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刑事诉讼为角度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 王珊珊论文提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在法院审判几大分工中,尤其体现在刑事案件。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披露,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念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亦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关键词: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全文共 6556 字。以下正文:如何
2、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呢?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这为万韩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一般来说,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刑事公诉领域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
3、事自诉中,法院的中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只有在刑事公诉中才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 从决定中的这段论述,不难看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一、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提高庭审质量,就是将庭审实质化,就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
4、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 年 1 月第 1 期(总第 217 期),第 54 页。 http:/ 2015 年 5 月 24 日访问。是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诉讼制度中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刑事公诉案件中,应通过法庭审判过程的公开、公正,实现某个案件的裁判实体公正。将刑事司法理念,如尊重和保障人权、罪行法定、控辩平等、直接言词、证据裁判等贯彻落实。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建立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制度为前提的。 1、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是对直接言词原则最好的体现。最高人
5、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提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项具体的原则,即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它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审查证据、认定案情,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等价值目标。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院通过庭审,亲自接触和审查证据,尤其是原始证据,对待传来证据,要综合分析,尤其不得假借证据的代用品或复制品来代替原始的证据。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作用下,侦查程序通过案卷笔录
6、对法庭审判的绝对影响,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法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变成 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载现代法学 ,1999 年第 4 期。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57 页。 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和庭审方式改革 ,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6 期。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而失去了独立自主地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对待证据的形成上,庭前以各种形式形成的书面笔录原则上不能具有证明力,在法庭审理中全部言词证据都应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与被告人一样,亲自参与到庭审中来。而刑事诉讼审理法官亦应
7、亲自审理案件,避免对刑事侦查卷宗等书面证据材料的大面积使用,而造成先入为主的审理思想,避免对被告人未审先定罪,提高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判阶段的出庭比率,通过“正在法庭、辩在法庭”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侦查机关收集的笔录、书证、物证等,以及通过庭审中得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通过综合分析,形成裁判文书,避免“法庭审理就是走个过场”情况的发生,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质权、辩护权,减少、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的运用。刑事证明标准的问题,尤其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研究的问题之一。对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讨论
8、一直没有停歇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被告人人权的重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理念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的在我国庭审过程中得到运用。除了完善相关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亦应严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无合理怀疑,这一主观的裁判过程必须依赖于客观的证据,从而体现了主、客观的有机结合。排除合理怀疑一方面要求证据证明的结论能够最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 ,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4 期。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而非法律真实,另一方面要求案件裁判者若不能在特定时限内,依据现有的证据,排除对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怀疑,就应当宣布被告
9、人无罪。而在贯彻这一原则的同时,必须把握,合理的怀疑必须是有客观依据的。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所有证据中,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所有的证据都能得到环环相扣,使得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通过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即所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3、疑罪从无制度。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是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核心,受这种刑法思想的影响, “有罪推定”在我国封建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残余思想影响一大批司法人员,他们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旦被立案追究就是罪犯,这种观念潜
10、移默化地影响着刑事司法实践,并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无疑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提高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 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 12 期,第 35 页。 http:/
11、 2015 年 5 月 24 日访问。高度。而建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同事,也必须考虑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如建立、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虽然我们在立法中和实践中,也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当庭质证规则,但由于这一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对于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所起作用不大。一旦案件审理法官对于侦查卷宗中的证据进行有了先入为主的思想,对于疑罪从无的把握变会降低。从这一角度讲,法官的个人经验、法律素质、个人职业操守等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建立法官培训制度时,亦应重视。疑罪从无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 疑罪从无也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使刑事诉讼尊重客观
12、规律、体现司法文明、落实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 目前,疑罪从无原则已经成了现代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铁则。 积极推进、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真正使法庭成为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二、完善辩护制度。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需要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作支撑,需要改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足以对抗追诉机关的诉讼权利,增强其防御力量,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普遍存在重指控、轻辩护。有效的辩护,是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前提。在国家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追诉犯罪的同时,让被告人得到更好的辩护,实现保障人权的,使控、辩 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法律出版社,20
13、10 年版,第 92 页。 沈德咏:论疑罪从无 ,载中国法学2013 年第 5 期。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 5 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272 页。 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 5 期。双方不仅从形式上参与庭审的过程,并且能够通过双方的充分控辩,对合议庭成员作出裁判结果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曾指出:“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在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有效的律师辩护,是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前提,要让辩护有效,需要有良好的立法和司
14、法环境,有效辩护是由诸多因素和条件所共同达成的综合效应。 应保证辩护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参与到案件中来,保护其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在考虑庭审效率的同时,将控辩双方的意见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围绕执政的证据发生争论,进行辩论,充分展开而发现事实的真相。充分做到控辩双方不仅从形式上参与庭审,并且均对审判结论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具言之,对控诉方而言,应重构和厘清其作为监督者与控诉者的双重身份,将其地位确定为与辩方平等的诉讼参与人,同时提升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和庭审应变能力,使其能够公正客观的履行追诉职能;对被告人而言,应当从程序
15、方面强化辩护权行使的保障,我国现有的辩护制度相关规定是以限制律师的权利为主导,辩护律师参与比率较低,具体应提高律师的参辩率和辩护质量,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与业务水平,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增强辩方力量。 三、保护司法公正。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75 页。 熊秋红:以念斌案为标本推动审判中心式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5 年 3 月,总第 5 期,第 34 页。 李生龙: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实现路径 ,载资政群议 ,2015 年第 1 期,第 24 页。(一) 、司法独立、排除干扰。我国现行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16、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据此,司法独立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外部独立。即指法院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内部独立。即指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内部其他人员干涉。为保证司法独立,应从立法层面,实现司法独立。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院、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司法独立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党委主管部门对个案处理的协调仍是现阶段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具体方式之一,当地
17、方党委对具体案件进行协调时,审判机关要以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争取党委对自己正确的案件处理意见的肯定与支持,力求案件的审判以法律效果为主,社会效果为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也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如资源保障、资质保障、身份保障、全力保障等。而具体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往往困难重重。在财政、人事方面,审判机关没有独立的财政权、人事权,完全由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审判机关的各种经费来源、审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官本身的任免,都完全受地方政府控制。与此同时,目前的法官地位和待遇也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角色不相称。 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
18、的分析 ,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 12 期,第 39 页。法官较低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难以使法官产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甚至造成法官队伍的极不稳定,优秀人才不断流失,法官队伍呈现断层现象。若实现司法独立,应注重这些配套保障机制的完善。(二) 、完善监督制度。1、要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警检关系也需要重新设定。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工作大部分依赖侦查职能的行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监督,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工作的控制非常微弱,直接影响到了侦查和起诉的质量。要改变这一格局,就要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工作的引导和监督。在警检关系的重新设定中,要立足于我国
19、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宪法赋予的人民检察院的地位,立足于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逐步改变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想脱离的局面,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启动开始就参与到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中,为支持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2、加强审查起诉阶段的公开性;加强对审查起诉程序的社会监督。在实践中,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利用网络平台,尽可能的公开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信息。同时,对事实、证据的严格审查,提高了审查起诉的透明性,使得利益相关人真正地参与到审查起诉的决定程序当中,保障其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20、”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亦指出: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 ,载人民法院报 ,2014 年 6 月 20 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作为我国独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 2003 年 9 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司法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3、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构建开
21、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关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庭审公开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庭审公开使得外界对于审判权运行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裁判者规范行使审判权,实现案件公正。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及网络传播方式,增强庭审透明度,建立健全旁听和庭审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和媒体参与到庭审中来,公开裁判文书,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责任终身制将打破以岗定责、以岗追责的传统惯例。责任追究将伴随裁判者终身,给人民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的同时,让法官更小心谨慎的行使权力,同时提高办案质量,也让法官意识到对案件的不负责任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其所承办恶案件出现问题,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增强了法官自律、公正和廉洁意识,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让法官队伍真正的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同时也应完善追责的配套保障机制,实现法官身份独立与职业保障,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