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地税2007 88 号关于明确 2007 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 2007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是指: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按照规定须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2(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
2、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 质的机构或组织。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收入总额的确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
3、入。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收入。(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根据国税发31994179 号规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并对经营成果有所得权,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三、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一)关于工资支出的规定:1、计税工资: 2007 年度在每人每月 1600 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业主)生计费 2007 年度在每人每月 1600 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
4、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3、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为工资薪金支出。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4、计税工资人员:指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4返聘人员,但不包括下岗、待岗人员。5、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5、允许在税前扣除。发放标准:2007 年度,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 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 130 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110 元。发放时间为 4 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6、企业发放给出差人员的每人每天 30 元出差伙食补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7、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职工教育 经费” 允许按实税前扣除。8、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
6、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1 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9、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按计税工资总额(投资者工资薪金除外)的 1%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文体活动费。(二)关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规定对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7 年度在每5人每年 600 元的标准内凭合法凭证按实税前扣除。(三)单位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务处理
7、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五)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1、固定资产净残值统一确定为 5%。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095 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有关中介机构
8、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一律按历史成本原则,以原购置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账。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 号),资产所得权未发生转移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仅作为企业成本核算依据,仍应按历史成本原则申报纳税。4、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生产经营场地,难以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5、租入固定资
9、产:(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租金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 3 年。6、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六)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7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10、,2007年允许在不高于年利率 8%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按实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未交付使用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七)关于广告费支出的规定1、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2、广告费的扣除问题:(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
11、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应逐户报市局认定。(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 号文件规定,自2001 年 1 月 1 日起,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8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 号文件,自 2005
12、 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7 号文件,自 2006 年1 月 1 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其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八)、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
13、下的,如该企业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股东个人此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该企业属于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股东个人此项所得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并入其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金额暂定为企业实际为股东支9付该车辆的买入价的 25%。(九)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十)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1、列支标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
14、生产经营业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 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0.3%。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一)关于企业提取
15、的准备金1、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10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十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范围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范围包括:1、应收帐款。2、其他应收款。3、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后按规定计提)。4、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和到期未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后按规定计提)。(十三)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