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7 -附件 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2、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 90mmHg。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78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
3、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 请及 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2016 年 12 月
4、 30 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 试行)- 79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 心 脏听 诊有杂音;(二) 频发 期前收 缩;(三) 心率每分钟小于 50 次或大于 110 次;(四) 心 电图 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 缩压 小于 140mmHg;舒张压小于 90mmHg。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 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
5、原 发性肺 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年无变化者;(二) 肺外 结 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 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 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6、。- 80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 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 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 颅内异物存留、颅脑 畸形、 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 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 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 力 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