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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doc

1、毕业论文题 目 论述我国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学生姓名 张娜娜 学号 1101034006 所在院(系) 经济与法学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01班 指导教师 罗了一 完成地点 陕西理工学院 2015 年 5 月 28 日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论述我国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张娜娜(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1101班,陕西 汉中 723001)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公司中小股东由于其表决权的限制,在公司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市场遭受大股东的侵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股东的维权意识、加强社会对公司的监管、完善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是改进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关键

2、词股东 权益 保护引言近几年,从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来看,大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资金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一手遮天,而中小股东由于自身实力不足难以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限制大股东权利,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做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平等原则,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内容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赋予了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将股东知情权详尽到了查阅公司账薄,积极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了异议股份收购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

3、东解散的公司的请求权以及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1.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指股东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这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会计状况查询了解的权利。1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只有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2.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指股东依法享有的出席股东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权利

4、。2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原则为资本多数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表决权的行使依法定或约定,股东除了亲自行使表决权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当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相互冲突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3. 异议股份收购请求权异议收购权,是我国公司立法所做出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立法新亮点,旨在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维护公司的平衡发展。指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尤其是公司发生合并、财产转让等情形时,大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中小股

5、东的利益,而异议收购权则为中小股东免受不公平待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4. 股东大会召集和解散请求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解散请求权是股其他股东侵犯其股权或依其他法定理由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解散请求权可以制衡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力,使公司运作良性发展,就救济中小股东而言,司法解散也是无可奈何的一把利刃。35.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指股东自身权益受到来自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当中小股东权

6、益遭受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从立法上看,我国公司法已经明显向中小股东倾斜,但是,现实生活中,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到来自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的侵害,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大股东弄虚作假欺骗诱导中小股东投资以达到自身圈钱的目的,近几年频发的投资公司跑路事件,使得很多中小投资者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二是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利用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逐步掏空公司资产,导致公司资本能力不断下滑

7、,甚至丧失经营能力以至于破产倒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其无法得到该有的收益,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三是大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资金,随意挪用公款,将公司与自己两个主体混为一体,拿众多投资者的钱来任意处置,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债务;四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和监事会,隐瞒财务亏空、会计制造假账、虚假披露,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得广大中小股东成为证券市场的牺牲品;五是大股东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政策和核算方面,规避了自身风险,使得利润全部流向自己的腰包,获取暴利,常常让中小股东面临颗粒无收的窘境。当中小股东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由于在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方面的先天不足往往决定了其拾遗补缺、位卑言轻的

8、地位,决策权和话语权难以施行,而且维权也十分困难。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进行赔偿的民事制度,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相关的民事责任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也导致中小股东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困难重重。不仅当事人面对着无数法律纠纷手足无措,就连法院也往往面临无法可引的窘境,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类型案件往往作出截然相左的判决,法官和律师在裁判依据不明的案件中相当耗时耗力,于是很多法官和律师发出“草色遥看近却无”的感喟。三、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原因1.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公司治理关乎公司命运,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职权、任职资格等都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

9、结构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以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在运作过程中失衡,一是股东会形式化,股权保护不充分,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股东会的举行要件,只是规定了作出股东会议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的,实践中出现股东大会对仅拥有百分之几的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时作出决议的情况,无疑偏离股东会应有的地位。有些公司仅允许一些小股东采用通讯投票的形式行使决议权,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管理所起的作用是呈微弱态势,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建议权和

10、质询权;二是董事会质量不高,董事未彻底履行义务,目前,我国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懂经营和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的成员少,现行法律法规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监事会不独立,没有充分的行使监督权,由于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手段,这些人本身没有足够能力直接控制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数职工又得服从公司经理等“领导”,使得监事会职能错位。2.股东自身缺陷一方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天然缺陷,使得控股股东凭借其多数股份左右公司的意思而追求比小股东优越的利益,并为实现其优越性利益的最大化而施加影响力,同时有可能将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到中小股东身上。4中小股东,由于实力相

11、对有限,所占的股权比例相对较小,导致其在资本上和表决决策上处于劣势,其表决权发挥的作用较小,难以对股东会议决议的结果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的投机心理严重,权利意识淡薄,很多中小股权分散,行使起来成本高昂,广大中小股东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经常关注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疏于监督,抱着“搭便车”的心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集体维权意识,久而久之大股东们也会忽略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鱼肉的对象,这也是中小股东自身的缺陷所致。3.社会监管不力严谨而有效的信息揭露体系即使市场对公司监督的核心工具,也是股东保护其投资利益的决策基础。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力

12、监督,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不严。中小投资者是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细胞,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披露,赋予中小股东充分知情权,有助于证券监督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广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2004年OECD治理规则第五项基本原则指出:“公司治理架构,应确保及时且正确的揭露所有公司重要事项之信息,包括财务、绩效、所有权以及公司治理状况。”5我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乐观,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

13、善和有序化,并引发了管理层的关注。6现实中,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沦为违规造假的帮凶,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对违规行为推波助澜,加之公司内部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相互勾结泄露内幕信息,使得注册会计师未能真正担起“经济警察”的重任。4.司法救济制度缺失好制度离不开好的形式,而好的形式离不开立法技术的精益求精。7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东权益保护立法方面新增了不少条款,但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公司自身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来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多,也不详细,导致现有若干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面临一种“瓶颈状态”。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14、偿责任,可是一旦他们拒不承担责任,法无明确规定由谁以何种方式去追究责任呢?第五十二条和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对于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要求予以纠正,可他们不纠正,又以何种方式起诉呢?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但违反公司章程实施了侵害,能否起诉并且可否提起损害赔偿?有哪些股东和多少比例的股东代表提起诉讼?诉讼中的费用有谁来承担?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和不公平待遇时,严重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则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

15、丧失。8那么,控股股东侵权的行为可否纳入诉讼范畴呢?这些细节性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都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无法得到该有的司法救济。四、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各国采取的保护机制囊括了退出机制、决策机制、信托机制和诚信义务标准等内容。9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力度较弱,如何完善已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上述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建议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1)明确股东会职能落实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激活股东大会职能。第一,规定股东会出席的股东最低人数,防止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第二,

16、补足股东如何查阅和质询的具体规定,保障股东充分的知情权;第三,增加特别重大事项通过决议的比例,可以很大程度上抑制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的行为;第四,改进表决权分配方式和表决权行使方式,积极引进累积投票制,增加电子网络投票方式;第五,加强中小股东对于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行使,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法定比例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后,董事会在法定日期内不召集的,提出提议的股东有权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授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2)提高董事会质量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实现中小股东

17、利益的关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的职责,严格议事的程序,确保公司董事的核心地位和作用。第一,董事会应享有充分的经营决策管理权,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以外;第二,应取消对公司经理法定职权的规定,由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第三,董事会职权不宜采用列举式规定,而应采取概括式规定;第四,董事会行使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完善董事任免组成和议事规则,增加认证股权激励机制,建立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3)强化监事会权威德国的公司治理采用三权分立模式,监事会高于董事会,不仅监事会可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行为,而且对董事的任免有决定权,使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经营活动来个彻底透明的监督。1

18、0借鉴德国监事制度,改变我国监事会易受董事会和一把手的控制以及监督不力的现状。第一,监事会组成成员应专业化,应有懂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员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出任;第二,增强监事会职权,监事有听取董事报告权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监事享有部分董事的提名权,监事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营业报告,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第三,完善监事会激励和保障制度,保证监事经济独立,提高监事报酬,严格赔偿责任。2.中小股东自身(1)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首先要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这主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实现。从思想上促使他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勤于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质

19、询权,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2)发展基金投资机构鉴于中小股东自身能力的不足、缺乏凝聚力的现状,应当发展基金投资机构,可以集合中小股东的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理财,避免中小股东因某些公司的虚假信息做出错误的决策和不理性的投资,也能集中中小股东的力量与大股东抗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成立中小股东权益委员会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各自成立中小股东权益维权会,由委员会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转达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并代理其行使表决权,形成全国性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大联盟,还可以建立小股东协会或者小股东保护协会,专业地从

20、事股东权益的保护事务。113. 加大监管力度(1)加强立法监督当前,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责任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对违反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缺乏系统规定,因此,应加强和细化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2)健全监督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以政府监督为主,有必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督体系。应要求审计所、投资银行自身行为合法公正,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和证明承担民事责任,用多种方式刺激开放社会中介市场,让其承担起真实规范披露的责任,推动证券市场有效运转。大众媒体也应该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21、受侵害的行为加强报道和监督。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明确诉讼主体资格放宽对股东持有股份比例的限制,将控股股东侵权行为纳入诉讼范畴,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予受理”和“限定受理”的问题。(2)改良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担保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出现,却反而间接剥夺了经济实力欠缺的中小股东的诉权,他们因过重的经济负担往往放弃维权之举。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请求,命令该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原告的请求系出于“恶意”。12(3)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公司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需要借助相邻部门法来配套使用,学者形象的将之成为“制度接口”。

22、当原告股东胜诉时,被告应向公司赔偿,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当原告败诉时,原告只有在有恶意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当少数股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赔偿和补偿。13结语因此,为改变我国公司法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难的局面,我们不但要借鉴、吸收、利用国外成熟经验,而且要根据我国本土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部保护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确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兼顾不损害大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谐有序的发展。参考文献1-2,13沈富强股东股权法律实务:股权运作与保护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21-2903,8刘俊海新

23、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5-6184宋跃晋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895周晓虎对完善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司考N宿州学院学报20106姚思远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浅析A游劝荣编公司法比较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487王远明略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J政法论坛,1998 8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29克拉克曼等著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社,200716810蒋进重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

24、律结构A游劝荣编公司法比较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7011刘兴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重组的前提与基础J证券时报,200212刘永光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A游劝荣编公司法比较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0Discussion of Shareholder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Zhang Na-na(Grade11 ,Class1,Law,School of Economics and Law,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zhong 723001,Shaanxi)Tutor

25、:Luo Liao-yiAbstract: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equity is the core issu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Minority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its voting rights in the company in a weak position, and its equity market suffered the largest shareholder of the infringement, Optimiza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mprove shareholder rights awarenes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mpanys social, improve judicial relief in shareholders equity,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equity.Key words:Shareholder Rights Protection第 6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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