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赠与撤销反悔不成立原审第三人刘某某上诉人张甲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0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乙系张甲和前妻陈某所生儿子。张乙和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4 年离婚。1997 年 9 月 3 日,张甲( 乙方)与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 (甲方)签订海外荔福苑认购协议 ,订明乙方认购由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开发的、甲方代理的座落在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一街四巷、二街四巷一梯 l01 房,建筑面积约为 434375
2、 平方米,总房价为 194383 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等等。2000 年 7 月,房管部门将海珠区荔福路一街 1 2 号 101房的产权登记至张乙名下,房产证载明的权属来源为 2000 年 4 月向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购买,抵押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一支行。张甲陈述上述房屋认购的房款及按揭还款均由张甲支付,张乙则表示房款大部分由张甲出资,但张乙也用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了4000 元房款。上述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甲出租和收取租金。201 1 年 7 月,张乙向张甲写了一封信,内容如下:老父,近年来我都习惯用电脑写字,很少用笔,所以,并无不敬之意,请谅解。你眼力不好,我用大一点的字体让你看得
3、舒服。首先,我对前段时间因为你要变卖老家房屋的事跟你吵架向你说对不起。吵架的话语当然不会好听,你的话我不会在意,希望我说的你也不要在意十多年前你赠与我荔福路的房屋,明确的意愿路人皆知,我内心是感动的,但上年有天我妈很傻地打电话给我,说刚和你通完电话,你说要收回我的房子转给她,老实说当时我很气愤,她也很委屈,我要她转告你,我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半年左右把房屋卖出去,我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她已是 70 岁的老太婆了,什么都不懂,这样对她是一种精神的折磨我开始觉得房子涨价可以帮助我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我儿子快大学毕业了,我打算送儿子出国进修我也开始考虑自己的问题多年来我都无正式工作,当初为了专心在档口做
4、事,我是主动辞职的 我打算办个小公司还有我妈的事因此,我现在正式要求主张荔福路房屋的权利,我有权处分房屋;等等。201 1年 1 2 月,张乙委托律师向张甲发出一份律师函 ,载明:您的儿子张乙曾接受您赠与的荔福路一街房产一栋,且早已过户 您的儿子已近 50 岁了,目前近况不是很好,但人贵在有理想和志气,他希望能有资本做些生意当然做生意有风险,你可能担心财产被败光从法律上来说,既已赠与,受赠人接受财产后应完全由其占有、使用和处分;就此你用该房出租没经产权人追认是无效行为;再者,您经商半辈子,之所以成功和诚信是分不开的,既然和客户讲信用,那么对家人更应说话算数,送出去的东西不应拿回来请您尽快回复或
5、将房产移交;等等。原审另查明,越秀区人民法院(74)越法民字第 101 号判决书判决准陈某和张甲离婚,婚生子女张乙、张某某、张某由陈某携带抚养,张甲在第一年内每月负责张乙、张某某生活费 35 元,第二年每月 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1993 年 2 月 15 日,张甲与兴宁县食品( 集团)公司签订订购住房合约书 ,购买了位于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原易发市场二栋402 房。该房先登记在张甲与其前妻陈某所生的三个子女的名下。201 1 年 6 月 28 日,张某、张某某、李某某(张甲女婿 )与张甲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 ,订明张某、张某某、李某自愿将上述兴宁市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给父亲张甲所有;等等。该房
6、屋现登记在张甲和张乙的名下,房产证载明的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2003)穗芳法民一初字第 487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某和张乙于 l 986 年 2 月 10 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张某 1 由张乙携带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 元至张某 1 1 8 周岁止;位于广州市芳村大道 291 号 604 房归张乙所有,张乙在 2003 年1 月 15 日前补偿 73000 元给刘某;等等。上述调解书于 2004年 1 月 9 日发生法律效力。2012 年 2 月 14 日,张甲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张甲将广州市海珠区荔
7、福路一街 l2 号 101 房产权赠与张乙的协议;2 、判令张乙协助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张甲的名下;3 、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乙承担。原审中,张甲为证明其年老多病及张乙不尽赡养义务提供了病历资料和医疗费发票。张乙在质证时表示张全发年纪较大,年老多病是自然规律,并不能说明张乙没有尽赡养义务:双方之前关系融洽,只是由于房屋处理问题上有矛盾,张乙打电话给张甲,张甲拒绝接听,并非张乙不履行赡养义务,且病历也注明张甲是退休人员,享有医保,不存在欠费和无人支付的问题。刘某某质证时表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原审中,张乙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 、张甲在 201 1 年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提供的两份
8、材料报案及跟踪材料汇报和提供线索、直指犯案嫌疑主使人 ,拟证明张乙尽了赡养保护义务。2、张乙的工作证件和失业材料,拟证明张乙因保护张甲而失业,失业时间是 2001 年。3、个体户开业资料,拟证明张甲出租档口每月收入 8000 多元,张甲生活富足。4、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大意是其与张甲离婚后张甲刚开始有支付抚养费,是在张甲单位工资中扣,后来张甲没有再在单位工作,张甲就没有支付抚养费了;张甲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因张甲故意刁难,要证人回去陪他才给抚养费,所以就没有要。张甲质证时对上述证据 l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张乙实际上在 1999 年已下岗,之后在张甲档口打工,张甲按月支付
9、工资;对证据 2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失业介绍信上的 201 1 年的日期是张乙自己后来填上去的,张乙实际在 1999 年已下岗,下岗时其单位也向张乙作了经济补偿;对证据 3 真实性没有异议,以前是每月收入 3800 元,201 1 年开始才是每月 8000 元;对证据 4,张甲表示证人与张乙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张甲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矛盾显而易见,如果张甲没有支付抚养费,证人完全可以申请执行,故证人陈述不可信。刘某某质证时表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10、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各方的陈述,张甲和张乙就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一街 l 2 号 101 房显然构成赠与关系。虽然上述房屋赠与发生在张乙和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本案房产的出资情况及当事各方的陈述,该赠与应视为张甲对张乙一方的赠与,上述房屋应为张乙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赠与关系合法有效,张甲要求撤销赠与须有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11、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甲所陈述的双方就房屋赠与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张乙予以否认,因张甲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张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张甲主张的口头协议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张甲陈述张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双方现
12、在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张甲和张乙虽然就讼争房屋及其它事项产生了矛盾,但张甲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乙存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故对张甲关于张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张甲以张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讼争房屋的赠与及变更产权登记,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作出判决: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
13、。本案受理费 l00 元、诉讼保全费 2020 元,由张甲负担。判后,张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矛盾百出。( 一)民事判决书第 9 页倒数第 8 行:“ 经审理查明张乙系张甲和前妻陈某的儿子” ;至第 10页顺序第 3 行至第 5 行:张乙则表示房款大部分由张甲出资,但张乙也用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了 4000 元房款” 。上述内容阐明,张甲于 l997 年 9 月 3 日与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外荔福苑认购协议 ,写明张甲( 乙方)认购由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开发的“101 房” ,而且履行了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包括定金、首期购房款,偿还了银行按揭贷款。既
14、然认定张甲出资购买 101房,为什么又在第 10 页顺序第二行开始出现:“张甲陈述上述房屋认购的房款及按揭还贷均由张支付,张乙则表示大部分由张甲出资” 。上述“张甲陈述和张乙表示” ,足以说明一审认定事实含糊,前后互相矛盾。同时所谓张乙用他的住房公积金 4000 元支付了房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乙自始至终未有提供证据,况且,如果张乙支付了房款 4000 元,该笔款项是其与刘志敏夫妻共同的财产,所谓的“赠与”不成立。(二)判决书第 l4 页顺序第 l2 行开始: “张甲陈述张乙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故对张甲关于张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张乙具有赡
15、养张甲的法定义务,但在整个案件审理中,张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赡养义务,因此,该段内容于法无据,不存在丝毫的说服力。该段内容还说明张甲与张乙现在的经济和生活状况,以及因讼争房屋及其它事项产生的矛盾。一审法院以此为据,认定张乙不存在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真是十分荒唐!张乙负有赡养张全发的法定义务,张甲主张张乙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对于张乙是否已尽赡养义务,张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对张甲提供的诉讼材料和各种证据避而不谈,对张乙提供的虚伪证据,却视而不见,或用双方的陈述取而代之;轻描淡写走过场: (一)张甲强调状告张乙蒙骗当时已经年过 60 岁的张甲,办理了房产证。同时举证了去年 7 月
16、 6 日张乙写给张甲信函的内容:“我记得当众说过,也就是很多人听到的,我不知你将来会怎么样,我是在保护你的财产。 ”充分证明张乙当年善用甜言蜜语,欺骗张甲,但这些具有实质性的证言证词,一审避而不谈,既没有认定也没有解释。而且张乙多年来,以“101 房 的房产为筹码,大肆敲诈张甲的钱财,威胁张甲交出“101 房”给他去变卖,张甲为了保全“l01 房” ,只能遵从。 04 年张乙与刘某某离婚时,因分割“604 房 的财产,为张乙垫付了八万元,09 年为张乙儿子张某某读大学时又垫付了十万元,这些都是有证有据的,但一审却对这些事实“只字不提” 。综合上述,张甲认为:“l01 房”就是赠与张乙,而张乙已
17、经违背了法律,而且带有严重的欺诈行为。对于这些具有关键性的事实,一审应该认定事实成立。 (二)张甲先后提供了病历和医疗发票;提供了退休工资单和医保费;提供了出租桨栏路的档口来源于房管局的租赁房;提供了张甲妻子赵某英的病历及医药费用。这些证据既有日期记载还有盖章签名,是客观真实的,但这些证据,一审法院不以为是,只在张乙答辩中陈述,任意歪曲。张甲于 2010 年 5 月开始患病至今,时已三年多,且辗转于广州各大医院就诊和住院,花费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这些都是有证有据的。而张乙陈述“张甲患病是年老的自然现象,医疗费用也只在于医保” 。张乙这样的陈述,恰恰证明张乙对于张甲的生老病死极不负责。实际上,张甲出租桨栏路的档口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