表 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 (CFU/g 或 CFU/mL) 50000 GB 4789.2大肠菌群 /(CFU/ g 或 CFU/mL) 3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大肠杆菌 /(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T 4789.38 沙门氏菌 /(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4 4.4 抗菌活性 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不得检出抗菌活性。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