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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doc

1、1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前言】 在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熟悉国际惯例,了解游戏规则,并在实务中熟练地掌握运用,就能在业务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拓宽思路,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客户的合法权益。下面的一则案例就是我行在出口信用证中在客户遭遇了“软条款” 陷阱的情况下,利用国际惯例规则,步步紧逼,成功地追讨回出口货款的案例。 【背景】 信用证类型: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_某银行 (简称开证行) 寄单行:_农合行(简称我行) 出口方:_某机电有限公司(简称 d 公司) 2【案例经过】 某年 6 月 10 日,d 公司向我行交来一套_某银行开立的不

2、可撤销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确认该套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是,该信用证有“软条款”,即存在“经_授权机构确认后付款”(usd_x to be paid after egyptian authority approval)的条款。同时,该信用证明确表示,只有在该行获得进口方出具的已取得_有权机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付款。很显然,这是一条受益人无法预知后果的陷阱条款。 经联系得知,货物已经于 5 月 20 日出运并将抵达目的港。事已至此,考虑到开证行加列此条款时意思表达含糊,对于最重要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是否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放单给进口方并未说明,在跟 d 公司说明

3、相关情况后,我行决定以交单行身份参与到这笔业务中来,直接向开证行寄单。为做到争取主动、有备无妨,针对该陷阱条款并未明确的开证行是否可以先行放单给进口方的情况,我行专门在寄单面函上做出了应对,即着重强调“本套单据仅允许在付款后方可交付进口方”(kindly note that the documents can only be released against payment) 。一切准备妥当后,我行于当日 6 月 10 日通过敦豪快递 dhl 将相关单据寄出。 3考虑到中东地区收汇的具体情况,在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收到开证行任何答复的情况下,7 月 4 日,我行向其发出了追索电。电文中明确指出,经

4、查询,该行已于 6 月 14 日收到该出口项下单据,故敦促其尽快付款,同时声明保留向其追索迟付利息的权利。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7 月 6 日,我行再次发出催收电,指出该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即该行的处理时间超出了七个银行工作日,因此必须无条件还款。同日,开证行第一次答复我行,声称根据信用证条款,该行正在等待进口方签发的已获得_授权机关同意放货的书面确认,一有情况会及时转告我方。 我行分析后认为,货物于五月底出运,应该早已抵达_指定港口,而且货物不可能长时间存放在_海关,故建议出口商以托运人身份向承运人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查询货物情况。同时,我行

5、于 7 月 19 日致电开证行要求其通知我方单据目前的情况。在这期间,出口商口头告知我行货物已被进口商提走,我行建议其应拿到承运人的书面证据。由于开证行未答复我方关于单据下落的查询,7 月 29 日,我行再次致电开证行,宣称出口商已告知我行,货物已被进口商提走,请开证行确认是否属实;同时我行提醒对方,请注意我行交单面函上未付款前不得处理单据的提示。 8 月 2 日,我行接到开证行以该行跟单信用证专家4(cdcs)阿哈迈德哈桑(ahmed hassan)的名义发给我行的电文,该电文对于我行关心的单据及货物的下落避而不答,而是在报文中指出,该银行完全遵照国际商会的规则及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行事,

6、因该行未获得付款所需的进口商的书面确认,所以该行无法付款。 8 月 3 日,事情出现了转机,出口商从船公司处取得了书面证明,该证明清楚地显示进口商已凭开证行背书的提单提货。按照国际惯例,未付款前,开证行无权改变其所收到的单据的状况和性质,也就是无权背书我方提单并交给他人提货,我行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交涉。考虑到该行以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个人的名义发电,估计是认为我方为地方性银行,不会有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者,在业务姿态上试图压低我方。于是,我行同样以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者个人名义(同时加列资格获得者的注册号)向该行跟单信用证专家阿哈迈德哈桑(ahmed hassan)发出了长达两页的反驳

7、电文。在电文中,我行声明已获得船公司提供的确凿证据,即货物已凭开证行背书的提单提走。同时,我行严肃地指出开证行的三点错误:一、违反国际惯例,在未付款前单据所有权属提交单据的一方,该行将我方单据背书并交由进口商提货的行为破坏了国际惯例;二、违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的要求,即未能在收到单据后七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答复我方;三、违反我5方指示,我行已明确提醒对方,未付款前不得放单给进口方。最后,我行提醒对方:我行准备向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汇报该案情况,以防止中国出口企业发生类似遭遇;同时我行保留向国际商会总部、_中央银行及开证行总行汇报此案的权利;最后,我行转达了出口商保留其在中国法

8、院起诉开证行的权利。此后,开证行不再以跟单信用证专家的个人名义给我行发电。 8 月 8 日,开证行来电承认,该行的确已将提单交由进口方提货,但狡辩称,银行可以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所以他们仍在等待着付款所需的_授权机关同意放货的确认书。这显然是曲解了国际惯例的基本含义,银行仅处理单据而非货物,这是在银行未改变持有单据的前提下成立的。该行一方面将提单背书后交由进口方提货,另一方面又声称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显然是在(文秘站:)无理拖延付款时间。 鉴于该银行一味含糊其辞、拖延付款的态度,我行决定将交涉升级,直接向其开罗总行国际部总经理投诉。遗憾的是,其总行在收到我行相关电文后仅将报文转发给开证行后

9、便无下文。为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逼迫对方承认其失误事实,我行继续向开证行发电要求明确两点:一、我行所交单据尤其是提单的下落;二、信用证所说的_授权机关是哪个部门。不久,开证行回复,该行已将提6单背书后将全套单据交给进口方,但仍没说明_授权机关是哪个部门。该行还安慰我方,要耐心等待,该行只要一收到进口商出具的书面确认就立即付款。仔细分析该报文后,我行认为对方银行已自知理亏,但由于客户不付款,所以该行也就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而有关授权机关的放货通知更有可能是种借口。这时,我方客户也反映进口国客户老是避而不见,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手段均联系不上。看来,要把货款追回只能从开证行身上下工夫。于是

10、,我行决定以对方银行由于己方失误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而又以_授权机关没有批准进口为由推延付款,向权威部门投诉,给对方银行施加压力,从业务之外寻找解决的办法。 经初步联系_驻我国大使馆和我国驻_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后,8 月 16 日,我行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给_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处公使发文请求协助。公函中详细地报告了该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同时指出,如果放任开证行践踏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势必影响我方银行及出口客户对_银行和两国间经贸关系的信心,请大使馆多加留意,同时我行7还致函我国驻_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请求给予必要的协助。不久,_使馆工作人员致电我行,表示他们会跟踪此事的进展,我国驻_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也

11、表示会关注事态发展。鉴于相关的外交努力已经启动,我行于 8 月 22 日、8 月 26 日两次致电开证行,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醒对方应以银行声誉为重;并告知对方,我方已向两国大使馆反映此事,但这仅仅是开始;如果对方仍执迷不悟,我行还将采取更多的行动。 迫于两国大使馆的压力和我方的步步紧逼,8 月 30 日,开证行向我行发来付款通知电,该行将于 9 月 2 日全额付还该笔信用证款项。9 月 2 日,整笔款项汇入我方账户。至此,一宗持续了近两个月的信用证纠纷以我行收回全部款项而告终。 【案例评述】 本案例中出口方虽然遭遇了“软条款”陷阱,但在己方银行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在短短的两个月内最终收回了

12、全部款项。同时,本案例对于出口方企业、银行来说,有如下几点意见值得借鉴: 其一,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认真对待“软条款”。本案例中的进口方对出口方来说,并不是非常熟悉的客户,出口方对于其真实的资信情况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对于产品出口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也缺少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在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没有严格地进行信用证8的审核,找出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包括“软条款”,以便及时联系对方修改,以致给己方的出口业务留下一定的风险隐患。 其二, “亡羊补牢”式的补救也有必要。在出口方已备货生产并发运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案例中,出口方银行抓住了开证行所开信用证的遗漏,及

13、时地在寄单面函中做了应对,即要求对方银行必须在收到进口方的款项后方可放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商在贸易前期的被动局面。 其三,交涉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并应据理力争。出口方银行在超过合理期限后及时跟进了事态的发展,并始终给对方银行施以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在对方银行拖堂推诿或百般狡辩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有礼有节地进行了反驳,始终控制了纠纷过程中的主动权,让对方意识到无理拒付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 其四,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针对信用证存在的软条款,出口方银行根据情况设置了相关条款应对;纠纷过程中,开证行以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的名义发来推诿电文,出口方当即也以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获得

14、者的个人名义予以坚决反驳;以船公司证明逼迫开证行承认先行放单的事实;针对所谓的批准文件,及时咨询并向对方大使馆投诉等等。这些有针对性的实施步骤,使得9开证行一开始就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直至最后全额还款。 其五,必须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游戏规则的掌握是至关重要的,不懂游戏规则只会让自己吃亏,熟练掌握和运用游戏规则就会游刃有余。本案例中,开证行以国际惯例作为其免责的依据,即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与所涉及的货物无关。出口方银行当即以国际商会(icc )的意见为理由予以驳斥,即银行只能在按有关规定行事之后,在不改变所收到单据的状况和性质在前提下方成立。如果单方面背书了提单交由客户提货,又引用国际惯例作为免责依据是不成立的。 最终,案例的解决进一步拉近了出口方银行和企业的银企关系,也为出口方银行又赢得了一个忠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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