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 、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
2、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进行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
3、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七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第八条 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第九条 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第十条 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一条
4、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二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急性中毒责任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事故,对负有全部和重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各级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及责任追究一、铁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及责任追究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条例 、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铁路交通责任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基层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开除处分。(二)发生铁路交通责任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
6、留用察看;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三)发生铁路交通责任较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四)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 A 类事故,对负有全部
7、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五)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 B 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
8、、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 C 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七) 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 D 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
9、分。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及责任追究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标准,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九、十条规定标准执行;一般事故标准,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二条 A1、A2 款,第十三条 B1、B2款规定标准执行;轻伤事故按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现行规定标准执行。(一)发生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A 类人
10、身伤亡事故追责标准,比照本章第 14 条 2 款 1、2、3、4项“铁路交通事故中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A 类事故追责标准”执行,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逐级追责,并按规定给予处分。(二)发生责任一般 B1 类人身死亡事故或 B2 类重伤34 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
11、员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三)发生责任一般 B2 类(人身重伤 2 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2 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四)发生责任一般 B2 类(人身重伤 1 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管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2.
1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五)发生责任人身轻伤(3 人及以上)事故,比照重伤 1 人事故处理,3 人以下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
13、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及责任追究一、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受伤 100 人(含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设备事故。(二)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1029 人,或者受伤50 人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9 人,或者受伤2049 人,或者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14、、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四)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12 人,或者受伤19 人(含 19 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五)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六)叉车掉下站台、轨道机械脱线按一般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严重事故处理,其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超过严重事故标准,按实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级别。二、责任追究(一)发生责任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
15、分管副职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二)发生责任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三)发生责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
16、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四)发生责任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
17、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五)发生责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诫勉谈话;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六)非特种设备的其他设备、设施事故,比照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标准和追责标准办理。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及责任追究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