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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八).doc

1、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3号 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 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 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

2、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 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 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 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 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 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 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贞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 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 定人不得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 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

4、度。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务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 培训,具有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现已在司法 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

5、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具体考试、考核办 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 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 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

6、市以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或不 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眯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 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年度注册,应当向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 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年

7、度检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执业报告;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意见; (三)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四)年度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这日起 30内,予以年度并公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 法鉴定机构: (一)因违反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 请的,年度检验机关

8、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诉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3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 (三)、 (四)、 (五)、 (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颂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

10、规章实施。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杨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 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 万元。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职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 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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