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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doc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山西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21第32号令)、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1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二、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和内容 能源审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改进节能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的基础性工作。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用能方式,找出公共机构中的高能耗设备和不合理用能方式

3、,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改进或改造建议,并监督实施,达到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任务目标。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摸清公共机构情况底数 1、基本信息(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用能人数等。 2、调查用能基本情况,包括用能方式、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能源消耗(主要包括:电、水、燃气、汽柴油、煤炭、热力、其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数据)。 3、核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定期检定情况,能耗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4、核对建筑、设施设备的节能标准符合情况,有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设备台帐是否齐全; 5、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6、审

4、查节能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7、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节能目标执行情况。 (二)开展能耗情况分析 能源审计应从建筑物室内热环境状况、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及监测与控制系统运行调节情况方面进行能耗情况进行分析。 1、围护结构。主要包括。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外窗气密性。 2、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包括。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水系统补水率;冷却塔冷却性能;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能量回收装置

5、情况及其性能;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系统新风量;风系统平衡度;管道保温材料性能。 3、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 系统仪表、电动机、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状况;供配电系统容量及构成;用电分项计量;无功补偿;供用电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 4、照明系统。主要包括。 光源、灯具类型;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控制方式;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低于0.9。 5、监测与控制系统。主要包括。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供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控制阀门型号与安装

6、、变频器型号和参数、传感器、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状态)。 (三)组织现场作业 1、制定现场作业计划。主要内容为。调查形式、时间、内容、人员、调查表模板等。 2、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现场巡视、实地勘察等形式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完善审计边界。 3、组织现场测试。检查建筑功能的真实服务水平(温度、温度、照度等),对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并记录。检测对象主要包括供暖系统、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办公用电设备等。 (四)能源审计结果 通过能源审计,根据公共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比较基准,计算节能量和节能率,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节能改造建议方案,形成能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7、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能耗构成及各项所占比例(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电耗、水耗、人均能耗、电耗、水耗、车辆能耗等情况); 针对建筑能源利用情况,运用各项能耗指标结果与国家、行业、区域能耗标准进行对标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编制能源审计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导则)。 三、能源审计的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原则,明确各自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审核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8、能源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党政机关的能源审计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负总责,市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督导工作。 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学校、医院、大型文化、科技、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 纳入审计范围的公共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选择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并签订审计合同,配合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根据能源审计

9、报告,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整改实施方案,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四、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选定 (一)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3、拥有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才; 4、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5、具有实施能源审计的项目案例; 6、具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其他条件。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

10、021)标准、程序。 (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审,对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能源审计时限要求 6 (一)2021年12月底,每市须完成20家以上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须组织完成对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30%的能源审计工作。 (二)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能源审计经费及费用 (一)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向同级

11、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性质、经费保障政策等情况统筹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二)被审计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在运行经费中列支。财政基本保障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能源审计费用列入本单位运行经费;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其能源审计费用可列入本单位成本,按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顺利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通报制度。各市、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按年度将能源审计工作进度情况及审计报告,书面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进展情况将适时进行通报。各市、

12、省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中共运城市委统战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做好202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职责分工 (一)中共运城市委统战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市委统战部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部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部办公室)组织实施。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13、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并督办落实,同时负责本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软件管理、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由部办公室逐月按时填报。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部办公室填报。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由办公室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并填写报表。

14、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办公室要对所负责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李新潮常务副部长进行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五、数据分析 每季度对我部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六、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本部填写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于次年度的3月1日前报送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要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第三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一、职责分工 南昌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南昌市公共机

15、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直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市本级公共机构”)组织实施。 (一)市机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市直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三)县、区(新区

16、、开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管局。 各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机管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县、区(新区、开发区)所属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

17、本地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再由各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后报市机管局;市本级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机构汇总后,报市机管局。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市本级各公共机构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市直各单位、部门填写后报送市机管局;公共机构能

18、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县、区(新区、开发区)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市机管局。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本级各公共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登录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填写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于2021年3月

19、1日前完成;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公共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能源资源统计台账,严格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管理服务。分户是指按用能单位计量;分类是指按用能种类计量;分项是指按能耗用途计量。 1、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

20、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

21、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也应当对本单位、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

22、合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规定。 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络填写报送时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本级公共机构 1、市直单位、部门(不含省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外机构)按季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0日内报送市机管局。 2、市直单位、部门的下属公共机构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本机构的主管单位、部门。报送时限应在符合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本机构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自行确定。 3、市直各单位、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于次季度的前10日内报送市机管

23、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度2月28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二)县区(新区、开发区)公共机构 县、区(新区、开发区)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市机管局。 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对本地区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季度或每月结合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区(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

24、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管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规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可根据国管局公共机构能

25、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市机管局。 第四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1潮州市果树研究所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 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我xx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xx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填写统计报表,审核、汇总统计数据并报送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能源管理中心。 我xx各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提供本科室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

26、由xx指定人员负责数据的汇总、统计、填写统计报表、审核统计数据、网络上报等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见附件1)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见附件2),由指定人员分月填写并以纸质及电子版的形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市能源管理中心监控平台网络上报上个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月报。 (二)年报表 根据每月的基础数据填写年报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本情况台账(见附件3),将上一年能源资源消费汇总情况 于每年2月30日前以纸质及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经信局。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公用电耗,然

27、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二)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备食用井水,按照自备食用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二是生产用水,从水电工作人员抽用生产用水实际消耗情况获取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三)液化石油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主要方式。是由我所食堂、会客厅等使用液化石油气部门提供能耗数据获得消费总量。 (四)公车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办公室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须逐月按时填写,逐年

28、建册。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报送。 五、数据分析。 我xx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单位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按年度对电、水、气、油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年度汇总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六、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 1.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3.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 第五篇: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

29、施方案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21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37号),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我局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21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37号),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30、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21年至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21年购买

31、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21年不低于20%;2021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

32、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三)应用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

33、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3.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

34、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7.2021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

35、)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9.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10.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

36、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1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

37、、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2021年开始,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省(区、市)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在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各省(区、市)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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