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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doc

1、论文:试论 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论文:试论 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发表时间:2012-11-23 20:15:45论文:试论 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2001 年 11 月,我国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成员国之一要履行 345 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在加入 345 后 6 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 345 规则如何在我国国内适用,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 345 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6 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6 这是国际法的

2、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 6 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作法不尽相同。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 %)间接适用方式 6 也称转化式,它是指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后 6 条约才能在国内适用。 (! )直接适用方式 6 也称并入式,它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定 6 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 6 在国内直接适用 6 而无须接适用效力,允许个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本国或另一缔约方政府,赋予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充分权力,必然打破我国长期实行的宪法体制。虽然从国际法角度讲,改变国内宪法制度不能成为否认协议直接效力的理由。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仍是一个国内

3、法问题,而非国际法问题。而遵照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并没有直接赋予所有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效力。履行 wto 协议义务,完全可以在遵守和保持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有选择的赋予个别领域国际协议在国内直接的法律效力,而原则或宪法上并不规定所有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效力。对!”# 协议,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法规,主动加强协议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结合,渡过 “磨合”期,达到二者的协调统一。(三)各成员方的司法实践。从欧盟、美国及其他多数缔约方的国际实践来看,几乎都不给予 wto 协议在国内的直接效力。自然有其国内宪法制度方面的因素,但更多的则是基于现实政治利益的考虑。 ($)单方肯定规则的直接效力而得不到对方

4、的 “互惠”,则会损及本缔约方或缔约单位的利益,而惠及其他缔约方。 (% ) wto 协议是各缔约方 年以来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不可能完全体现任何一缔约方完全充分的个体利益需要,通过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执行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保护本国利益。 (()任何国家对国外或国际法律制度的所谓移植或借鉴,都必须有相应的、适合的国内法制资源来配合。否则,达不到移植的目的,还会对国内法制造成严重破坏。对我国来讲,加入 wto 等于要遵守别人已经制定好的国际贸易 “游戏规则” ,如果没有转化而直接适用,就等于要我们去遵守和适用一个只具有原则和框架性规定并充斥大量例外条款的另一个法律制度。无论从 wto

5、规则体现我国利益的有限性,还是对规则的熟悉和运用水平方面,必然产生极大被动和不利。(四)国内法制与wto 协议的协调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与 wto 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国内法和 wto 协议主要在个别法律的个别规定上存在差异,比如行政程序、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外贸管理体制等领域。所以,尽管存在一些不一致,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或重订或补充个别领域的法律来实现规则的 “接轨”。将!”#协议的内容通过相应的国内法体现或转化出来,以国内法的形式适用于国内法院,有利于保证国内法律制度的稳定,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又不损及现行的宪法机制,也不会造成因没有履行协议义务而可能招致的我国在国际法上的任

6、何责任。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复杂过程。这一立法过程即使不能在加入之前完成,在!”# 协议对我国生效之后,也可以主动在争端发生时再进行修改。主张直接在国内法院适用协议,完全废弃与其相抵触的所有国内法律的一劳永逸的想法,是不符合中国现实的。(五)!”#规则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两者后果不同,前者成本过高。因 wto 规则规范政府行为,当事人如果援引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大多是一个行政诉讼。如 wto 规则不经转化而在法院直接适用,一旦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胜出,其结果将是国家败诉,随之而来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即此项被诉的国内法或具体行政行为立即无效,国家还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直接纳入,法院直接适用 wto 规则,国家付出的代价将会十分高昂。而如果采用转化适用,国内的立法机关就拥有了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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