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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

1、 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1区商务局对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

2、,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3、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5、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

6、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

7、2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9、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分管领导;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10、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餐饮经营者的违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4区商务局对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未进行收购产品登记,未建立产品档案资料的;收购或者销售明令禁止产品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

11、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

12、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13、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14、款。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未进行收购产品登记

15、,未建立产品档案资料的;收购或者销售明令禁止产品的;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

16、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

17、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8、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违反旧电器电子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5区商务局对零售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

19、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零售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20、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

21、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2、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零售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6区商务局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23、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

24、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25、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

26、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27、停止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7区商务局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28、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

29、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

30、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

31、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

32、)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33、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34、任。相关责任人员10区商务局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

35、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

36、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37、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办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38、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办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11区商务局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39、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40、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41、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大队经办人3.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4.告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42、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执法大队经办人5.决定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执法大队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大队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43、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12区商务局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44、(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

45、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

46、家庭服务业管理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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