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医生可以自主创业了。 4月1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允许医生多点执业。 1994年,原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该项条款。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扩宽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范围,“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
2、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都被增加进去。这些,尤其是前几个,本就定性为独立法人机构,医生群体都可以申请开办了。 国家卫计委解读称,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1994年版本的实施细则有个规定: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
3、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这一规定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中并未予以删除,仍然保留了下来。在职医生群体开办诊所,可谓具有天然的便利性。 两类医生受限,不得办医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允许在职医生开办医疗机构,但是并非所有医生都有资格的。新版实施细则保留了旧版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注定无法享受到改革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