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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仲裁).doc

1、答辩状(仲裁) 答辩状(仲裁) 仲裁答辩状答辩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就被答辩人申请仲裁(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2002)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02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

2、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

3、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

4、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我公司支付的定金应抵作设计费用。 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又另外要求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支付的设计赶工费应抵作设计费用。 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款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将设计赶工费抵作设计费用。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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