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首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供 应 公 司 文 件北首股供发201647 号关于颁发北京首钢股份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首钢股份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下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室反馈。附:北京首钢股份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 2 -2016 年 12 月 22 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
2、司(以下简称物资供应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 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保护的用品。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物资供应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安全管理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室是北京首钢股份公司物资供应公- 3 -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的
3、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培训、执行、检查;(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防护用品使用范围、发放标准,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增加或改进防护用品类型;(三)负责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对领用情况及时记录; (四)负责监督检查岗位职工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五)负责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第五条 设备管理室职责(一)负责按标准采购、验收防护用品;(二)负责防护用品的按标准供应。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宣传教育;(二)负责及时将岗位职工的岗位变动信息通知有关单位;(三)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第七条 各作业区职
4、责(一)负责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对领用情况及时记录;(二)负责按标准领用和发放防护用品;(三)负责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 4 -(四)负责对职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及时根据岗位变化情况进行防护用品发放的变更;(六)负责防护用品的变更申请。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职工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九条 接触粉尘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与国家标准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5、。第十条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的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 1/2 时,应为职工配备与国家标准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一条 接触噪声的(一)当暴露于 8 小时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dB,且小于 85dB 的工作场所时,应配备与国家标准相应的护听器;(二)当暴露于 8 小时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dB 的工作场所时,必须配备与国家标准相应的护听器,并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二条 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 5 -评价确认需佩戴防护用品的,为职工配备与国家标准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三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
6、害因素的,为职工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第十四条 职工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十五条 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六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第十七条 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职工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防护
7、用品配发标准,并依据配发标准购置合格产品。第十九条 查验并保存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二十条 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存,并保证在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 按照配发标准发放防护用品,并登记存- 6 -档。第二十二条 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职工正确使用。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防护用品应由作业区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五条 应急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七条 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第二十八条 防护用品发放、更换、维护的单位应及时填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更换/ 维护记录(见附件),并如实记录,规范存档。第二十九条 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 7 -附件 1: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更换/ 维护记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