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森Hrm_,2,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七章 行政处罚第八章 行政许可第九章 合同与行政指导第十章 行政程序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第十二章 行政赔偿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目录,3,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4,第一章 行政法导论,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律关系,5,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和管理。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
2、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6,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基础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与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征。与公民权利
3、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7,三、行政法的概念诸说与特征(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如英国的韦德 、美国的施瓦茨。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8,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
4、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9,(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四大块。内容特征:一是内容广泛,二是规范易变,三是实体与程序交织一起,10,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历史发展,一、渊源(一)国外行政法法源可分为制定法源与非制 定法源。 1. 法国有: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 .美国有:宪法、立法、总统
5、的行政命令、 行政规章;判例法。,11,(二)中国行政法的法源: 1.宪法:包含对国家行政权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行 使原则等内容。2.法律: 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政府 所在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及经 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12,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9.判例。,13,
6、二、国外行政法的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特点: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14,三、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1957的初创阶段。 国家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 (二)19571978的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 (三)19781989的重建阶段。 一、是恢
7、复原有法制,解决无法可依; 二、是制定八二宪法,确定行政法制发展方向;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行政裁决制度,保障公正行政;,15,(四)19892005的发展阶段: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公务员法,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六是制定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建立行政程序法制。,16,四、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国外行政法学的概况1、控权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8、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行政,“无法律无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压缩至零。(4)行政法的手段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2、管理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至上,民主集中制。(4)行政法的手段是命令与强制。,17,(二)我国行政法学的概况:1、19781985的创建阶段,19851989的发展阶 段,19892005的学术流派形成阶段。2、平衡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平衡。(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
9、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共构和谐统一的行政法治秩序。(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适用法无 明文禁止即可为,对消极行政适用无法律无行政。(4)行政法的手段是命令与强制、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的 并用。,18,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特征 1、行政主体一方恒定。 2、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权力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19,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
10、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与组织,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之间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员之 间的权利与义务。 2、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三)客体包括物、人身和行为,20,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一)实体与程序关系(二)内部与外部关系(三)行政与监督行政关系(四)明示与暗示关系,21,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其条件有二:一是行政法已规定了权利义务模式,二是能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
11、事实已出现。(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了局部变化。如主体的变化或客体的变化,22,本章的思考题:一、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如何?三、如何评价行政法的三种学术观点?,2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依法行政原则,24,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作为行政法的精髓,指导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订、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
12、、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25,(四)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2
13、6,综合上述各家观点,并结合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实践,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是行政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基础;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行政法理论中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27,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 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基本使命。 (二)解释功能(三)整合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 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四)补
14、缺功能,28,总之,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和原理,具有普遍性和原理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具有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而且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法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是行政法价值观念的体现,因而具有较高的层级和约束力。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具有违法与合法的判断标准作用,而且具有善或者恶的道德评价标准作用。,29,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一)法律性(二)部门法特定性(三)运用的普遍性(四)可操作性,30,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二、合理行政三、程序正当四、高效便民五、诚实守信六、权责统一,31,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
15、的首要内容,贯穿于行政权力的始终,是指导、规范 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一)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都应当由法律予以创设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被推定为无权限,非依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应推定为无效。 (二)依法的规定行政依法的规定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三)法律优先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2,2在法律原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后,一旦法律就此事
16、项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根据法律优先的精神,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适用的是“根据”原则,而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四)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根据国务院纲要的规定,凡涉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应贯彻法律保留的精神。这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凡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经法律授权
17、由法规、规章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随意作出决定。,33,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的根据。3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设义务的决定为违法行为。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根据纲要的精神,我们将合理行政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8、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合目的性。,34,3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三、程序正当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根据纲要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公开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3、说明理由。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35,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9、,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第二,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第三,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36,五、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诚信原则对现代行政法治的 基本要求。六、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统一,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 必然要求。,37,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2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3试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4简述合法行政的内容。5如何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合理行政的基本内涵?6简述程序正当的内容。7试述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领域的现实意义。,38,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3
20、9,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诸说1含义: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2范围: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40,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安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10)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41,二、行政机关及其职责与职权(一)行政机关: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依宪法或
21、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国家机关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双重性质:行政机关人大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机关的特征有: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织体系是领导与从属制;决策上首长负责制;权力运行上的主动性,42,(三)行政机关的分类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置的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需要设置,完成后即撤消。派出行政机关: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政府 被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区别于“被派出机构”:
22、例 公安派出所(乡镇)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其行为又派出机关负责。,43,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包括28个部委行署,19个直属机构如国资委,4个办事机构如国务院侨办,14个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10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信访局、海洋局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市、县、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区、州、县),特别行政区政府,44,三、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其职责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发展和健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其职权有:行政立法权,命令权,处理权,监督权,裁决权,强制权,处罚权,45,四、
2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背景:传统社会:公民国家 现代社会:公民非政府组织国家 (分权与专业性要求) (二)范围: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1.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依律师法授予律师协会相应权力,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46,2. 特定行政职能:授权必须明确。3. 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 并不排除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法定授权组织的特征有三:基本上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行政权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依法享有权力也依法承担行政责任,47,三)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
24、的行政职能时 行政主体。 2)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48,五、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一)含义: 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区别于公务协助。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二)受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具备相应公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49,第二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25、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18章。 新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 新法与旧条例比较: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50,国外 1.英国的文官制度(civil service):指“公开竞争考试”选拔的人,其选举和政治任命的人员(政务类官员)、军人、法官等都不包括。 2.德国:范围很广。在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社团等任职都是,参议院官员、联邦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法官、高校的领导、教授等都是。,51,二、分类: 1西方国家分为政务类(选举或任命)
26、和业务类(竞争考试)公务员;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界限严格) 2我国: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 3关于“政治中立”:针对业务类公务员。 1)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无“中立”可言。 2)公务员在政党竞争的格局中保持中立,不参与竞选,不与其共进退。 3)目的:既不妨碍政党政治的实行,又有利于政府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我国:“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业务上保持独立”,52,三、公务员职务关系1,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2,内容:一种国家委托关系,属内部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申诉控告)和特殊的劳动关系(工资
27、、福利、保险),53,四、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1.义务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权利有: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职务保障,工资待遇保障,参加培训,对机关和领导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辞职等,54,五、行政公务行为: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民,公务员,行政机关的代表以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2.公务行为确认标准:以职务关系和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
28、政职责为基础,55,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一、概念: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制定法中不用,而是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1)分类标准:自身的存在形式 (2)意义: 资格不同:例如在社团登记管理法律关系中组织在身份证管理法律关系中公民 因此,权利义务、行为方式也不同。,56,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1)标准:前者: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直接对象);后者: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 (2)意义: 直接相对人与间
29、接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式可能会有所区别。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1)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作为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不作为行为: 2)意义: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承担责任主体较明确。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相对比较困难。,57,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1)标准: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 注意: 不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划分,而是以产生的实效划分。 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意义: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不同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1)
30、标准: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有利还是不利 注意:不能以行政行为的种类区别,只能以实效划分 例如:行政许可:两家企业同时申请一个经营权,授予一家许可是授益对于另一家则是侵益。 2)意义:对相对人的救济方式不同。 例如:对授益行政行为要撤消,则要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58,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被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本章的思考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 2)什么是行政公务行为 3)我国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59,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
31、念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有以下三层涵义: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60,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时代特征: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法律特征1单方性:事实上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逐渐加强,但行政主体意志占主导地位。 2强制性:服从、遵守、配合,现代行政强调服务性、
32、可接受性、弱化强制色彩。 3无偿性: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等价有偿。 行政行为的形式有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61,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行为行为内容体现如下特征:(一)行政行为内容是行政行为中明确表达出来的。(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多样性。行政行为的核心在于行政权力的应用,而行政权如何发生作用,就表现在行政行为的内容上。行政行为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内容却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二)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三)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
33、律地位。,62,1、确认法律事实。是行政行为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这种状态是一定法律关系的基础。这种确认成为行政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的依据,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2确认法律地位。确认一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行为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主要形式。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划分标准: 1)空间上的不特定:即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 2)时间上的不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63,2划分意义: 救济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是没有异议的。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则超越于司法审查,事实上抽象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更大,因此排除审查不符
34、合人权保护。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的适用条件、内容、方式、程度都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该行为时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只对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规定一定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凭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执法经验,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自以为是最恰当、最合适的行政行为。,64,1分类标准: 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2分类意义: 1)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自由裁量权存在合法性问题,还存在合理性问题。2)法律救济上:在我国,法院对行政行为只限于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例
35、外。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1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2意义: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和责任的承担有区别。 四)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1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2意义:对行为的变更、撤消和限制不同:信赖保护的问题。 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除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处罚方式,都规定了相应形式。例如裁决书等。,65,六)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1划分标准: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 1)负有作出行为的义务:(1)作出:作为行政行为(2)不作:行政不作为 2)负有不作出行为的义务:(1)作出:作为行政行为(2)不作出:a)认为是行政不作为 b
36、)认为是作为行政行为(以对待义务的态度为标准) 2意义: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 七)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1标准:相对人的身份 注意: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2意义:法律救济不同,66,八)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1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仅以观念表示为内容的行为(间接法律效果)例:行政确认、行政鉴定、行政登记通告等(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并不是所有的准行政行为都可诉。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在产生事实上的结果,不发身法律效果的行为。意义:行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包括:“对公
37、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67,行政行为的构成及效力一、行政行为构成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存在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公定力 1有限公定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切实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除外。(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无视其存在)2完全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力。(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加以判断、否定)在我国,目前采纳的是第2种学说。,68,(二)确定力 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言不受任意改变的效力。 1形式确定力:针对相对人的效力 指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
38、能再要求改变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之日起,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行政行为。 (三)拘束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四)执行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 一)执行力是针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不仅仅是针对行政相对人。,69,二)内容: 1自行履行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义务人主动、自愿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2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法律效力。 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真实和明确,程
39、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二、行政行为的违法对明显轻微违法的可补正,对一般违法的可撤销(合法要件缺损、不适当)。对重大而明显违法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70,本章的思考题:一、什么是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有哪些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71,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72,第二节 行政立
40、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一)主体:行政机关,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授权,可制定行政 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73,(二)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立法权取得方式 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功能 创制性立法:
41、例如国务院可以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没有法律规定时,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84年人大决定)自主性立法 变通执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补充性立法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主体,效力范围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立法,民主公开,法制统一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决定与签署公布和备案,74,一、 一般规范性文件1. 概念 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效力对相对人有拘束力和强制力,对行政机关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力,是行政复议的依据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种类: 1创制性文件 1)依职权的创制性
42、文件 职权: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在事务管辖范围内,自主作出的(受一定约束,例如:法律保留)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不是执行或补充以往规定。,75,2)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授权:由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范授权,受授权法的制约。2解释性文件: 1)法定解释性文件:在我国,法律解释有四种: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76,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应用问题所作解释。(注:立法法生效以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其中,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43、,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作的法律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在形式上都表现为行政规范法定解释性文件。(注:解释性文件与被解释性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77,2)自主解释性规范: 没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于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 只在行政系统内部发生作用:明确效力,统一行动。 效力:对行政主体是行为依据。 3指导性文件: 行政指导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命令而言,是一种非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手段或方式。 从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倡导、号召、建设、设想等,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也不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78,本章的思考题:一、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立法应该遵循
44、什么程序,79,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对人与对事,效力的一次与多次,80,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规划,行政合同,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区别与假行政行为)(权限则涉及合法性的问题)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区别于行政主体的刑事侦察行为、民事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行政
45、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而且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将行政主体的意志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81,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六、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1具体表现误写误算,表述不明,机械故障。2错误的更正是为了消除错误,是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识与真实意思一致。因此更正机关只能是原作出该行为的机关。,82,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 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也有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的 1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予以补正。 判断标准: 1)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若是实体内容上的违法,则不属于) 2)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侵权的大小程度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