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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毕业论文) p10.doc

1、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使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成为我国城市化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近几年来城市管理工作中特别是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抗法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在分析抗法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之上,阐述了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抗法行为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抗法行为的对策。关键词:城市管理 抗法 特点 原因 对策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2、安机关行使。”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全国许多地方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抗法的手段也多样化,激增态势令人担忧。抗法己成为阻碍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施。面对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消极面对的态度,而是应该正视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更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城管机关的工作成就。结合我*城管中队行政执法工作

3、中遇到的抗法问题加以分析。一、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1、城管工作对象素质低下。由于城市管理对象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通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的管理人员在排斥、歧视外来人员,处处在刁难他们。从而心理上有一种抵抗情绪。2、城管工作对象群体的特殊性。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摊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有相当比例的市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无能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但是又需要养家糊口的社会底层人员。他们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的举动。其中抗法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管理人员,如诬赖管理人员耍流氓,或是躺在执法车辆前等

4、阻止管理人员管理。3、抗法人数上的聚群性。在城市管理行为中,抗法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被管理人或亲属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推搡、拉扯等,最后在被管理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观、聚集,阻拦管理人员。如 2005 年 7 月我中队在整治中,依法暂扣物品后,该妇女拒不接受处罚,躺在执法车辆前近一小时,引起近百名不明真相的市民一起阻碍城管的正常工作,后经公安介入后才制止该名妇女的无赖行为。4、抗法手段上的暴力性。抗法的主要方式是起哄、耍无赖、煽动且有明显的突发性。通常情况下,由于城管执法活动仅仅涉及一人或数人的利益,但是

5、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违法人员往往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来博取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的同情。在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的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殴打管理人员、抢夺暂扣物品等暴力手段。如 2005 年 9 月我中队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违章占道设摊,该人我中队多次教育,但是屡教不改,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该人的违法行为并暂扣物品,该人纠集了家人在我中队对中队人员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四名队员轻微伤的暴力事件。5、抗法的突发性。抗法行为多为临时起意。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大多因为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对立激化而发生。遭遇抗法大多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没有预见性。二、抗法的概念及

6、特点抗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被管理人辱 骂 、 殴 打 、集 体 起 哄 、 围 攻 、 强 行 夺 取 暂 扣 罚 没 物 品 等 阻 碍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行 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性抗法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妨害公务罪”的性质。加之,暴力抗法的结果往往是给执法人员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这又使抗法具有了“故意伤害罪”的特征。2、目的性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止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容,逃避法律规定的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对抗执法行为以达到减少处罚或不予处

7、罚的目的。3、突发性抗法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操、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劫暂扣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暴力抗法行为往往是在城管执法人员没有预期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抗法的突发性在于它的不可预知性。同时,这种突发性又带有一定的共同性,即大多是在对违法相对人采取暂扣或没收违法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对人因情绪失控而突然采取极端的方

8、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4、 后 果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暴力抗法是抗拒执法的极端形式。暴力抗 法 行 为 因 其 暴 力 性 质 不但 会 经 常 造 成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害 ,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失 和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三、抗法产生的原因1、抗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违法者的自身利益发生了冲突,违法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以 抗法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实施。这种利益冲突所表现的矛盾为: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的一种。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被执法者

9、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对于违法者来说,主要考虑的是维持个人生存,因此,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违法者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当城管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违法者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他们就会走极端,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发泄对象,采取采取暴力的方式抵抗执法。2、部 分 管 理 相 对 人 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管理时往往认为时自己的本人利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管理人员在正常执法活动被谈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行为。而普通群众在管理人员正常管理时又会对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盲目的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

10、形中成为了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人多了就有恃无恐,以“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来对抗管理活动。3、城市管理人员没有转变管理观念、做到人性化管理。把对民管理转变为为民管理,我们是城市管理者,又是服务者。在日常管理中,一些人习惯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有管制与服从关系,而忽视了被管理者的参与,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4、极 少 数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不 文 明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自 成 立 以 来 , 就 非常 重 视 队 伍 建 设 , 人 员 素 质 不 断 提 高 , 绝 大 多 数 执

11、法 队 员 能 够 做 到 公 正文 明 、 廉 洁 勤 政 。 但 由 于 人 员 来 源 构 成 的 多 样 性 , 仍 有 极 少 数 执 法 人 员存 在 执 法 不 文 明 、 程 序 不 规 范 、 言 语 有 失 、 行 为 过 激 、 处 理 问 题 简 单 粗暴 等 问 题 , 有 时 会 激 起 相 对 人 的 敌 对 情 绪 , 从 而 引 起 暴 力 抗 法 。5、城 市 保 障 服 务 功 能 不 完 善 。受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影 响 , 我 国 还 没 有 建 立起 完 善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地区经济差异明显,大量的农村人口

12、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文化程度较低,即无技术又无能力,暂时也找不到工作的,为了养家糊口只能干一些小商小贩。当 一 部 分 管 理 相 对 人 受 到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致 其经 济 利 益 受 损 或 潜 在 受 损 时 , 他 们 就 会 以 武 力 对 抗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的 执 法 行 为 。对这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管理活动中,大量市民都抱着一定的同情心,帮助被管理者抗拒管理。6、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 人 民 群 众 对 生 活 质 量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 对 城 市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要 求 也 越

13、来 越 高 , 但 受 财 政 状 况 等 各 种 因 素 制 约 , 当 前城镇的商业网点布置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城 市 管 理 功 能 不 全 等 问 题 比较 突 出 , 有 时 成 为 别 有 用 心 违 法 者 制 造 事 端 的 借 口 , 似 乎 抗 法 情 有 可 原 。7、执法保障不充分。一方面是城管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当违法者表现出暴力倾向时,城管执法人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者。另一方面是城管执法队员的防护措施不足,遭遇暴力抗法时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这就增加了恶性抗法事件出现的可能性。8、 缺 乏 良 好 的 舆 论 环 境 。 许 多 媒 体 对 城 市 管 理 工

14、 作 存 在 较 大 偏 见 ,最 突出 的 是 网 络 媒 体 , 有 时 为 了 点 击 率 背 后 的 经 济 利 益 , 对 城 管 执 法 领 域 内发 生 的 带 有 冲 突 性 质 的 事 件“特 别 关 注 ”, 有 时 甚 至 夸 大 扭 曲 事 实 , 以 吸 引网 民 眼 球 。 甚 至 有 些 专 家 也 在 不 明 真 相 、 不 做 深 入 细 致 调 查 研 究 的 情 况下 , 在 主 流 媒 体 撰 文 批 评 城 管 。 媒 体 的 不 良 舆 论 导 向 给 社 会 公 众 造 成 了一 些 误 读 误 解 的 信 号 , 极 大 损 害 了 城 管 执

15、法 队 伍 的 形 象 , 客 观 上 助 推 了管 理 相 对 人 与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之 间 对 抗 行 为 的 发 生 。四、解 决 抗 法 问 题 的 对 策只 要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 就 可 能 产 生 对 立 面 , 就 可 能 有 抗 法 事 件发 生 。 但 是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一 些 预 防 和 化 解 工 作 , 将 抗 法 事 件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 善 城 市 配 套 设 施 。 政 府 要 在 城 市 基 础 设施 方 面 增 加 投 入 ,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一 些 早 市 、 夜 市

16、 和 专 业 市 场 , 实 行 入 市零 费 用 , 吸 引 流 动 摊 贩 入 场 经 营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和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 过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贫 困 医 疗 救 助 等 方 式 解 决 弱势 群 体 的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 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如针对下岗职工,可以通过教育转变择业观念,进行二次创业;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短期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拓宽就业渠道。2、 提 高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17、质 。 提 高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 树 立 良 好形 象 的 必 要 条 件 , 是 一 项 需 要 长 期 抓 实 抓 好 的 工 作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在 日常 工 作 中 不 断 加 强 业 务 学 习 和 能 力 培 养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做 到 严 格 执 法 ,秉 公 办 案 ; 要 不 断 完 善 自 身 人 格 修 养 , 遇 事 沉 着 冷 静 , 杜 绝 浮 躁 心 态 ;要 深 入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 强 化 以 人 为 本 的 宗 旨 意 识 ; 要 不 断 加 强 廉 政 教育 , 坚 决 杜 绝 “吃 、 拿 、 卡

18、、 要 ”和 以 权 谋 私 等 行 为 ; 要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规 章 制 度 , 以 制 度 管 理 人 、 约 束 人 ; 要 加 大 督 查 力 度 , 对 出 现 的 违 纪 行为 严 厉 查 处 , 维 护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的 良 好 形 象 。3、 落 实 人 性 化 执 法 措 施 。 要坚持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实 行首 次 违 法 免 予 处 罚 。 对 流 动 摊 点 、 店 外 经 营 等 违 法 行 为 , 第 一 次 以 说 服教 育 为 主 , 不 予 处 罚 。 特别针对一些弱势群众,要合理引导,说明教育。对 流 动 摊 点 疏 堵 结 合

19、, 合理安排摊位。 依 据 城 市 功 能 格 局 和 小 区 布 局 , 设立 部 分 便 民 临 时 摊 点 群 , 方 便 市 民 生 活 , 为 下 岗 职 工 等 弱 势 群 体 开 辟 就业 渠 道 。 在 及 时 发 现 处 置 违 法 行 为 的 同 时 , 加 强 与 市 民 的 沟 通 交 流 , 拉近 与 市 民 的 距 离 , 提 高 城 管 执 法 的 社 会 支 持 度 。 及 时 处 理 群 众 投 诉 。 设立 专 门 办 事 机 构 , 完 善 办 事 流 程 , 对 群 众 来 电 来 访 做 到 热 情 接 待 、 耐 心解 释 、 稳 妥 处 置 、 按

20、 时 办 结 、 迅 速 反 馈 。 同 时 , 在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中 , 始终 坚 持 群 众 利 益 导 向 , 力 所 能 及 的 为 他 们 解 决 一 些 生 活 上 、 经 营 上 的 实际 困 难 , 赢 得 群 众 和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支 持 与 信 任 ,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抗 法 行 为 的 发 生4、 进 一 步 强 化 城 管 执 法 宣 传 工 作 。 一 方 面 要 把 宣 传 城 管 法 律 法 规 作为 城管 执 法 部 门 的 重 要 任 务 , 通 过 发 放 宣 传 单 、 设 立 咨 询 站 、 建 立 互 动平 台 、 实 行以

21、 案 释 法 等 方 式 让 广 大 市 民 了 解 城 市 管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充 分 认 识 城 管 执法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 打 牢 城 管 执 法 的 群 众 普 法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要充 分 发 挥 媒 体 的 作 用 , 在 宣 传 城 管 法 律 法 规 的 同 时 , 对 一 些 违 法 违 规 行为 和 暴 力 抗 法 行 为 进 行 曝 光 , 让 违 法 者 和 广 大 市 民 都 认 识 到 对 违 法 行 为进 行 处 罚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暴 力 抗 法 的 危 害 性 , 以 达 到 打 击 违 法 行

22、为 , 教 育人 民 群 众 的 目 的 。5、 尽 快 出 台 城 管 综 合 执 法 相 关 法 律 。城 市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应 有 法 律 依据 并 明 确 执 法 主 体 地 位 , 可 是 现 在 城 管 执 法 却 没 有 一 部 明 确 的 统 一 的 法律 法 规 , 所 使 用 的 法 律 条 文 散 见 于 近 百 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之 中 , 城 管 执 法部 门 的 成 立 也 是 依 据 国 务 院 的 相 关 文 件 ,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 并 没 有专 门 的 法 律 支 持 。 现 在 只 有 市 级 以 下 才 有

23、城 管 执 法 部 门 , 中 央 和 省 一 级没 有 相 应 的 领 导 机 构 , 造 成 各 地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名 称 不 统 一 、 装 备 不 统 一 、着 装 不 统 一 、 职 能 不 统 一 。 只 有 尽 快 颁 布 法 律 , 通 过 法 律 确 认 城 管 执 法队 伍 的 合 法 主 体 地 位 , 在 立 法 层 面 上 为 城 管 执 法 做 好 保 障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才能 名 正 言 顺 地 开 展 工 作 , 进 一 步 实 现 城 管 执 法 事 业 的 科 学 发 展 。 6、严惩违法者,发挥威慑作用。对抗行政执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4、其社会影响面特别坏,常常导致人群聚集,一些不明真相的市民往往因误解而议论纷纷,其言语导向不利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由此,对那些严重暴力抗法的违法者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还可通过对某个个案的剖析,向广大市民讲解违章者违章情节及危害。通过惩处以达到宣传、警戒和教育的目。结束语:城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需要我们城管的大力宣传和严格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需要其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城市管理的健康发展。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3、关保英: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4、王毅主编:中国城市建设管理及城建行政执法全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5、秦甫编著:现代城市管理,东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 2 月第 1 版6、谭善勇主编:城市管理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年 10月第 1 版7、贾文鹏、王冲:对综合执法机关的几点认识,理论探索,2007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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