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47KB ,
资源ID:1252381      下载积分:15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125238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会员(杨桃文库)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1、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7-10 1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20 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6 月 2 日国家统计局第 1 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局长 宁吉喆2017 年 6 月 26 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 统计执法工作顺利 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执 法证的申请、印制、核 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执 法

2、证是统计执法人 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 从事统计执 法工作的人员应 当持有统计执法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 国家统计 局负责全国统计执 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统计执 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 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 字 样、中 间镂刻国徽 图案、底部镂刻“ 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

3、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 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 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第七条 取得统计执 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 (六)法律、

4、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统计执 法证,应当具备 下列资格: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的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且拟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 3 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 (四)参加省级以上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培训,并且通过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 员不得颁发统计执 法证: (一)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 (二)在统计工作中有违法记录; (三)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处分; (四)因违反纪律受到严重处分并在处分期间。 第十条 省级、市 级、县级统计机构申 请统计执法证,应当向省级以上统计执法

5、机构提交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的下列材料: (一)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二)干部任免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统计机构关于学历、编制、职务、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所在统计机构关于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执法能力水平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统计 机构对拟颁发统计执 法证的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统计机构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的人员名单,在统计执法证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级统计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统计执 法机构收到 统计执法证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

6、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提交省级统计机构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并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审定,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执法证。 第十三条 国家 统计局各单位申请统计执 法证的,由司级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在统计执法证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集体研究确定拟颁发统计执法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家统计局领导审定。 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 统计局负责组织编 制全国统计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 省级以上

7、统计机构按照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统计执 法岗位培训分为资 格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统计专业知识、现场执法实务、党纪党规和工作制度等。 第十六条 统计执 法岗位培训师资应 当是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的统计法治工作者、统计业务骨干,法律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熟练执法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 统计局统计执法监 督局负责制定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按照随机原则抽取省级统计机构考试试题。 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按照考试大纲,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人员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8、执法监督局提供的试题进行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建立地方有关法规的考试题库,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备案。考试前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从国家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地方试题不得超过试题总量的 20%。 省级统计机构执法人员和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执法证。 第十八条 统计执 法人员资格考试 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统计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 省级 以上统计机构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确保参考人员严格遵守考

9、场纪律。 第二十条 资格考 试合格的,可以颁发统计执 法证。 第二十一条 省 级以上统计机构应 当免费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 级以上统计机构应 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建立统计执法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 级以上统计机构应 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统计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和所在单位、执法证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 法证由国家统计 局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发。统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 年内有

10、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统计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 法证限于持证 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持 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 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毁损。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统计执法证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出具损毁的证件,按申请程序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补办。发证机关收回

11、毁损证件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七条 持 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 单位收回其统计执法证并经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后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退休; (二)辞职、被辞退; (三)不再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四)统计执法证有效期届满;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 统计局对统计执 法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持证人员使用统计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 统计执法证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国家统计局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证管理工作抽查,每年对省级统计机构管理统计执法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12、。 第三十条 建立 统计执法证人员抽 查制度。国家统计局不定期抽取部分统计执法证持有人员,对资格考试试题范围内内容进行复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 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 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 第三十二条 持 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 级以上统计机构收缴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

13、非统计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三)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统计执法证;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六)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 (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应当收缴统计执法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任何 单位违反本办法 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统计执 法证管理机关 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