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 1月日至 6 月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
2、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2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七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二)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三)生产经营情况;(四)资产状况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第八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
3、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九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3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 200 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 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
4、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第十三条【救济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是否恢复该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状态的决定。第十四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第十五条【附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4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20*年度)名称:(自动生成) 注册号:(自动生成)登记情况 实际情况合作社名称 自动生成住所 自动生成法定代表人 自动生成成员出资总额 自动生成 业务范围 自动生成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 农产品贮藏 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 林业 农业服务 其他成员人数 共( )人,其中本年度新增()人,退出()人名称: 有效期截止:前置许可文件及有效期限 名称: 有效期截止获得示范合作社等级情况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其他农产品认证情况无公害产品;绿色产
6、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它认证:填写认证名称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万元) 公示 不公示 上年度盈余总额(万元)公示 不公示 5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万元) 公示 不公示 上年度纳税情况 (万元) 公示 不公示 上年度金融贷款 (万元) 公示 不公示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背面)填写须知: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2、表中“实际 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上年度盈余总额”、 “上年度 获得政府扶持 资金、补助”、 “上年度金融贷款”公示或者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