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很难开 开诊断证明书要挂号吗 上感诊断证明书的例子 感冒诊断证明书 篇一: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 年 3 月 20 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
2、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
3、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 3 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 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
4、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 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 60 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
5、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 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 300-10
6、00 元、取消处方权 3-6 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 年 3 月 20 日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
7、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 天,门诊不超过 1周,慢性病不超过 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 1 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
8、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
9、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 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三: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
10、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
11、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 1 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 3 个月,超过 3 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 1 周,科主任不得超过 1 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12、,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篇四: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
13、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
14、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五:诊断证明有关制度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关于门诊诊断证明书、印章的管理制度 各病区、门诊各科室: 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疾病诊治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诊断证明填写要求 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必
15、须亲自诊查患者填写门诊日志并书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门诊不超过 1 周,慢性病不超过 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 1 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只能
16、出具在本医疗机构就诊患者的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字迹清晰可辨,项目齐全,医师签名应与处方签名备案一致。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章的使用 1、门诊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办公室负责,不得随意使用。 2、门诊办公室有责任保管好诊断证明印章并合法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书可以拒绝盖章,并向该医生说明原因。 3、违反诊断证明印章使用规定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二 0 一 0 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